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5 22:22:19
88槍擊案幕後指使者羈押禁見!(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坤璋台南報導)88槍擊案幕後指使者羈押禁見!
  民國111年11月10日上午6時許,發生在學甲區之88槍擊案,臺南地檢署與臺南市府警察局組成之專案小組鍥而不捨,秉持著積極向上追查之態度,除已向法院聲請羈押6名共犯獲准及將共犯洪O軍發監執行,續於112年3月24日拘提企圖出境之「幕後指使者」王O宗。
專案小組並查出王O宗曾經2度前往大陸地區,提供酒店客房窩藏畏罪潛逃之通緝犯洪O軍,並資助洪O軍之生活開銷、及提供手機及門號作為聯絡之用。
檢察官認為王O宗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等罪嫌重大,且有相當理由可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有滅證、勾串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該案係於111年11月10日上午6時許,臺南地檢署接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通報,於當日凌晨2時58分許,有歹徒持槍在臺南市學甲區頂山寮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射擊58發子彈,再於同日3時6分在同區中正路謝姓市議員競選總部鐵門亦遭掃射30槍。
檢察長葉淑文當下立即指示分案偵辦,由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周盟翔與錢鴻明、郭書鳴及陳冠霖三位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積極指揮並與警方保持密切聯繫。
專案小組成員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比對分析,隨即鎖定曾於111年10月底,在花園夜市擦拭作案用機車上指紋及擔心偽造車牌遭發現而將作案用機車掉頭之被告郭O彰,專案小組檢察官於11月10日核發拘票將郭O彰拘提到案,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交保,檢察官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發回後,臺南地院仍以6萬元交保。
專案小組不願放棄絲毫的線索,持續調取歹徒逃逸沿路監視器錄影資料進行比對,鎖定在二處開槍之槍手即為孔O志,專案小組檢察官認為孔O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罪、毀損等罪,犯嫌重大,核發拘票予以拘提,惟孔O志於作案後畏罪逃亡而拘提未獲,臺南地檢署立即於111年12月6日上午發布通緝。
同日,專案小組檢察官亦核發拘票,由警方將接應槍手孔O志之共犯李O漢拘提到案,並於12月7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111年12月14日上午,專案小組備整相關資料,再次拘提前曾遭法院交保新臺幣6萬元之郭O彰,及上層共犯與洪O軍共同策劃此案之楊O華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2人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罪及藏匿人犯等,犯嫌重大,且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12月15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12月16日,專案小組分別前往新北市拘提於案發前提供楊O華槍枝之蔡O郎,及前往高雄市拘提搭載楊O華前往取槍之謝O誠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2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罪嫌,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12月17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112年2月25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錢鴻明與臺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專案小組成員,共同前往桃園機場押解甫從大陸地區解送返臺之共犯洪O軍及負責在2處地點開槍射擊之共犯孔O志到案,檢察官認為被告洪O軍及孔O志2人均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刑法恐嚇罪嫌,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孔O志於2月26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共犯洪O軍則發監執行9年有期徒刑。
學甲區88槍擊案從案發迄今,在專案小組成員不眠不休、鍥而不捨地持續追查下,業已將7名共犯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洪O軍發監執行9年有期徒刑,專案小組將秉持著不放棄的精神,必定全力以赴持續追查相關共犯,期將歹徒繩之以法,以維護社會秩序之安全及民眾生活的安定。(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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