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04:03:00
法務部調查局最新一波人事異動!(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八子台北報導)法務部調查局最新一波人事異動!
包括:台北市調查處士林調查站副主任曾銘全調任國家安全維護處國安社防科科長等三十人人事異動! 
法務部調查局發佈最新一波人事異動,計調動: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副主任鄧泉宏調任國家安全維護處國安規劃科科長等三十人!
其中,這波調動人事,大部分為副主任調升為各處科長,新人事異動於八月一日到職履新 。
法務部調查局最新一波人事異動,名單如下:
台北市調查處士林調查站副主任曾銘全調任國家安全維護處國安社防科科長
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副主任鄧泉宏調任國家安全維護處國安規劃科科長
新北市調查處新店調查站副主任簡忠如調任廉政處貪瀆情資科科長
澎湖縣調查站副主任林展慶調任廉政處南部偵辦科科長
新北市調查處機動工作站副主任徐永翰調任經濟犯罪防制處科偵查處科科長
嘉義市調查站副主任李家甯調任毒品防制處管制研析科科長
資安工作站副主任張家銘調任資通安全處應用系統科科長
馬祖調查站副主任魯志遠調任資通安全處資安鑑識科科長
桃園市調查處機場調查站副主任陳建發調任國內安全調查處財經調查科科長
新北市調查處雙和調查站副主任袁玉真調任國內安全調查處社安調查科科長
宜蘭縣調查站副主任羅益培調任國際事務處亞非事務科科長。
台北市調查處外事調查站副主任張文俊調任兩岸情勢研析處總合研析科科長
基隆市調查站副主任賴紀安調任總務處文書科科長。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副主任劉敬三調任總務處檔案科科長
新北市調查處重新調查站副主任張昱鑫調任秘書室機要事務科科長
調部辦事副主任陳寶華調任人事室組編任免科科長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副主任周加宗調任主計室會計管理科科長。
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副主任盧錦松調任政風室政風科科長
新竹縣調查站副主任王敦德調任幹部訓練所訓導組組長
台北市調查處中山調查站副主任魏道明調任台北市調查處經濟犯罪防制科科長
台北市調查處機動工作站副主任張聰堯調任台北市調查處肅貪科科長
新竹市調查站副主任蔡逢時調任桃園市調查處國家安全科科長
台中市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副主任莊明裕調任台中市調查處國家安全維護及保防科科長
台中市調查處機動工作站副主任彭育毅調任台中市調查處犯罪防制科科長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副主任蘇俊達調任台中市調查處資通安全科科長
台南市調查處府城調查站副主任吳東原調任台南市調查處犯罪防制科科長
高雄市調查處機動工作站副主任劉怡勤調任高雄市調查處肅貪科科長
高雄市調查處苓雅調查站副主任李政哲調任台北市調查處中山調查站副主任
花蓮縣調查站副主任許(火冏)煌調任台中市調查處台中調查站副主任
新北市調查處機動工作站副主任吳克俊調任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副主任(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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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5 00:47:00
  • (記者林彪台南報導)臺南地方法院宣判劉士魁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8年6月。  臺南地方法院宣判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2年。   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主文之宣告刑部分 一、 劉士魁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 二、 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使犯人隱避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三、 董伊庭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 四、 何湘妮幫助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貳、 事實摘要 一、 劉士魁自民國110年1月間起,藉由「K&X」LINE投資群組等方式對外宣稱可短期代操股票,股票代操時間為一個星期,每週可獲利3%至15%,投資門檻為每單位5萬元,亦有2年長期投資方案,投資門檻最低300萬元,每週可獲利10%至20%,代操費用為獲利金額之10%,並保證隨時可以抽回本金,超過5,000元虧損由其吸收等保本優惠方案,而招攬翁○○等138人及其他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吸金2億5,425萬3,410元,並代為操作證券買賣,於110年間合計買進25億3,930萬9,636元、賣出24億9,643萬7866元,111年1至4月間合計買進8,754萬3,256元、賣出8,626萬893元,總交易金額達52億955萬1,651元。 二、 黃逸萱自110年6月間起至12月間止,董伊庭則於111年4月間某日,分別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分別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再者,何湘妮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自111年3月1日起至31日止,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又黃逸萱於111年5月5日申辦手機門號供劉士魁使用,且於7日至10日與劉士魁同住臺北市飯店,對於劉士魁之聯絡方式及行蹤知之甚詳,卻於10日14時45分許,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詢問劉士魁行蹤時,陳稱:110年底分手之後就沒有聯繫,沒有線索可以提供,所有聯繫方式都刪除等語,而使劉士魁行蹤得以持續隱蔽。 參、 理由摘要 一、 被告四人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犯行均可認定。 二、 罪名: (一) 被告劉士魁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 (二) 被告黃逸萱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又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被告黃逸萱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 被告董伊庭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被告董伊庭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 被告何湘妮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被告何湘妮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 量刑審酌: (一) 被告劉士魁以投資為名義取得之金額高達2億餘元,投資人多達百人,經營期間逾1年之久,破壞法令對於投資人之保障,情節實屬嚴重。被告劉士魁為本案之主謀,且明知股票買賣已出現虧損,竟仍繼續吸金且增加所謂的長期投資方案,使受影響之投資人以及被害金額越滾越大,終成嚴重社會事件,廣為媒體報導,實應予嚴厲之非難。 (二) 被告黃逸萱、董伊庭分別為被告劉士魁之女友、洗鞋店員工,被告何湘妮為被告劉士魁之員工,法治觀念均有偏誤,惟其等均領取固定薪水,並未因被告劉士魁之吸金而有任何分紅,被告黃逸萱、董伊庭甚至亦出資委託代操而未能取回原投資金額,又被告董伊庭、何湘妮之犯罪期間甚為短暫。 (三) 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被告劉士魁與多數被害人調解成立,惟迄今均未履行,被告董伊庭、何湘妮各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履行完畢,兼衡被告4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本院考量被告黃逸萱、董伊庭、何湘妮均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或因情感,或為工作,而一時失慮觸法,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更未因吸金規模之擴大而直接獲取任何利益,且犯後態度均屬良好。本院反覆斟酌各情,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另因被告黃逸萱所犯使犯人隱避罪妨害司法權之行使,經權衡公共利益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3萬元。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雅毓、陪席法官張瑞德、受命法官廖建瑋。 伍、 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47:56
  • (記者林彪台南報導)臺南地方法院宣判劉士魁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8年6月。  臺南地方法院宣判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2年。   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主文之宣告刑部分 一、 劉士魁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 二、 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使犯人隱避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三、 董伊庭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 四、 何湘妮幫助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貳、 事實摘要 一、 劉士魁自民國110年1月間起,藉由「K&X」LINE投資群組等方式對外宣稱可短期代操股票,股票代操時間為一個星期,每週可獲利3%至15%,投資門檻為每單位5萬元,亦有2年長期投資方案,投資門檻最低300萬元,每週可獲利10%至20%,代操費用為獲利金額之10%,並保證隨時可以抽回本金,超過5,000元虧損由其吸收等保本優惠方案,而招攬翁○○等138人及其他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吸金2億5,425萬3,410元,並代為操作證券買賣,於110年間合計買進25億3,930萬9,636元、賣出24億9,643萬7866元,111年1至4月間合計買進8,754萬3,256元、賣出8,626萬893元,總交易金額達52億955萬1,651元。 二、 黃逸萱自110年6月間起至12月間止,董伊庭則於111年4月間某日,分別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分別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再者,何湘妮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自111年3月1日起至31日止,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又黃逸萱於111年5月5日申辦手機門號供劉士魁使用,且於7日至10日與劉士魁同住臺北市飯店,對於劉士魁之聯絡方式及行蹤知之甚詳,卻於10日14時45分許,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詢問劉士魁行蹤時,陳稱:110年底分手之後就沒有聯繫,沒有線索可以提供,所有聯繫方式都刪除等語,而使劉士魁行蹤得以持續隱蔽。 參、 理由摘要 一、 被告四人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犯行均可認定。 二、 罪名: (一) 被告劉士魁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 (二) 被告黃逸萱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又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被告黃逸萱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 被告董伊庭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被告董伊庭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 被告何湘妮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被告何湘妮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 量刑審酌: (一) 被告劉士魁以投資為名義取得之金額高達2億餘元,投資人多達百人,經營期間逾1年之久,破壞法令對於投資人之保障,情節實屬嚴重。被告劉士魁為本案之主謀,且明知股票買賣已出現虧損,竟仍繼續吸金且增加所謂的長期投資方案,使受影響之投資人以及被害金額越滾越大,終成嚴重社會事件,廣為媒體報導,實應予嚴厲之非難。 (二) 被告黃逸萱、董伊庭分別為被告劉士魁之女友、洗鞋店員工,被告何湘妮為被告劉士魁之員工,法治觀念均有偏誤,惟其等均領取固定薪水,並未因被告劉士魁之吸金而有任何分紅,被告黃逸萱、董伊庭甚至亦出資委託代操而未能取回原投資金額,又被告董伊庭、何湘妮之犯罪期間甚為短暫。 (三) 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被告劉士魁與多數被害人調解成立,惟迄今均未履行,被告董伊庭、何湘妮各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履行完畢,兼衡被告4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本院考量被告黃逸萱、董伊庭、何湘妮均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或因情感,或為工作,而一時失慮觸法,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更未因吸金規模之擴大而直接獲取任何利益,且犯後態度均屬良好。本院反覆斟酌各情,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另因被告黃逸萱所犯使犯人隱避罪妨害司法權之行使,經權衡公共利益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3萬元。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雅毓、陪席法官張瑞德、受命法官廖建瑋。 伍、 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47:00
  • 警政署表示,感謝魏悌香牧師、李愛蓮牧師、宋逸民牧師及各位教友朋友們,能無私地將祝福分享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39:03
  • 林揚城先生、楊朝欽先生、施建均先生、陳茂松先生、陳玉梅女士,榮膺113年全國好人好事代表【八德獎】!(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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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南市議員林冠維於今晚十時在臉書公佈父親前台南市議員林陽乙往生訊息!(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4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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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22: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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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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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7 18: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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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6 19: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