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9 04:54:05
台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72號裁定!(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八子台南報導)台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472號裁定簡要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重大:
楊姓、葉姓被告所涉犯罪嫌疑有羈押聲請書所載事證可稽,足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犯罪嫌疑堪認重大。
二、羈押之原因及理由
本案尚有其他涉嫌參與之共犯未到案,對後續之偵查結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之可能性無法排除,參酌被告等於本案地位、與共犯或證人間關係,存有勾串、迴護之慮非低,有事實足認被告等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三、羈押必要性
考量被告二人所涉犯嫌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權衡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均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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