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4 02:09:28
台南地院一百一十年度原訴字第七號被告谷暮.哈就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宣判!(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強南市報導)台南地院一百一十年度原訴字第七號被告谷暮.哈就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宣判,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谷暮.哈就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各褫奪公權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二、陳盧芳芽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緩刑參年。
三、曾秀美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扣案谷暮.哈就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捌元,沒收之。
貳、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事實摘要
(一)谷暮‧哈就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迄今擔任臺南市議會議員迄今;陳盧芳芽係谷暮.哈就前夫之母親,曾秀美係谷暮.哈就之胞姊。
谷暮.哈就明知直轄市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係地方制度法規定之法定項目之補助費用,性質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
(二)谷暮‧哈就擔任第一屆市議員期間,與陳盧芳芽向未擔任助理、不知情之盧寶智、盧寶廷取得銀行帳戶資料,持向臺南市議會虛報盧寶智、盧寶廷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聘擔任公費助理。
臺南市議會按月將原應發予盧寶智、盧寶廷之助理補助費,以及每年應發之春節慰勞金匯至前揭帳戶內。
再由陳盧芳芽提領與谷暮.哈就共同作為服務處及生活支出花費使用。
(三)谷暮‧哈就擔任第一屆、第二屆市議員期間,許浩瑋僅曾於一百年七、八月至一百零二年八月間在其服務處擔任工讀生,且自一百零二年九月起,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未在服務處打工任職,每月僅支領薪資約一萬餘元。
又,曾黃水月從事議員助理工作,每月僅實際支領薪資約一萬元。谷暮.哈就向臺南市議會浮、虛報許浩瑋、曾黃水月薪資。
臺南市議會即按月將應發予許浩瑋、曾黃水月之助理補助費及每年應發之春節慰勞金匯至許浩瑋、曾黃水月帳戶內。再由谷暮.哈就提領作為服務處及生活支出花費使用。
(四)曾秀美於谷暮‧哈就於上開擔任市議員期間,僅偶爾幫忙處理選民服務,而谷暮‧哈就每月實際支付曾秀美薪資約五千元,而曾秀美明知自己非全職助理,亦配合讓谷暮.哈就向臺南市議會浮報曾秀美受聘所領取之薪資,臺南市議會按月將曾秀美之助理補助費及每年應發之春節慰勞金匯至曾秀美帳戶內。
再由谷暮.哈就提領作為服務處及生活支出花費使用。
(五)谷暮‧哈就擔任市議員期間,與張賢盛、吳嫚甯均明知示懷薾、劉小凡並未實際擔任公費助理;由張賢盛、吳嫚甯各自向示懷薾、劉小凡借用名義。嗣由谷暮.哈就向臺南市議會虛偽申報示懷薾、劉小凡為公費助理,致使臺南市議會承辦人將此不實事項輸入電腦,並按月登載於臺南市議會補助議員聘用助理人員經費印領清冊。
參、理由摘要
台南地院依據被告谷暮.哈就、陳盧芳芽、曾秀美之自白、證人證述與臺南市議會提供相關申報及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資料、卷附勞健保資料等相關文書資料,認定被告等有上開犯罪行為。
因而成立下列罪名:
一、罪名(一)被告谷暮‧哈就從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二)被告陳盧芳芽因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規定,亦從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三)被告曾秀美係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二、刑之減輕(一)被告谷暮.哈就、陳盧芳芽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被告谷暮‧哈就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九百八十五萬三千四百三十八元,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陳盧芳芽不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顯然較輕,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減輕其刑。
(二)被告谷暮‧哈就犯後已切勵自省深感悔悟;擔任臺南市議員期間,為支應婚喪喜慶、服務案件處理、未報公費助理名額之助理薪資及維持服務處運作等,有龐大事務費用支出必要,在未兼任他職、亦無政黨奧援而無其他資金挹注,乃將詐得費用部分充作未提報公費助理,然實際擔任議員助理之薪資及維持其服務處開銷。
考量其案發後身心狀況、其擔任市議員期間,非無建樹,犯罪情節非惡性重大,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縱經減刑科以最輕法定本刑,仍屬過重,與中飽私囊而收受大量賄賂金額者惡性有別,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就被告谷暮‧哈之犯行,酌量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谷暮‧哈就身為臺南市議員,竟知法違法,詐領補助費合計九百八十五萬餘元;被告陳盧芳芽提供他人名義擔任人頭助理;被告曾秀美尚未擔任全職助理期間,仍配合參與被告谷暮‧哈就行為,均屬不該;並考量被告三人,犯後態度、被告谷暮‧哈就全數繳回犯罪所得,兼衡其等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依法對被告谷暮‧哈就、陳盧芳芽宣告褫奪公權。
  四、被告谷暮.哈就、陳盧芳芽素行符合緩刑要件,且犯後已切勵自省深感悔悟。
又,被告谷暮.哈就本案犯行係圖便宜,而將職務上機會取得財物轉作他用;被告陳盧芳芽非公務員,犯罪分工或情節上,自較為次要而輕微,堪認被告二人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台南地院分別宣告被告谷暮.哈就及被告陳盧芳芽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又,為彌補被告谷暮.哈就之行為對社會法益侵害,確保其能記取教訓,併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三十萬元。
  五、被告谷暮.哈就繳回之犯罪所得,依法予以宣告沒收。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威龍、陪席法官陳嘉臨、受命法官張婉寧。
伍、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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