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 17:04:00
共諜大規模在臺發展組織刺蒐軍事機密案件!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八子台南報導)南高分檢偵結起訴共諜大規模在臺發展組織刺蒐軍事機密案件!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日前接獲由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發掘,經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初步查證後報請偵辦民人許○安、許○壅兄弟及孫○緯等人涉犯外患、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蔡麗宜指揮國安站調查官、軍安總隊人員積極慎密蒐證,先後執行 4 波搜索行動,共計29個處所,扣得作案用行動電話、電腦主機硬碟與隨身碟及 9 項軍事機密資料、1 項公務秘密資料等物,並傳喚許氏兄弟等軍、民計 49 人到案訊問,檢察官當場逮捕許氏兄弟及孫○緯等 3 人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獲准,歷經密集訊問相關被告及證人,並針對扣案之 69 支行動電話、103 台電腦主機硬碟及隨身碟進行數位採證及勘驗,以及調閱相關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過濾各項事證及勾稽比對相關供述後。
全案於民國 113 年 9 月 16 日偵查終結,對許氏兄弟及孫○緯等 23 名軍、民身分之被告,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公訴。 
本案起訴之許氏兄弟等 15 名被告,係涉犯現行國家安全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前段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 條第 2 項交付經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派遣之人、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第 2 款、第 5 條之 1 第 2 項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交付關於
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
另被告蔡○淵等 28 名具軍人身分被告,則分別涉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第 2款、第 5 條之 1 第 2 項為大陸地區派遣之人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陸海空軍刑法第 20 條第 1 項前段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罪嫌,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 76 條第 2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經查,被告許○安、許○壅兄弟因多次前往澳門及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珠海橫琴專區),而於 110 年 9 月間,結識在澳門擔任賭場廳主,同時在珠海橫琴專區設置公司行號作為掩護,實則從事我國軍事情報收集工作,而為大陸地區所派遣化名為「龍哥」、「威哥」等人。
許氏兄弟為牟取「龍哥」等人給付之高額工作費,即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遂自 111 年 1 月間起,以每吸收一名
現役軍人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 千元至 3 萬元不等之報酬,利誘孫○緯等 13 人,共同在臺灣地區發展組織吸收現役軍人,從事刺探、收集軍事機密及軍事相關資訊之行為。其分別在網路刊登「軍人借貸廣告」或找當鋪業者合作,藉以吸引有借貸需求之現役軍人與其聯繫,再伺機吸收現役軍人蔡○淵等 21 人使之同意交付軍人身分證、餉條及在軍營偷拍或夾帶軍事機密(兼或屬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而屬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等資料、國防以外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等資料及其他軍事相關資訊。事成後,許氏兄弟及孫○緯將收集之各項機密資料翻拍後,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予「龍哥」等人,再給付現役軍人每月或每次等同軍餉之賄賂。
許氏兄弟 2 人犯罪所得總計高達 397 萬 5731 元、孫○緯犯罪所得為 26 萬 6400 元,其他民人部分則分別為 3 至 5 萬元不等;而現役軍人蔡○淵等 8 人各犯罪所得則分別為 1 萬元至 19 萬 3736 元不等。
本件涉案現役軍人之軍3種包括陸、海、空軍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軍營地點分布在臺灣北、中、南、東各地,軍階則有上尉、士官及士兵。 
本件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與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組成國安團隊,共同偵辦危害國安案件,彼此緊密合作、積極查緝,遏止共諜無孔不入之滲透方式,期能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維護國人生命安全。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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