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7 18:12:00
中油辦理採購案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自身或不肖廠商,核有重大違失!(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北報導)中油辦理採購案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自身或不肖廠商,核有重大違失!
  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大林煉油廠工務組前後任經理黃榮泰及歐文豐、煉製事業部工務室修護組前工程師張子房等4人,辦理採購案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自身或不肖廠商,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王麗珍、蔡崇義、張菊芳委員所提彈劾案!
 被彈劾人徐漢自108年起,利用辦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下稱煉製事業部)「煉五組製冷系統採購含安裝試車一批」等採購案件機會,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被彈劾人黃榮泰,依被彈劾人徐漢指示,勾串不肖廠商浮報標案價額高達約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再由被彈劾人徐漢與廠商朋分價款。
 被彈劾人徐漢藉由9件煉製事業部採購案收賄達1,686.8萬元、被彈劾人歐文豐利用接辦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後續工作者受訓之機會,逕為代辦查驗工作,促使不肖廠商之不法行為得遂,並收受不正利益1.136萬元;被彈劾人張子房亦利用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向廠商收賄,並朋分賄款13.2萬元。
 且被彈劾人徐漢於偵查機關搜索其煉製事業部執行長辦公室時,扣得渠實際支配掌控不明來源現金共2,710萬元,惟被彈劾人徐漢無法提出合理之說明且為不實之說明,亦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其等4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於115年6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張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5年劾字第23號彈劾案)已於115年6月17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徐漢、黃榮泰、歐文豐及張子房等4人,於108至111年間,利用辦理煉製事業部多項採購案件機會,涉有浮報價額收受廠商賄賂、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賄賂或不正利益等不法行為如下:

 (一) 被彈劾人徐漢部分

 被彈劾人徐漢時任煉製事業部副執行長、執行長,於108年7月起至111年1月期間,竟多次利用辦理煉製事業部採購案機會,以勾串不肖廠商浮報標案價額、針對標案與廠商期約收賄,並於標案辦理前透露相關採購資訊等手法收受賄賂達1,686.8萬元,且在偵查機關查得不明來源鉅款2,710萬元,無法提出合理之說明且為不實之說明。

 (二) 被彈劾人黃榮泰部分

 被彈劾人黃榮泰時任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下稱大林煉油廠)工務組工程師,在被彈劾人徐漢以陞任大林煉油廠工務組經理為條件下,竟曲從被彈劾人徐漢不法指示,違法配合不肖廠商浮報採購案價額高達約4,200萬元,再由被彈劾人徐漢與廠商朋分價款,造成中油公司財物損失。

 (三)被彈劾人歐文豐部分

 被彈劾人歐文豐時任大林煉油廠工務組經理,趁原標案原承辦人受訓未在辦公室機會,未知會原承辦人即逕為代辦查驗工作,促使不肖廠商之不法行為得遂,並接受廠商邀約至不當場所消費,獲得不利益1.136萬元。

 (四)被彈劾人張子房部分

 被彈劾人張子房時任煉製事業部工務室修護組工程師,曲從被彈劾人徐漢不法指示,要求廠商退出採購案競標未果後,其後竟藉詞向該廠商索得賄款40萬元,與被彈劾人徐漢朋分,並從而獲得不正利益13.2萬元。

 二、綜上,被彈劾人等所為,除觸犯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而經檢察官起訴追究刑事責任,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外,另就行政違失責任,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核已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為整飭公務紀律,及落實「刑懲併行」之懲戒法制,爰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照片監察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您可能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