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1 17:14:34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臺南地檢就被告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聲請延押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強台南報導)臺南地院行政庭長劉秀君:臺南地檢就被告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聲請延押案件!
  理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
但是,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目前在檢察官偵查中,聲請人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臺南地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詐欺得利罪、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准其所請而對被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聲請人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等情,於前項羈押期限屆滿前五日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向臺南地院聲請准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是本件聲請未逾上開法定期間。
三、經法官今(二十一)日訊問被告,並審閱聲請人所附偵查卷宗,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嫌疑重大,且於被告羈押期間內,經檢察官訊問被告,所述與證人仍有出入,且尚有共犯待查,可見聲請人所稱有上開聲請書所載之偵查作為尚待進行,即屬有據。
且被告所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本案全案情節既尚未調查釐清,仍有共犯或證人尚待傳喚,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上述羈押原因確仍存在,有事實足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被告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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