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3 20:35:42
陳姓被告等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理由!(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夢龍台南報導)陳姓被告等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裁定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 陳姓被告、黃姓被告坦承犯行、羅姓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且有聲請書證據清單所載證據及理由可佐,足認陳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黃姓被告及羅姓被告涉犯同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2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3人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疑重大。
二、 被告3人具有羈押之原因:
(一) 陳姓被告、黃姓被告、羅姓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等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二) 陳姓被告、黃姓被告、羅姓被告雖坦承、或部分坦承犯行,惟同案被告間就犯罪細節所述尚有歧異,且被告等人到案前有聲請書所載勾串、減證等情事,故仍需進一步偵查作為以釐清犯罪細節,如容任被告3人交保在外,極有可能前往勾串共犯或證人,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羈押之必要性:
    陳姓被告、黃姓被告、羅姓被告所為均難認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3人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3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均應予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四、得抗告。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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