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2 12:10:45
臺南地檢署偵辦郭OO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提起公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強台南報導)臺南地檢署偵辦郭OO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提起公訴!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偵辦被告郭OO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一、媒體上紛擾許久的學甲爐碴案,於民國一百零八年間經地方里長及民意代表之檢舉,臺南地檢署分案重啟調查,先後由謝欣如及陳鋕銘檢察官承辦,指揮刑事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第七大隊第三中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協同行政院衛生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經過三年多的調查,於近日對明OO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員被告郭OO、魏OO、賴OO、林OO、王OO
、張OO、馬OO、陳OO等8人,以及被告明OO公司、達O公司等法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提供土地填埋廢棄物、第四款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第四十七條法人刑罰、第四十八條申報不實、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違反公司法第九條不實公司備資款、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提起公訴。
二、該案原於一百零四年八月間因認為明OO公司違法在學甲區將軍溪畔的大灣段第1754等農地、學甲工業區興業段第804-1等、380等、42等地號土地違法填埋電弧爐事業廢棄物爐碴,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對明OO公司發動搜索及至大灣段與興業段各檢舉土地挖掘採驗後,移由臺南地檢署偵查。
當時因認為所填爐碴為再利用後產品並非廢棄物,大灣段農地係馬OO委託郭OO僱用林OO填埋,郭OO、林OO等對於農地填埋爐碴違法情事不知情,興業段各土地則係林OO向明OO公司購買爐碴級配粒料後,以其本人、璟O公司、達O公司、崧O企業社名義租借土地填埋堆置,未涉刑事違法,於一百零五年間臺南地檢署以一百零五年度偵字第137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發還所有扣押證物。
三、一百零八年四月間因里長重新檢舉前案未調查大灣段1746、1747、1748等農地,及學甲工業區興業段第240等、第61等地號,以及第804-2地號國有土地上也有違法填埋電弧爐爐碴,並要求對前案土地非法填埋爐碴,重啟調查。
新檢舉部分農地經謝欣如檢察官挖驗確實有填埋電弧爐爐碴。
陳鋕銘檢察官接手後,因同時偵辦後壁區爐碴案(該案於110年5月間以110年營偵字第341號案件提起公訴),發現後壁區爐碴案涉案人賴OO也是學甲區爐碴案關係人,兩案有密切關聯性。
因事隔十年,前案證物均經發還當事人,檢察官乃以兩案原始卷宗為起點,與檢察事務官重行全面調取並比對分析後壁區爐碴案主事者超O公司、學甲區爐碴案主事者明O  O公司,自九十八年迄一百零四年間的爐碴再利用業務經營變遷資料、員工資料、財務會計稅務資料、金融資金流向、公司登記資料、土地變遷資料,再利用檢核及收受產銷
申報紀錄,歷次環保機關對明OO公司的稽查紀錄、涉案環保法規往返公文等歷史紀錄,釐清涉案事實。
發現超O公司於九十八年八八水災釀成爐碴溢流後,在後壁區的爐碴篩分場無法繼續,經賴OO與超O公司金主魏OO共 同找到事業遭遇瓶頸的明OO公司學甲廠地,經上游象O爐石公司及華OOO公司人員到現場會勘,郭OO提出學甲廠房為工業區的土地證明後,同意將爐碴篩分場移轉至明OO公司廠房,借用其名義經營。
郭OO發現有利可圖,沒有多久亦入股賴OO、魏OO的爐碴事業而三分其股。三人均明知電弧爐爐碴不能填埋於農地,卻貪圖厚利,由郭OO利用其擔任學甲農會理事之便,取得大灣段靠將軍溪農地,以馬OO名義登記,提供該土地,僱用林OO運送明OO公司自華OOO公司取得的爐碴至農地填 
埋。
一百年三月因爐碴再利用法令變更生效,明OO公司取得再利用檢核後,逐漸取代象O爐石公司地位,獨占華OOO公司電弧爐爐碴去化生意,但於一百零二年下半年以後賴OO因利益分配因素退出明OO公司的經營,連帶華OOO鋼鐵廠爐碴亦停止供應明OO公司爐碴。
惟明OO公司此前已擴大收取威O、協OO、燁O等鋼鐵廠電弧爐爐碴,由郭OO及魏OO繼續爐碴再利用處理事業。
明OO公司再利用生產的水泥、水泥製品(主要成份為還原碴)因技術因素持續生產失敗,爐碴級配粒料(氧化碴為大宗)也因市場因素銷路甚差。
但郭OO等貪圖繼續收取鋼鐵公司清除爐碴給付之厚利,為方便違法去化大量爐碴,逃避爐碴貯存量不能多於前六個月銷售量,以及臺南市環保局多次稽查,進而以馬OO名義購買明OO公司廠房對面興業段804-1等地號及占用相鄰的804-2等國有土地,以及陸續取得興業段380等地號、240等地號、61等地號土地使用權限,及租用四十二等地號土地為填埋堆置場所,陸續藉由人頭公司璟O公司(負責人為陳OO,為賴OO妻弟,已歿)、達O公司(負責人張OO為明OO公司員工)、林OO及崧O企業社等人頭,以及土石業者王OO主導的上O企業社、彥O企業社,以及其他完全不知情的財O公司、力O公司等為虛報爐石再利用產品去向,掩飾其非法犯行。
四、檢察官會同環保局及南區督察大隊現場重新開挖檢驗,大灣段農地違法填埋爐碴情形與後壁爐碴案如出一轍。
而明OO公司歷年核可之產品為水泥磚瓦(混凝土磚)、級配及水硬性水泥,查一百年至一百零四年期間「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規範及用途,級配可作為鋪面工程之道路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惟不銹鋼製程還原碴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
但詳細檢視挖掘樣品為混雜泥粉狀、砂粒、大小爐石塊,無固定構造,回填物具電弧爐不銹鋼還原碴之特徵,卻未發現應為明OO公司再利用產品的主要產品水泥製品人工構造物,且大顆塊狀物隨處可見,填埋深度由一、二公尺至七、八公尺不等,遠逾電弧爐爐碴再利用產品級配粒料合法使用的鋪面工程規範,且填埋量體龐大,經核實估算違法填埋爐碴大灣段農地達九萬八千三百四十一公噸、學甲工業區達五十八萬一千六百二十九公噸,總計達六十七萬九千九百七十公噸的鉅量,占其申報收受生產的爐碴八、九成,絕大多數均填埋於郭OO掌握管領權的土地內,明顯屬不合法的填地使用。
目前已為口罩國家隊的全O興業公司所使用的興業段第804-1等地號,因前手馬OO及郭OO違法填埋未經安定處理的電弧爐爐碴特別是還原碴,造成不知情的全O興業公司在地上設置廠房後,因還原碴吸水膨脹,廠區鋪面壟起龜裂、牆柱接觸處斷裂危及結構安全等嚴重損害。
經濟部工業局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會同查核後,均認為學甲區明OO公司填築物不符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規範,粒徑大於五公分之大顆塊狀物於各回填區皆有所見,顯見明OO公司收受爐碴後未確實破碎,出廠者為未妥善處理之廢棄物而非產品。
回填深度過深故意掩埋處理爐碴。
非屬再利用行為,而為違法填埋廢棄物行為。
總計明OO公司因違法填埋爐碴所獲不法利用,以節省的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算為新台幣十八億元以上,自各鋼鐵廠收取之清除處理費用為三億六千萬餘元。
五、該案於一百一十一年十月間偵查完結後,擬對被告等之不法利得聲請保全扣押,經法院駁回要求補件,於十一月底重新申請,經法院裁准後,在十二月上旬完成查扣被告等財產,方公告偵查結果。(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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