2022-05-24 22:56:44
沒收農田水利會,重蹈一九三七年納粹希特勒的覆轍!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強綜合報導)沒收農田水利會,重蹈一九三七年納粹希特勒的覆轍! 
台灣維新召集人、前台南縣長蘇煥智,今以訴訟代理人出席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針對農田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及農田水利法聲請宣告違憲解釋。 
蘇煥智表示,我國自一九九三年國會全面改選後,即積極推動政府組織再造,推動「民營化」、「小政府」運動。 其中,許宗力教授、李建良教授更以「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藍本,推動政府機關法人化,有很大的貢獻。 
沒想到,原來作為「政府法人化/民營化」典範的農田水利會,竟然遭農田水利法沒收、去法人化改為機關化的命運,真的是大開歷史倒車! 
蘇煥智以德國水土協會(水利會)的發展為例,德國於十一世紀出現堤防管理合作社,並且於十三世紀時組織擴大並建立自有資金體系,演變成後來的水土協會。
但是,一九三七年,納粹時期施行帝國農田水利會法,將水土協會收歸國有,取消協會選舉。直到二戰後西德依照民主憲政原則,重新制定水土協會法,重新恢復水土協會地方自治公法人的地位,恢復選舉自治。 
蘇煥智強調,蔡政府制定農田水利法,正重蹈一九三七年德國納粹時期希特勒沒收全國水利會的覆轍,期待憲法法庭能夠撥亂反正! 
對於公法人是否可以主張侵害基本權,蘇煥智表示現在行政院認為水利會是由國家依法律創設履行公共任務的公法人,藉由法律廢止之或改制為公務機關,消滅其公法人格以及沒收財產都不會構成侵害人民基本權,這個見解並不正確。 
蘇煥智質疑,宗教團體、同業公會、律師公會、醫師公會等等在德國也是公法人,難道僅因是公法人,政府就可以立法解散宗教團體沒收教堂嗎?難道就可以解散同業公會、律師公會等團體、沒收其財產嗎?行政院的說法連在德國都贊不住腳。 
蘇煥智指出,地方自治團體之廢止、整併、變更須經住民投票才能加以變動,即使是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也並非政府就可以法律直接廢止或變更,例如歐洲、美國、日本地方自治團體的存廢與變更,須經過人民的公民投票同意始能變動,這點歐洲地方自治憲章第五條都特別強調。 
蘇煥智強調,水利會就是為了顧農民的肚子,就是為了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公法人化只是強化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所以跟德國的公立大學、公共電視、教會等公法人一樣,都有權利主張基本權。
而且水利會為了會員農民共同的農田灌溉經濟行為,因而也如同同業公會一樣可以主張基本權。 
蘇煥智強烈主張農田水利會具有公法人及民間法人的雙重個性。
水利會之於國家水利灌溉,就如同BOO的角色;跟高鐵BOT案台灣公鐵公司一樣都是公辦民營的模式,祇是高鐵是BOT,但水利會卻是BOO(  Build-operate-own)。日本政府採取成立公法人BOO的模式主要就是為了要台灣農民負擔大部分的工程建設費,出土地、出工。水利會及農民基於BOO的出資出力者而取得水利灌溉,當然有權利主張基本權。 
農委會主張日據時期公共埤圳時日本政府就已徵收;並指嘉南大圳是官設埤圳,由日本政府興建。
蘇煥智指控農委會的說法完全扭曲歷史,因為公共埤圳並非日本政府出資徵收,完全是由組合成員負擔經費。
而嘉南大圳明明後來是以公共埤圳興建,而且農民負擔七成的建設經費;因為負擔太重導致農民年年抗議! 
蘇煥智表示,由於農民負擔沈重好不容易才取得溉灌水,如今農田水利法,沒收農民的水權及財產,又喪失會員權利,不能選舉來監督水權的保障,農業用水將會毫無節制被工業財團移撥使用,而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農民的生計及生存權、工作權將難以保障。(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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