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3 21:04:00
臺中地院裁定吳乃仁管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中報導)臺中地院裁定吳乃仁管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管字第1號強制執行管收案裁定。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理114年度管字第1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乃仁強制執行管收一案,債務人吳乃仁於報載拘提未著後委任律師師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表示願意到院接受訊問並於115年6月11日上午到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訊問後,認債權人聲請將債務人吳乃仁予以管收,為有理由,裁定准予管收,並已依法解送至臺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二、理由摘要:
(一)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多次聲請對債務人吳乃仁等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然截至114年4月底,債權人僅部分受償,尚有鉅額債款未受償。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債權人提出新聞報導等事證,顯示債務人吳OO有出入高檔餐廳及搭乘百萬名車等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豪奢生活,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不履行。
(三)為釐清債務人吳乃仁之財產狀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法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債務人吳乃仁限期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然債務人吳乃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命令不為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乃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債務人吳乃仁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務人吳乃仁仍無正當理由違反命令,未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又合法通知債務人吳乃仁到庭接受訊問,債務人吳乃仁仍拒不到場,亦未提出「不能報告財產狀況」之正當理由事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乃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進行拘提,債務人吳OO於媒體報導拘提未著之消息後,委任律師向本院表示願意到院接受訊問。
(四)債務人吳乃仁於115年6月11日上午到院接受訊問時,辯稱:其住所地為其子所有並出租予他人使用,因罹患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需由子女照顧而居住於子女住處,致未遵期到庭接受訊問及陳報相關資料,其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債務之意願等語。
然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執行法院已發見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抵償執行債權時,債務人即有據實完整報告其一年內可供執行財產狀況之義務,若違背此項財產開示義務且未依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以利債權人實現其債權。 本件債務人吳乃仁就其主張未能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以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其雖表達有協商意願,但並未提出具體之清償債務內容,債權人代理人亦當庭表示今日無法進行協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酌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確已不足抵償債權,且無法發現其應交付之財產,並考量其屢次未依本院命令遵期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未提供擔保或遵期履行,顯見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堪認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為管收,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准予管收。

(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供)、(照片翻攝自TVBS新聞)、(照片翻攝自中天新聞)(照片翻攝自台視新聞)(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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