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2 21:42:07
前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段雲卿台南報導)前台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74號案件裁定如下 
一、主文 
陳凱凌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二、簡要說明延長羈押之理由如下 
被告陳凱凌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被告經臺南地院於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倘日後判決經確定,勢必將面臨徒刑之執行,而被告長年所累積於政商、國內外之人脈與資力,可認其有籌措相當現金之經濟能力及人脈,再參以本案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而備受矚目,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在面對上開重刑,依一般合理之判斷,其迴避司法審判或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為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本案後續上訴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刑罰之執行,並衡酌社會秩序之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為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且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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