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5 21:33:20
南檢偵結起訴立法委員林宜瑾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耀台南報導)南檢偵結起訴立法委員林宜瑾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114年10月9日南檢偵結起訴立法委員林宜瑾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相關說明:
  Q1:本案相關涉案人員偵查終結結果?
A1:
本案於114年10月9日偵查終結。
一、起訴3人:立法委員林○○、服務處主任黃○○(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助理黃○○(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二、緩起訴13人(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不起訴4人。

Q2:被告林○○犯罪時間係自98年8月1日至113年8月21日經查獲止,期間擔任之民意代表?
A2:
一、98.08.01~99.12.24之間,係擔任臺南縣議會第16屆縣議員(該屆任期為95.03.01~99.12.24)。
二、99.12.25~109.01.31之間,係擔任臺南市議會第1至第3屆市議員(該3屆任期為99.12.25~111.12.24,然林○○於109.01.31辭職)。
三、109.02.01~113.08.21之間,係擔任立法院第10、11屆立法委員(現第11屆立法委員任期中)

Q3:犯罪所得?是否繳回?
A3:
一、犯罪所得:
臺南縣議會第16屆縣議員:727,368元
臺南市議會第1屆市議員:3,198,500元
臺南市議會第2屆市議員:4,069,060元
臺南市議會第3屆市議員:785,492元
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4,846,642元
立法院第11屆立委委員:500,326元
總計新臺幣1,412萬7,388元
二、全數繳回:先後繳回500萬元及912萬7,388元。

Q4:本案相關犯罪行為態樣?
A4:林○○以人頭助理(非公費助理卻虛報為公費助理及申報薪資)、低薪高報(將公費助理薪資虛報)、掛名助理(未詐取款項,僅構成偽造文書,因部分助理信用問題,恐薪資遭強制扣薪,故找人掛名)等方式,所詐取之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用作林○○服務處及個人支出之用。

Q5:林○○涉犯相關刑事責任?
A5: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二、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偵查中自白、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減輕其刑。
三、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Q6:公費助理費相關依據與性質?
A6:
    一、 相關依據: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 性質:
公費助理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包含薪資、春節慰勞金或加班值班費等),其性質並非議員或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或實質補貼,應核實全額支付予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

Q7:本案有媒體報導偵辦延宕?
A7:本案因犯罪時間較長、金額較高,且涉案人數眾多,被告、證人共20餘人(總計起訴被告3人、緩起訴13人、不起訴4人,證人6人等),總計開庭46次及其他偵查作為,進行訊問釐清與資料比對,較為耗時。

 
(照片翻攝自立法委員林宜瑾臉書)(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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