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2 16:47:00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被告鄭○吉公共危險案件,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被告鄭○吉公共危險案件,於今日(12日)15時30分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 判決結果
鄭○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貳、 事實摘要
鄭○吉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5時至8時許,於飲用啤酒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8時6分許,駕駛自小客車上路,行經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前,因酒後駕駛車輛,致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駕駛操控能力均降低,又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逕行撞擊站立於大貨車(垃圾車)後方之值勤清潔人員陳○○,致陳○○因下半身粉碎性骨折、多重性外傷當場死亡。
嗣警接獲報案到場,對鄭○吉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114年12月16日8時34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
參、理由
一、前揭事實經被告坦承在卷,且有檢察官、辯護人提出聲請調查之證據可以佐證,被告的犯行應認定為真實。
二、論罪: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三、量刑:
(一) 依照被告的過往品行與智識程及其所述,以往飲酒後都會叫代駕返家,且案發當晚被告與友人輾轉多處飲酒,於前階段移動過程確實有使用代駕,可見被告對於酒後不得駕車具有充分認知。
但被告於本案駕車上路前,意識清楚,當時足以判斷有多種方式能避免酒後駕車,被告在具有選擇空間之情況下,仍決定自行駕駛車輛上路,公然挑戰社會公益及法紀。
(二) 案發時正逢上班、上學時段,人車往來通行頻繁,被告酒測值近法定標準4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仍駕駛賓士自用小客車,在視線正常、無障礙物的情形下,高速行駛、無端偏離原車道,毫無煞車或閃避即猛烈撞上暫停在慢車道上,有開啟警示燈、後方並擺放三角錐的大型垃圾車,被害人正站在垃圾車後方執行垃圾清運,導致其下半身粉碎性骨折、支離破碎,雙小腿截斷,多重外傷甚至臟器外露、血肉噴飛,當場死亡。
被告所駕駛的賓士車頭揉爛隆起,與垃圾車的鋼骨緊密卡死、無從分離,為了給被害者最後的尊嚴,耗費5組禮儀修復師接力近24個小時不斷地處理,才勉強拼湊遺體,完成後事。
(三) 事故發生之後,導致市區道路單向封鎖長達數小時,出動大量警、消及救護人員,影響當日原訂的垃圾清運計畫。案發後更有清潔人員因擔心執勤時面臨如同本案的意外事故風險,選擇直接離職,對於社會所生的危害非輕。
(四) 被害人自幼成長於勞動階級的不富裕家庭,因雙親忙於工作,主要由奶奶照顧。被害人生性開朗、體貼,跟隨男友從事清運工作,清晨6點即開始工作至中午,趁隙探視奶奶,下午另前往飲料店工作至晚上9點。
被害人兼職2份工作,是為了分擔雙親的經濟負荷,以及和男友共築未來,卻因被告一念之間的自私選擇,剝奪被害人未來美好人生的無數可能。
深愛著被害人的親人再也無法共享天倫之樂,對被害人的奶奶,家人僅能以被害人「出國工作」的理由瞞騙。被害人母親更於審理中表達最大的願望是看見她洋溢著幸福的笑容披上白紗,然而等來的卻是自己的女兒被蓋上白布,血肉模糊的躺在垃圾車旁。此外,被害人男友身為垃圾車司機,於事故發生時親眼目睹女友遭撞擊之過程。從相關影像及資料中,可以感受到其當下之慌亂、無助與痛苦,即使事隔至今,仍深受創傷影響,並持續背負將女友介紹至清潔工作環境之自責與愧疚。
(五) 被告已婚,與妻兒同住,兒子已經開始工作,女兒在台北讀大學,女兒學費來源為就學貸款,被告自述107年自穩定的科技公司離職後,歷經投資失利、被熟識的朋友騙取錢財,與妻子共同經營香酥鴨店,每月約有4、5萬元盈餘,仍將妻子名下的房產抵押二胎借貸,導致生活陷入以債養債的經濟困境,以致案發前已有超過200萬元的債務尚未清償,被告被債務追著跑、承受極大財務槓桿壓力,這種長期的財務焦慮可能會讓人喪失判斷力,顯現出他遇到壓力與衝突時,往往思慮不周、缺乏理性的自制力。
(六) 被告於事故後在救護車上一再堅稱有找代駕,否認駕駛行為,拒絕在酒測單上簽名、質疑警方之執法,並於初次筆錄中有表示不記得駕車及撞擊經過,雖然此部分與客觀證據不符,但考量酒精作用及重大事故撞擊後,確有可能造成記憶缺損或認知偏差之情形,難以認為被告是蓄意規避責任。
被告自清醒後即自認行為造成之後果,配合調查,使案件事實得以迅速釐清,節省司法資源,並考量被告並無酒後駕車前科、案發前確實有使用代駕的紀錄,此部分應作為有利於被告量刑參考。
(七) 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雖遭受羈押迄今,惟可自由通信,但直至審理程序中方首次向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且至今未就所致損害賠償分毫,僅表示願將獄中工作所得作為賠償金,若服刑完畢會再努力工作分期賠付被害人家屬。 然而,考量被告今年已經48歲,在面臨長期徒刑出獄後,縱然以體能極限奮力工作,賠償計畫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清單」。被告雖然在法庭上表現出悔意,但他彌補遺憾的能力在現實面前顯得極其匱乏。
(八) 審酌以上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本良、受命法官廖建瑋法官、陪席法官陳嘉臨法官、及六位國民法官。
伍、 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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