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8 12:17:00
南檢偵辦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副工程司,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林中南台南報導)南檢偵辦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副工程司,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副工程司,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壹、 本案係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派駐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檢察官許華偉指揮偵辦。
 貳、 犯罪事實
謝○○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擔任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副工程司,負責辦理臺南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平區、中西區、安南區等轄內建案之使用執照審查及核准業務;而王○○等14人分別係「跑照業者」(即受託代辦建案竣工查驗、無障礙設施勘檢及使用執照核發等業務之人)或如附表所示建案之建商人員(以上14人另予起訴或緩起訴)。
 謝○○於111年至115年間,各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陸續利用其辦理現場查驗等審查如附表所示建案之機會,分別向上開跑照業者或建商人員,各索要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作為其加速審查核發使用執照之對價,謝○○即以此方式陸續收受如附表所示共15次之賄賂(合計共新台幣405萬4,850元)。
 參、 所犯法條及偵查結果
被告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爰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肆、 量刑意見
 審酌被告謝○○身為公職人員,職司建案之使用執照審查及核准業務,受領國家俸祿,本應潔身自愛戮力從公,竟屢次罔顧廉政倫理,向建商與跑照業者索取賄賂,有辱官箴,雖其於偵查中已自白收受賄賂犯行,並主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價額合計405萬4,85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然其索取賄賂次數非少、金額非微,實不宜輕縱,乃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年,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請求宣告褫奪公權3年,以昭炯戒。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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