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5 21:33:27
郭姓被告經諭知具保150萬,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昆章台南報導)郭姓被告經諭知具保150萬,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高姓被告,經諭知具保50萬,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 
本院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裁定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被告郭信良部分: 
被告否認經起訴涉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及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惟其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屬於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可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惟考量被告可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暨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情狀,本院認為如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禁止被告與證人接觸,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爰命被告以新臺幣150 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 月,且不得對本案同案被告、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二、被告高進見部分 
被告否認經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 第2 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及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屬於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可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惟考量被告可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暨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情狀,本院認為如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禁止被告與證人接觸,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爰命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 月,且不得對本案同案被告、證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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