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 12:11:00
警界「無間道」!刑事警察局警政監林明佐涉貪案,二大過免職汰除!(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彪台北報導)警界「無間道」!刑事警察局警政監林明佐涉貪案,二大過免職汰除!
  刑事警察局警政監林明佐涉貪案  警署:將立予二大過免職汰除!
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隊長林明佐(現任刑事警察局警政監)涉嫌貪瀆等案件,案經臺中地檢署於113年8月23日宣布偵查終結,並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刑法洩密等8罪起訴,警政署表示,將報請內政部予以林明佐二大過免職處分。
警政署表示,本案林明佐身為執法人員涉及貪污等案件,收受不正利益,有確實證據且違法情節重大,經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起訴,嚴重損害警譽,刑事警察局將報請警政署轉陳內政部核予林明佐記二大過免職,並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責任,絕不護短,依法嚴懲斷然淘汰。
刑事警察局前已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規定報經內政部核予林明佐停職處分,並列管林明佐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服務期間相關考監不周人員行政責任在案。
警政署強調「再好的績效都抵不過一件風紀案件」,重申以不掩飾、不庇縱之決心,並以公開透明接受檢驗之態度及勇於處理風紀之精神,基於風紀是警察團體的命脈,攸關整體警察形象與警政工作成效,要求各級主官(管)及督察與政風人員,持續執行「靖紀工作」且應確實負起勤教嚴管責任,落實考核工作,強化風紀情報蒐集,發現違法、違紀徵候,務必主動積極查處,決不能徇私護短。

警界「無間道」!
刑事局三線二星警政監林明佐涉嫌掛勾犯罪集團,扮演「門神」角色,洩密給知名網路博弈集團。
其中,根據臺灣臺中地檢署初步清查,警政監林明佐涉嫌財產來源不明金額,超逾二千萬元。
刑事局三線二星警政監林明佐涉嫌六項重大罪嫌,情節重大,疑另有其他共犯,尚待深入偵辦、調查,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刑事局三日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立刻處予停職處分。
臺灣臺中地檢署去年接獲情報,偵辦一起涉嫌經營地下賭場、博弈網站,以及洗錢機房的龐大犯罪集團。
但是,檢、警偵查過程一直非常不順利,臺灣臺中地檢署懷疑是有警方出現「內鬼」,涉嫌「通風報信」、「走漏消息」,將檢、警偵查情資洩密。
臺灣臺中地檢署根據接獲檢舉情報,歷經數月深入偵辦、調查,鎖定甫於今年一月十七日,從台中市刑警大隊三線一星大隊長,晉升至刑事局三線二星警政監的林明佐涉案情節重大。
刑事局三線二星警政監林明佐,遭檢舉涉嫌於擔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期間,與知名網路博弈集團交往過從甚密,從知名網路博弈集團的帳本中,赫然發現林明佐名字,並且涉嫌掛勾博弈集團,洩密給博弈集團。
臺灣臺中地檢署、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據報後,知會刑事局政風室後,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刑事局三線二星警政監林明佐辦公室,以及住所,將林明佐帶回偵訊。
臺灣臺中地檢署、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警政署政風室在警政監林明佐住家搜出近百萬元現金,還查出名下帳戶竟有高達二千萬元的金流,林明佐對金流交代不清。
同時,臺灣臺中地檢署、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警政署政風室,以證人身分,訊問台中市刑大副大隊長陳聖偉、科偵隊長施明志。
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以警政監林明佐涉嫌情節重大,並有串證之虞,立刻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將林明佐聲押禁見。
刑事局三線二星警政監林明佐二日遭臺灣臺中地檢署、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警政署政風室搜索,臺灣臺中地檢署在搜查博弈集團的金流、帳務時,發現裡面,竟赫然出現擔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期間的林明佐名字,疑因警政監林明佐擔任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期間與知名網路博弈洗錢集團交往,過從甚密,涉嫌扮演「內鬼」角色,涉嫌「通風報信」、「走漏風聲」、包庇等罪嫌。
對此,臺灣臺中地檢署、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警政署政風室,二日漏夜展開複訊林明佐,迄三日上午,依涉嫌組織犯罪條例包庇罪、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六項重大罪嫌將警政監林明佐聲押禁見。
同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日下午裁定警政監林明佐收押禁見。
刑事局表示,三線二星警政監林明佐,之前任職於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長,今年一月十七日調任刑事局警政監職務後,迄目前尚未參與刑案偵辦。
針對三線二星警政監林明佐涉嫌捲入掛勾,洩密給網路博弈集團,刑事局將全力配合臺灣臺中地檢署、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保全證據。
刑事局強調,本於無罪推定及兼顧警政監林明佐名譽,期能勿枉勿縱,但是,若有涉嫌違法,絕不寬貸,從重議處。
同時,並將追究林明佐於台中市刑大任職大隊長期間,相關考監欠周的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警界「明日之星」,警政監林明佐因涉嫌捲入掛勾,洩密博弈集團,捲入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情節重大,刑事局三日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立刻處予停職處分。
中央警察大學六十期畢業,素有「刑事戰將」美譽的刑事局三線二星警政監林明佐,曾經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紀錄科科長、偵查第四大隊大隊長、台中市刑大大隊長,辦案績效十分輝煌。
其中,負責偵辦瑪莎拉蒂惡少張敦量的背後博弈集團就是由林明佐親自率隊加以殲滅。
臺灣臺中地檢署指出,警政監林明佐涉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公務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警政監林明佐涉嫌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該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透露,臺灣臺中地檢署於去年八、九月間,接獲情報,偵辦國內最大宗的知名網路博弈集團,台中市刑大二個隊,協助支援南部警方調查、偵辦。
原本臺灣臺中地檢署搜索三十個據點,總計有超過十億元的龐大不法鉅款。
但是,疑因扮演「內鬼」角色的林明佐「走漏風聲」,涉嫌「通風報信」,讓該知名網路博弈集團緊急將其中的二十二個重要據點,緊急撤離,並火速搬移相關金流。
最後,臺灣臺中地檢署僅查到三十處據點的八處據點,以及查扣七千多萬元現金。
對此,引發臺灣臺中地檢署、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高度注意,並展開深入追查可能涉案人員。
臺灣臺中地檢署強調,臺灣臺中地檢署、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跟監,發現疑因扮演「內鬼」角色的林明佐,曾經多次與該網路博弈集團的女姓會計,以及該網路博弈集團男姓關係人密集碰面,研判彼此關係密切,合理懷疑林明佐,除了涉嫌包庇該知名網路博弈集團,更涉嫌包庇洗錢。
臺灣臺中地檢署表示,警政監林明佐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嫌、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嫌、公務員洩漏關於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罪嫌消息罪嫌,計依上述六大罪嫌,將警政監林明佐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當場聲請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偵訊後,認定警政監林明佐涉嫌捲入上述罪嫌重大。
其中,警政監林明佐所捲入涉嫌罪名,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重大罪嫌,且具有相當充分理由,足認為具有湮滅證據、勾串其他共犯,抑或證人之虞,確有當場聲請羈押之必要性,並根據金流網絡流向,深入擴大偵辦、調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偵訊後,當場裁定警政監林明佐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以及收受相關物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許,做出上述裁定,並迅速由法警將警政監林明佐押解上囚車,載往台中看守所羈押。(照片台中市警察局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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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5 00:47:00
  • (記者林彪台南報導)臺南地方法院宣判劉士魁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8年6月。  臺南地方法院宣判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2年。   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主文之宣告刑部分 一、 劉士魁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 二、 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使犯人隱避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三、 董伊庭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 四、 何湘妮幫助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貳、 事實摘要 一、 劉士魁自民國110年1月間起,藉由「K&X」LINE投資群組等方式對外宣稱可短期代操股票,股票代操時間為一個星期,每週可獲利3%至15%,投資門檻為每單位5萬元,亦有2年長期投資方案,投資門檻最低300萬元,每週可獲利10%至20%,代操費用為獲利金額之10%,並保證隨時可以抽回本金,超過5,000元虧損由其吸收等保本優惠方案,而招攬翁○○等138人及其他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吸金2億5,425萬3,410元,並代為操作證券買賣,於110年間合計買進25億3,930萬9,636元、賣出24億9,643萬7866元,111年1至4月間合計買進8,754萬3,256元、賣出8,626萬893元,總交易金額達52億955萬1,651元。 二、 黃逸萱自110年6月間起至12月間止,董伊庭則於111年4月間某日,分別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分別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再者,何湘妮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自111年3月1日起至31日止,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又黃逸萱於111年5月5日申辦手機門號供劉士魁使用,且於7日至10日與劉士魁同住臺北市飯店,對於劉士魁之聯絡方式及行蹤知之甚詳,卻於10日14時45分許,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詢問劉士魁行蹤時,陳稱:110年底分手之後就沒有聯繫,沒有線索可以提供,所有聯繫方式都刪除等語,而使劉士魁行蹤得以持續隱蔽。 參、 理由摘要 一、 被告四人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犯行均可認定。 二、 罪名: (一) 被告劉士魁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 (二) 被告黃逸萱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又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被告黃逸萱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 被告董伊庭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被告董伊庭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 被告何湘妮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被告何湘妮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 量刑審酌: (一) 被告劉士魁以投資為名義取得之金額高達2億餘元,投資人多達百人,經營期間逾1年之久,破壞法令對於投資人之保障,情節實屬嚴重。被告劉士魁為本案之主謀,且明知股票買賣已出現虧損,竟仍繼續吸金且增加所謂的長期投資方案,使受影響之投資人以及被害金額越滾越大,終成嚴重社會事件,廣為媒體報導,實應予嚴厲之非難。 (二) 被告黃逸萱、董伊庭分別為被告劉士魁之女友、洗鞋店員工,被告何湘妮為被告劉士魁之員工,法治觀念均有偏誤,惟其等均領取固定薪水,並未因被告劉士魁之吸金而有任何分紅,被告黃逸萱、董伊庭甚至亦出資委託代操而未能取回原投資金額,又被告董伊庭、何湘妮之犯罪期間甚為短暫。 (三) 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被告劉士魁與多數被害人調解成立,惟迄今均未履行,被告董伊庭、何湘妮各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履行完畢,兼衡被告4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本院考量被告黃逸萱、董伊庭、何湘妮均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或因情感,或為工作,而一時失慮觸法,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更未因吸金規模之擴大而直接獲取任何利益,且犯後態度均屬良好。本院反覆斟酌各情,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另因被告黃逸萱所犯使犯人隱避罪妨害司法權之行使,經權衡公共利益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3萬元。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雅毓、陪席法官張瑞德、受命法官廖建瑋。 伍、 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47:56
  • (記者林彪台南報導)臺南地方法院宣判劉士魁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8年6月。  臺南地方法院宣判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2年。   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主文之宣告刑部分 一、 劉士魁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 二、 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使犯人隱避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三、 董伊庭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 四、 何湘妮幫助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貳、 事實摘要 一、 劉士魁自民國110年1月間起,藉由「K&X」LINE投資群組等方式對外宣稱可短期代操股票,股票代操時間為一個星期,每週可獲利3%至15%,投資門檻為每單位5萬元,亦有2年長期投資方案,投資門檻最低300萬元,每週可獲利10%至20%,代操費用為獲利金額之10%,並保證隨時可以抽回本金,超過5,000元虧損由其吸收等保本優惠方案,而招攬翁○○等138人及其他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吸金2億5,425萬3,410元,並代為操作證券買賣,於110年間合計買進25億3,930萬9,636元、賣出24億9,643萬7866元,111年1至4月間合計買進8,754萬3,256元、賣出8,626萬893元,總交易金額達52億955萬1,651元。 二、 黃逸萱自110年6月間起至12月間止,董伊庭則於111年4月間某日,分別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分別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再者,何湘妮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自111年3月1日起至31日止,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又黃逸萱於111年5月5日申辦手機門號供劉士魁使用,且於7日至10日與劉士魁同住臺北市飯店,對於劉士魁之聯絡方式及行蹤知之甚詳,卻於10日14時45分許,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詢問劉士魁行蹤時,陳稱:110年底分手之後就沒有聯繫,沒有線索可以提供,所有聯繫方式都刪除等語,而使劉士魁行蹤得以持續隱蔽。 參、 理由摘要 一、 被告四人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犯行均可認定。 二、 罪名: (一) 被告劉士魁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 (二) 被告黃逸萱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又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被告黃逸萱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 被告董伊庭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被告董伊庭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 被告何湘妮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被告何湘妮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 量刑審酌: (一) 被告劉士魁以投資為名義取得之金額高達2億餘元,投資人多達百人,經營期間逾1年之久,破壞法令對於投資人之保障,情節實屬嚴重。被告劉士魁為本案之主謀,且明知股票買賣已出現虧損,竟仍繼續吸金且增加所謂的長期投資方案,使受影響之投資人以及被害金額越滾越大,終成嚴重社會事件,廣為媒體報導,實應予嚴厲之非難。 (二) 被告黃逸萱、董伊庭分別為被告劉士魁之女友、洗鞋店員工,被告何湘妮為被告劉士魁之員工,法治觀念均有偏誤,惟其等均領取固定薪水,並未因被告劉士魁之吸金而有任何分紅,被告黃逸萱、董伊庭甚至亦出資委託代操而未能取回原投資金額,又被告董伊庭、何湘妮之犯罪期間甚為短暫。 (三) 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被告劉士魁與多數被害人調解成立,惟迄今均未履行,被告董伊庭、何湘妮各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履行完畢,兼衡被告4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本院考量被告黃逸萱、董伊庭、何湘妮均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或因情感,或為工作,而一時失慮觸法,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更未因吸金規模之擴大而直接獲取任何利益,且犯後態度均屬良好。本院反覆斟酌各情,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另因被告黃逸萱所犯使犯人隱避罪妨害司法權之行使,經權衡公共利益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3萬元。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雅毓、陪席法官張瑞德、受命法官廖建瑋。 伍、 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47:00
  • 警政署表示,感謝魏悌香牧師、李愛蓮牧師、宋逸民牧師及各位教友朋友們,能無私地將祝福分享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39:03
  • 林揚城先生、楊朝欽先生、施建均先生、陳茂松先生、陳玉梅女士,榮膺113年全國好人好事代表【八德獎】!(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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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南市議員林冠維於今晚十時在臉書公佈父親前台南市議員林陽乙往生訊息!(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4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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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22: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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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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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7 18: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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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6 19: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