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8 11:57:00
臺南地檢署偵辦翁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臺南地檢署偵辦翁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4/30偵查終結起訴翁姓(62年次)國中田徑隊教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翁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壹、本案由婦幼保護專組許友容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進行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及偵辦,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貳、犯罪事實
翁○○為臺南市新營區○○國中田徑隊教練,知悉就讀國中之田徑隊學生均為未滿14歲或甫滿14歲之人且對於性之相關知識與判斷能力未臻成熟,為滿足個人私慾,竟違反少女意願,於民國95年至107年間,趁平日訓練、外出比賽時,利用或創造各種獨處之機會,在○○國中放置運動器材處所、新營體育場殘障廁所、外縣市移地訓練留宿處、外縣市比賽留宿處、汽車旅館、自身住處,或駕車在路邊等地點,共計對4名少女(分別為82、85、85、90年次),為共計4次強制猥褻、11次強制性交等行為。
    參、 所犯法條
        一、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4條之1對於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1次)。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2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11次)。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24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3次)。
肆、量刑意見
被告翁○○長時間利用擔任國中田徑隊教練之機會,對數名單純、聽從教練指導、不敢反抗或求救之少女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殘害少女人格、身心健全發展甚鉅,足以影響被害人一生,嚴重違背師長應有之職業道德以及徹底破壞家長、學生對教練之信任。因犯罪時間長、被害人數多、犯罪態樣亦屬嚴重,惡性重大,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懲戒。
伍、本案係因隱忍傷痛多年之被害人得知被告對其他學生亦有類似犯罪行為,透過社群媒體發聲,學校得知後展開性別平等調查,檢警進而循線偵辦。本署檢察官認為落實性平教育極為關鍵,學生除應有正確的性自主及自我保護觀念外,亦應知悉若遭受侵害時,相關即時安全的反應管道,且家長、老師平日亦應多關心學生身心狀況與反應,若察覺有學生遭受侵害應即時向相關單位或司法單位通報。
檢警專業團隊亦必定會在保護被害人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審慎蒐集與調查事證,儘速妥適訴追妨害學生性自主等惡行,全力維護學生安全。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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