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0 11:56:19
臺南地檢署偵辦前臺南市政府經發局長貪污等案提起公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王政豪台南報導)臺南地檢署偵辦前臺南市政府經發局長貪污等案提起公訴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錢鴻明於民國111年3月間,接獲檢舉臺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凌涉嫌貪污之情資,地檢署立即分案,由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成立專案小組偵辦。
    專案小組經過數月的蒐證及詢問相關證人,於12月21日上午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搜索局長陳○凌相關處所,在其居所查扣現金新台幣20萬元、牛皮紙袋裝有10萬元現金及某工程公司之名片1張等證物,檢察官訊問後於12月22日凌晨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錢鴻明於今日偵查終結,對被告陳○凌等3人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壹、起訴犯罪事實
一、陳○凌自109年1月21日起擔任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臺南市經發局)局長,綜理該局所有業務,而該局下設工業區開發科,負責臺南市各工業區之規劃、編定、開發、招商、土地租售及更新等業務,陳○凌對於臺南市七股科技工業區及沙崙科學園區等工業區之開發案具有規劃及決策之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黃○燁為潤○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公司、址設:臺中市○區)實際負責人,並以從事營建工程為業。緣陳○凌於民國103年12月至107年4月間,擔任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捷公司)總經理期間,透過時任該公司之經理林○祥結識黃○燁,因而知悉黃○燁係以從事營建工程為業,且其有爭取承攬公共工程下游分包工程之需求,與其職司綜理臺南市轄內各工業區之規劃、編定及開發等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有相關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即將就任臺南市政府經發局長之前及之後,基於藉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不斷向黃○燁訛稱有關於臺南市經發局轄下之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其可利用經發局長之職權影響得標廠商將土方工程轉包予黃○燁之公司承攬,或宣稱經發局轄下其他臺南市綠能產業園區、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及西市場周邊街廓整建工程等標案,其亦可利用職權要求得標廠商將部分工程轉包予黃○燁,致使黃○燁陷於錯誤,誤認陳○凌將可利用其職權使自己獲利,然而實際上陳○凌明知該等工業區開發案下游分包工程係由承攬廠商自行決定締約廠商,臺南市經發局局長並無權限干預,且陳○凌自始均無協助黃○燁獲得七股工業區開發案或其他工業區開發案下游分包工程之真意,亦未曾向上開案件之得標廠商提出請求,惟陳○凌認黃○燁為求利益而有求於己後,仍主動向黃○燁提出需索,而於下列「陳○凌收受不正利益一覽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收受黃○燁所提供之現金、花酒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共計獲取黃○燁交付之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及酒店鐘點費、性交易費及旅館住宿費等費用共14萬2,200元。迄至110年2月間,黃○燁發現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之得標廠商夆○開發公司早已將河川疏濬取土工程(即土方工程)及整地工程分包予特定廠商,其已無承攬下游分包工程獲利之機會,其他陳○凌所提出之綠能產業園區、沙崙科學園區等標案亦非其有能力承攬之工程,毫無利益可圖且陳○凌根本未有兌現承諾之意,始發現遭陳○凌訛騙。
☆陳○凌收受不正利益一覽表:
?收受現金部分:
編號 時 間 事            實
1 109年1月21日後之某日 陳○凌、黃○燁及林○祥於108年底在臺中市春水堂朝富店見面時,陳○凌宣稱其即將就任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一職,屆時可以利用其職權要求工程標案之得標廠商將部分工程讓黃○燁之公司承包,並聲稱其自身經濟有困難,藉此向黃○燁索款50萬元。黃○燁及林○祥(曾任記者)四處打聽後認定陳○凌即將就任經發局長一事應係事實,為求日後獲得承包工程之機會,遂決定給付50萬元,黃○燁便於109年1月21日後之某日將50萬元之現金交付予林○祥,由林○祥於同日在臺中市高鐵站大戶屋餐廳內,交付上開50萬元現金與陳○凌。
 
 
 
 
 
2 109年2月13日 陳○凌向黃○燁聲稱因孩子要繳保險費、個人及家人支出等原因而經濟困難,要求黃○燁支付30萬元,黃○燁為求日後獲得承包工程之機會,遂於是日前往陳○凌位於臺南市○○○○○○○○○○○之住所,交付30萬元之現金與陳○凌。
 
 
3 109年6月24日 陳○凌向黃○燁聲稱經濟困難,要求黃○燁支付30萬元,黃○燁為求日後獲得承包工程之機會,遂於是日前往陳○凌位於臺南市○○○○○○○○○○○之住處附近麥當勞餐廳停車場內,交付30萬元之現金與陳○凌。
 
4 109年8、9月間 陳○凌與黃○燁於臺北市遠企飯店一樓咖啡廳見面,陳○凌再向黃○燁表示經濟有困難,要求黃○燁提供10萬元予其花用,惟黃○燁當時身上僅有5萬元現金,僅先支付5萬元予陳○凌,另5萬元則另於數日後在臺中市某酒店內再交付與陳○凌。
 
 
5 109年9月間 陳○凌與黃○燁於臺南市見面,陳○凌表示臺南市有幾個市場改建標案,要求黃○燁找廠商來投標,惟黃○燁認為利潤不高而予以婉拒,嗣陳○凌又以經濟困難等理由向黃○燁索取30萬元,黃○燁為求日後透過陳○凌之職權獲得承包工程之機會,遂又於臺南市某處交付現金30萬元與陳○凌。
 
 
6 109年12月25日之後約3天 陳○凌認原臺南市七股工業區之顧問公司「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難以配合,便要求黃○燁介紹其他顧問公司前來投工程顧問標,黃○燁遂探詢其好友技○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技○公司)總經理廖○庸之意願,並稱係為幫忙朋友,廖○庸雖認該顧問標利潤不佳,但基於朋友之關係仍配合陳○凌而參與投標,並果真得標。嗣陳○凌於技○公司得標後竟向黃○燁稱技○公司應循例給付百分之10之回扣,黃○燁認廖○庸係基於朋友關係不計利潤勉予幫忙,豈有再被收取回扣之理,遂當場拒絕。惟事後黃○燁擔心技○公司因未支付回扣而遭陳○凌刻意刁難,且深怕得罪陳○凌,將無法順利承攬經發局轄下工程,因而自掏腰包30萬元,在技○公司毫不知情之狀態下,再支付30萬元與陳○凌,充作技○公司之回扣金。
 
 
 
 
?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部分:
編號 時 間 事            實
1 109年5月14日至15日 109年5月間因COVID-19疫情關係,酒店均未營業,惟陳○凌仍前往臺中市要求黃○燁招待含有女陪侍之飲宴,黃○燁為求日後透過陳○凌之職權獲得承包工程之機會,只好透過熟識之臺中市海○酒店八店幹部A女(藝名「○○○」)安排藝名為「B女」、「C女」及「D女」等酒店公關小姐,前往位於臺中市西區○○○○○○○○○○之「貝○門鋼琴酒吧」作陪,並買下「B女」全場、「C女」5小時及「D女」全場之鐘點,飲宴後再由「B女」陪同陳○凌前往臺中市西屯區○○○○○○○「水○端旗艦概念旅館」1706號房陪宿。上述公關小姐坐檯之鐘點費、飯店住宿費及陪宿費用,則全數由黃○燁買單【據查,若客人要求特定酒店公關小姐在上班期間陪伴外出,需針對該公關「框全場」,亦即向酒店支付該公關自外出至下班期間之全部鐘點費用,而若客人欲與該公關小姐性交易(俗稱「做S」),則需另外付費與公關小姐個人,此為客人與公關小姐私下之交易,酒店不針對性交易費用收費或抽傭,而旅館等費用亦須由客人支付。亦即「鐘點費」、「包廂費」及「酒錢」等酒店消費係支付與酒店;「陪宿費」係另外支付與酒店幹部或公關小姐。本次飲宴並未進入海○酒店,而「B女」之陪宿報酬10,000元,係由黃○燁公司會計小姐吳○樺直接匯款至其名下帳戶】。
 
 
 
 
 
 
 
2 109年6月5日至6日 陳○凌前往臺中市要求黃○燁提供性招待,黃○燁為求日後透過陳○凌之職權獲得承包工程之機會,因而透過熟識之臺中市海○酒店八店幹部A女(藝名「○○○」)安排藝名為「E女」之酒店公關小姐前去提供性交易服務。陳○凌於109年6月6日0時46分49秒入住「水○端旗艦概念旅館」1707號房,「E女」則於同日1時許進入該飯店房間與陳○凌進行性交易。嗣後當日「E女」鐘點費10,200元及陪宿費用10,000元,共計20,200元,均全數由黃○燁買單(A女於109年6月6日18時55分透過LINE傳送黃○燁4至6月份之消費明細,再由黃○燁開立支票支付)。
 
 
 
 
 
3 109年6月20日至21日 陳○凌前往臺中市要求黃○燁提供性招待,黃○燁為求日後透過陳○凌之職權獲得承包工程之機會,因而透過熟識之臺中市海○酒店八店幹部A女(藝名「○○○」)安排藝名為「F女」之酒店公關小姐前去提供性交易服務。陳○凌於109年6月20日深夜入住台中市南屯區○○○○○○○○之「雲○概念旅館」6006號房,「F女」則於同日進入該飯店房間與陳○凌進行性交易。嗣後當日鐘點費、飯店住宿費及陪宿費用共計27,000元,均全數由黃○燁買單(A女於109年7月4日18時55分透過LINE傳送黃○燁6月份之消費明細,再由黃○燁開立支票支付)。
 
 
 
 
 
4 109年7月14日至15日 陳○凌前往臺中市要求黃○燁提供喝花酒及性招待等服務,黃○燁為求日後透過陳○凌之職權獲得承包工程之機會,因而透過熟識之臺中市海○酒店八店幹部A女(藝名「○○○」)安排藝名為「G女」、「H女」、「I女」及「J女」等酒店公關小姐於109年7月14日21時許起在海○酒店八店508包廂內坐檯,陪同陳○凌、黃○燁、林○祥及傅○東等人飲酒。飲酒後,陳○凌及傅○東再要求包下公關小姐「G女」及「H女」當日全部鐘點,將「G女」及「H女」帶出場,嗣陳○凌於109年7月15日0時13分33秒入住「水○端旗艦概念旅館」1501號房與「G女」或「H女」其中一名公關小姐進行性交易。嗣後當日酒錢、鐘點費、飯店住宿費及陪宿費用共計77,900元,均全數由黃○燁買單(A女於109年8月3日透過LINE傳送黃○燁7月份之消費明細,再由黃○燁開立支票支付)。
 
 
 
 
 
 
 
 
 
5 110年1月24日至25日 陳○凌前往臺中市要求黃○燁提供性招待,黃○燁為求日後透過陳○凌之職權獲得承包工程之機會,因而透過熟識之臺中市海○酒店八店幹部A女(藝名「○○○」)安排藝名為「G女」之酒店公關小姐前去提供性交易服務。陳○凌於110年1月24日22時22分07秒入住「水○端旗艦概念旅館」1802號房,「G女」則於同日約23時許進入該飯店房間與陳○凌進行性交易。嗣後當日框全場之鐘點費18,000元、飯店住宿費3,000元及陪宿費用10,000元,共計31,000元,均全數由黃○燁買單(A女於110年1月25日1時58分透過LINE傳送「G女」已完成性交易及價錢之訊息予黃○燁,再由黃○燁開立支票及匯款支付)。
 
 
 
 
 
 
6 110年2月7日至8日 陳○凌前往臺中市要求黃○燁提供性招待,黃○燁為求日後透過陳○凌之職權獲得承包工程之機會,因而透過熟識之臺中市海○酒店八店幹部A女(藝名「○○○」)安排藝名為「L女」之酒店公關小姐前去提供性交易服務。陳○凌於110年2月8日0時20分00秒入住「水○端旗艦概念旅館」1609號房,「L女」則於同日進入該飯店房間與陳○凌進行性交易。嗣後當日鐘點費、飯店住宿費及陪宿費用共23,000元,均全數由黃○燁買單(A女於110年2月8日15時21分透過LINE傳送「L女」已完成性交易之訊息予黃○燁)。
 
 
 
 
 
 
 
二、陳○凌涉犯前揭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嫌,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陳○凌於上揭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下稱「上述期間」),有下列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
一於本案偵查期間,陳○凌及其配偶杜○嫻均供稱,陳○凌就任臺南市經發局局長前,約於108年間已將陳○凌設於臺灣銀行之帳戶(臺南市經發局局長薪資帳戶)提款卡交予杜○嫻保管使用,即陳○凌於擔任臺南市經發局局長期間內全數薪資所得均由杜○嫻支配管理,而杜○嫻確實自109年2月起至111年4月間即自上開陳○凌之臺灣銀行臺南市經發局局長薪資帳戶,以ATM提領之方式領出高達2,989,000元,與杜○嫻及其子之生活開銷大致相符,足認陳○凌確實將全數之薪資交由杜○嫻支配管理。則陳○凌109年1月就任經發局長後迄至111年12月22日遭羈押為止,身邊如有得以支配之財產,其來源均非來自於其薪資所得,陳○凌就此應說明其財產來源,惟經檢察官訊問後,陳○凌對於下述財產來源均無法提出合理之說明。
二陳○凌於上述期間內有下列之薪資以外財產(如有明確之金流者,如支付○世界房屋裝潢費用之176萬餘元,有明確之匯款來源,即不計入):
? 自109年12月起至110年9月間以現金交付之方式借款與林 ○威共250萬元;
? 以現金支付○世界房屋頭期款20萬元;
? 自109年2月起至111年4月止以現金繳交歷月信用卡帳單共 155萬3,777元;
? 於111年3月25日繳交○世界房屋111年度管理費7萬6,151 元;
  ?購買價值4萬9,000元之仿真情趣娃娃1只;
  ?匯款予臺中海○酒店公關小姐「B女」共13萬元;
  ?以投資為由,交付現金200萬元予陳○如;
  ?111年12月21日於陳○凌辦公室及住宅搜索後查扣現金28萬  
    元;
  ?根據111年12月21日於陳○凌住宅查扣之統一發票,自110 
    年9月至111年12月間日常現金消費之支出達75,570元;
  ?於111年2月22日繳納富○○C社區租屋處之租金138,000元、
    111年度富○○C社區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14,220、富○○C
    社區租屋處水電瓦斯費用6,000元;○世界水電瓦斯費用  
    6,000元。
    →以上總計現金支出高達7,028,718元。
三陳○凌於上述期間內有下列除薪資以外之財產來源:
? 自黃○燁處取得之現金180萬元;
  ?臺○公司於110年9月15日交付與陳○凌之現金折讓款(原
    因詳如後述)2,960,636元。
    →以上總計薪資以外之財產來源共4,760,636元。
  四綜上,陳○凌對於上述期間內,現金支出總額(7,028,718元)扣除財產來源(4,760,636元)後,合計2,268,082元之不明財產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三、陳○成為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公司」)之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翁○明為鼎○不動產代銷公司(下稱「鼎○公司」)之負責人。鼎○公司營業項目為不動產代銷,然該公司僅專為臺○公司代銷房屋,實質上類似於臺○公司之部門,翁○明仍須聽命於陳○成行事。臺○公司位於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之「○世界」建案,亦係由鼎○公司負責代銷。陳○凌於110年8月10日前,前往「○世界」建案賞屋,由鼎○公司銷售員鄭○穎負責接待參觀該建案部分裝潢完成、展示用之「成品屋」之後,陳○凌表達其屬意B1/2樓戶之一般成屋(無裝潢,址設臺南市中西區),並加購B4車位2個,買賣雙方議價過程中,經翁○明請示陳○成後,雙方合意以房屋1948萬元及車位220萬元,共計2168萬元為房屋總價。迨雙方約定之簽約日即110年8月10日前,陳○凌突提出欲「多貸款」以支付裝潢費用之要求,並要求於房屋總價內加計400萬元作為「裝潢準備金」,藉此提高房屋總價之方式,向貸款銀行超貸房屋貸款,以支應日後裝潢費用,翁○明請示陳○成後,其等雖明知此將違反房屋實價登錄之規定【按「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不動產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二、價格資訊: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4條第2款亦定有明文】,且係向貸款銀行詐貸之行為,惟考量陳○凌經發局長之身分,及該物件位於地下停車場出入口上方,屬於不易銷售之物件,遂同意陳○凌之請求,而與陳○凌共同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8月10日,在「○世界」接待中心與陳○凌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將總價款虛偽記載為「2568萬元」,實則陳○凌與臺○公司卻另於同日簽訂1紙「協議書」,內容載稱:「陳○凌購買上開房屋乙棟,契約雙方同意以土地及房屋合約書第26期銀行貸款期款新臺幣400萬元為折讓款,公司不予收取;買方則對於實際買賣金額負有保密責任」等語,再交由不知情之地政士莊○蓉持該虛增買賣總價之房屋買賣契約書,以不實之交易總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系統,將上開房屋之實價逕予登載為2568萬元,致受理本件線上申報之承辦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即為受理,登載上開房屋之交易總價為2568萬元於所執掌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不動產成交案件交易資訊管理之正確性及不特定公眾得依上開系統查詢某區域不動產真實成交資訊之公眾利益。另又持該不實之房屋買賣契約書,向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申辦房屋貸款,致承辦人暨對保人馮○銘、該行經理吳○惠、南區審核中心審核員張簡○如進行房屋貸款審核時,因而陷於錯誤,誤認該筆房屋買賣之價金為2568萬元,以此總價為基準,核准貸款85%即2180萬元,甚至已高於真實之買賣價金。嗣彰化銀行臺南分行撥款2180萬元至臺○公司之帳戶後,再由該公司會計鄭○亭報告陳○成後,於110年9月15日自陳○成辦公室內保險箱取出現金2,960,636元(上開400萬元折讓款扣除陳○凌待支付之68萬元自備款尾款、契稅31萬5,186元及代書費4萬4,178元),轉由鼎○公司員工洪○蓉取至接待中心,再由陳○凌前往接待中心取回上開現金款項,以此方式詐取財物。陳○凌超貸詐得上述折讓款,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詐欺罪嫌,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明定之「特定犯罪」,陳○凌為隱匿此筆2,960,636元之特定犯罪所得,遂基於洗錢之犯意,假借委託不知情之陳○如投資股票,於111年5月不詳某日至同年8月12日間,頻繁自臺南市搭乘高鐵至臺中市,與陳○如相約於水○端旗艦概念旅館附近超商碰面,分次將總額達200萬元之現金犯罪所得交付陳○如,再由不知情之陳○如陸續存入名下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陳○如發現媒體持續報導臺南市議員公開質疑陳○凌涉及貪瀆不法,對該等現金款項來源存疑,陳○如即於111年9月4日至9月20日間,陸續自前揭帳戶提領現金200萬元,再於111年9月底某日,與陳○凌相約在臺中市○區之居所樓下,由陳○如將現金200萬元裝於紙袋內返還與陳○凌。
貳、起訴法條
被告陳○凌就
一、「收受現金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二、「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第
    339條第2項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嫌。
三、被告陳○凌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之財產來源不 
    明罪嫌。
四、被告陳○凌、陳○成及翁○明等,係共同犯刑法第214條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 
    財等罪嫌,
五、被告陳○凌就隱匿296萬餘元部分,則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參、結語
    清廉自持乃身為公務人員最基本的核心價值,本署對於公務員假藉職務之機會或權利,圖本身或他人利益,向廠商騙取或收取賄賂、不正利益或其他不法行為,必定積極查辦,以正官緘。(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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