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5 20:44:21
郭姓被告經諭知具保150萬,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昆章台南報導)郭姓被告經諭知具保150萬,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臺南地檢署偵辦郭姓及高姓被告等,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公訴!
本署吳維仁主任檢察官及林怡君、徐書翰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等專案小組偵辦臺南市議會前議長郭○良等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被告郭○良、高○見等於臺南市安南區佃西自辦市地重劃案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收賄部分:被告郭○良前曾擔任臺南市議會議長,依法具有議決法規、預算、審查決算、質詢行政機關等法定職權,被告高○見則擔任臺南市安南區佃西里里長,長期擔任被告郭○良服務團隊成員。
被告高○見因知悉轄區內佃西重劃案有利可圖,於民國108年間接洽佃西重劃案業者欲購買抵費地,惟協議未果而未能完成買賣,被告郭○良、高○見竟共謀,由被告郭○良於110年6月間出面,以高○見曾向佃西重劃案業者提議買賣抵費地為端由,向業者強索財物賄賂,業者因恐被告郭○良憑藉議長身分介入佃西重劃案進度,且思及日後辦理相關程序中可獲得郭○良協助,同意支付賄款共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110年6月9日支付現金500萬元及110年9月8日支付現金800萬元)與被告郭○良、高○見。
檢察官認被告郭○良、高○見等2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均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另被告即業者廖○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高○見等人為掩飾上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犯行,製作假簽約書,並由被告黃○信等4人於本署偵查中作偽證部分:被告高○見因恐犯行曝光,於112年5月11日與被告郭○良一同前往臺北某律師事務所諮商,被告高○見於同日返回臺南後,即委由不知情之郭○良服務處助理黃○蘭製作內容為被告高○見與被告黃○信等人合資購買抵費地不成,最後以1,300萬元和解之假契約。
同時,並由被告黃○信等人前來簽名,試圖以假契約掩飾收賄1,300萬元之流向,而被告黃○信等4人亦配合被告高○見指示,於112年7月6日在本署偵查中作偽證。
檢察官認被告高○見涉犯刑法第29條、第168條之教唆偽證罪嫌;被告黃○信、黃○輝、高○元、郭○盛均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亦提起公訴。
三、被告郭○甫律師(即被告高○見之選任辯護人)將執行業務所得之偵查秘密內容洩漏他人部分:被告郭○甫律師在擔任被告高○見辯護人期間,明知被告高○見遭羈押禁見,竟於112年7月間在法院閱卷時,以手機翻拍記載本案重要情節之偵訊筆錄,並將截圖照片傳送予即將於本署出庭之被告高○見妻子黃○琴。
檢察官認被告郭○甫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嫌,提起公訴(律師懲戒部分另依法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四、被告蔡○博因難認就上開被告郭○良、高○見等2人犯行有共犯關係,另為不起訴處分(詳見本署不起訴處分書)。
貳、量刑意見
一、被告郭○良及被告高○見擔任公務員,本應清廉自持,竟為圖一己私益,利用其等身為議長、里長之職務上機會,向轄區土地重劃業者而為前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且收取高達1,300萬元之賄款,實有辱官箴,應予嚴懲,且被告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二、另被告郭○甫律師身為執業律師,明知偵查不公開原則,竟將執行業務所得之偵查秘密內容洩漏他人,嚴重違反職業倫理,且阻礙犯罪偵查,犯後態度亦不佳,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參、聲請沒收犯罪所得
檢察官調查後認業者廖○志所交付共1,300萬元賄款被告郭○良、高○見係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您可能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