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5 12:51:00
川普總統92項改革措施!(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金虎台北報導)川普總統92項改革措施

 1.信用卡利率不超過10%。
 2.廢除1974年的《國會預算與扣押控制法案》。

 3.聯邦預算削減至少33%(馬斯克誇下的海口)。

 4.降低企業稅率。

 5.將2017-2021年的減稅計畫永久化。

 6、不會削減或改變退休年齡和福利。

 7.加班費收入不繳稅。

 8.小費收入不繳稅。

 9.車貸利息不繳稅。

 10、所有納稅人減免所得稅。

 11、社會保障金不繳稅。

 12.進行家庭照顧的家庭成員稅收抵免。

 13.根據1798年的《外來者敵人法案》,立即逮捕包括進入庇護申請審批的移民在內的所有無證移民,並驅逐出境(這個法案最初是用來對付親英效忠派的)。

 14.透過行政命令廢除出生權。 在美國出生、但父母不是美國公民的人,取消美國公民身分並驅逐出境。

 15.關閉邊境,部署美軍,禁止移民過境。

 16.修建美墨邊境牆。

 17.尋求庇護者禁止進入美國,全部送往墨西哥。

 18、非法入境重刑。

 19、啟動旅行禁令。

 20、在全美建立10個完全不受任何形式的政府管轄的「新自由城市」。

 21、取消新能源電動車推廣補貼。

 22、發行央行數位貨幣、數位美元。

 23.全美所有無家可歸者都屬刑事犯罪,可以被逮捕收容監禁。

 24.設立無家可歸收容中心,形式為帳篷城,配備精神科醫生和社工。

 25、人類登上月球。

 26、人類登上火星。

 27、將聯邦土地開放給房地產商,用於蓋房子。

 28、將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管理控制權納入聯邦政府。

 29、建造國家紀念碑。

 30.成立一個專門的聯邦機構,負責打擊敵基督。

 31、為無房的退伍軍人分房。

 32.試管嬰兒手術全額納入健保。

 33.聯邦政府為戒毒中心撥款。

 34、為戒毒人員提供職業技能訓練。

 35.修訂《家庭與醫療休假法案》,規定所有雇主必須為戒毒人員提供假期。

 36、每年一次在愛荷華州舉辦《偉大的美國》博覽會,每個州都提供展覽(倡導振興美國本土製造業)。

 37.成立「向美國250致敬」白宮專職工作小組,從2025年開始到2026年7月,在全美各地組織為美國建國250年獻禮活動。

 38、舉辦“愛國者運動會”,每年一次,全美高中選派運動員參加,弘揚愛國主義。

 39.社群平台為年滿18歲的人提供拒絕內容審查並退出的選項。

 40.社群平台的內容審查禁止使用人工智慧。

 41、廢除機動車排放標準(鼓勵使用油車)。

 42、退出巴黎氣候協定(倡議化石燃料)。

 43.禁止聯邦調查局、國家安全局、中央情報局等政府部門的僱員在離職後7年內從事任何媒體工作。

 44.美國政府只認可出生證明上記錄的性別(只有男女性,禁止變性)。

 45、為18歲以下的人提供性別肯定醫療照護服務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將永久失去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

 46.公立院校的學生家長,可以投票選出或罷免校長。

 47、廢除教育部。

 48、扣押對那些有「多元、公平、包容」計畫的大學的發展基金的捐贈,或處以相當於捐贈金額的行政罰款。

 49、扣押大學的款項或罰款,用於補償給那些從「多元、公平、包容」計畫中利益受損的人。

 50.驅逐集會抗議美國政府支持以色列、同情巴勒斯坦的外國留學生。

51.設立新的聯邦教師資格認證機構,對那些擁護愛國價值觀的教師進行認證,學校將愛國主義教育作為教學核心。

 52、全美擇校計劃,學生可攜帶所分配到的公共教育資金,去私立學校上學或在家裡上學。

 53.教師績效薪資掛鉤。

 54.公立學校開設聖經學習課程。

 55.公立學校實行全校每日祈禱。

 56、所有攻擊教師和其他同學的學生將被永久開除。

 57、所有學校都獲得額外的聯邦撥款,以應對校園槍擊和入侵。

 58、所有大學及學院減學費。

 59、聯邦政府開設“美國學院”,所有美國公民免學費,線上授課,頒發完全認證的學士學位。

 60、每個兒童可獲得1萬美元的家庭稅收抵免。

 61、上任後,立刻廢除所有大學和高中的認證機構,並解僱所有僱員,由總統任命的專案工作小組接管。

 62、撤銷所有致力於打擊網路上虛假資訊和誤導資訊的非營利及學術計畫的聯邦資助(取締民主黨的水軍)。

 63.教師資格認證只由總統任命的工作小組只會頒發給那些「擁有愛國價值觀」的教師。 被認為缺乏愛國價值觀的教師下崗。

 64、要求歐盟償還自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以來,美國向烏克蘭提供的所有援助(太狠了)。

 65、2025年1月20日結束俄烏戰爭(上任24小時逼兩國停火)。

 66、結束以黎戰爭。

 67.美國版鐵穹飛彈防禦系統覆蓋全美。

 68、2025年1月20日結束加薩戰爭(上任24小時內剿滅哈馬斯)。

 69、將國防開支提高到歷史最高水準。

 70.令中國停止出口芬太尼前體。

 71.對所有從外國進口商品加徵10%關稅。

 72.所有從中國進口商品加徵20-60%關稅。

 73.取消中國貿易最惠國地位。

 74.禁止進口中國製造的電動車。

 75、限制在中國設廠的公司參與美國政府計畫。

 76.對含特定藥物成分的藥品加收關稅,直至美國實現國產化。

 77.對外國在美商品徵稅實施對等關稅。

 78.強制中國公司出售在美國所擁有的科技、能源、農業、電信、自然資源和醫藥領域的股份及資產。

 79.對墨西哥徵收巨額關稅(防止墨西哥從中國轉口貿易)。

 80.授權批准更多的新的石油鑽探,遠超過目前水準。

 81、建造新的核電廠。

 82、取消天然氣出口禁令。

 83.將降低電費及家庭能源使用成本,幅度為50%。

 84.建造至少200座煤炭和化石燃料為能源的火力發電廠。

 85、所有電網現代化。

 86、赦免所有因「愛國遊行」及竊盜機密文件(衝擊國會山莊事件)而被起訴定罪的愛國者。

 87.部署美國海軍封鎖美國海岸,防止芬太尼前體經由海路入境。

 88、州警察和地方警察擁有聯邦豁免權,禁止對警察提起過度武力的訴訟(警察槍殺黑人合法)。

 89、販賣毒品死刑。

 90、人口販運死刑。

 91、將赦免毒販Ross William Ulbricht(這人創辦暗網販毒,被判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這與第89條矛盾。

 92、司法部將調查並起訴某些檢察官。 如果有愛國者基於宗教信仰而被這些檢察官調查起訴,例如,在診所外進行示威的反墮胎人士因其破壞性的暴力行為而被檢察官調查起訴,檢察官將被司法部調查起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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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5 00:47:00
  • (記者林彪台南報導)臺南地方法院宣判劉士魁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8年6月。  臺南地方法院宣判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2年。   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主文之宣告刑部分 一、 劉士魁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 二、 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使犯人隱避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三、 董伊庭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 四、 何湘妮幫助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貳、 事實摘要 一、 劉士魁自民國110年1月間起,藉由「K&X」LINE投資群組等方式對外宣稱可短期代操股票,股票代操時間為一個星期,每週可獲利3%至15%,投資門檻為每單位5萬元,亦有2年長期投資方案,投資門檻最低300萬元,每週可獲利10%至20%,代操費用為獲利金額之10%,並保證隨時可以抽回本金,超過5,000元虧損由其吸收等保本優惠方案,而招攬翁○○等138人及其他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吸金2億5,425萬3,410元,並代為操作證券買賣,於110年間合計買進25億3,930萬9,636元、賣出24億9,643萬7866元,111年1至4月間合計買進8,754萬3,256元、賣出8,626萬893元,總交易金額達52億955萬1,651元。 二、 黃逸萱自110年6月間起至12月間止,董伊庭則於111年4月間某日,分別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分別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再者,何湘妮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自111年3月1日起至31日止,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又黃逸萱於111年5月5日申辦手機門號供劉士魁使用,且於7日至10日與劉士魁同住臺北市飯店,對於劉士魁之聯絡方式及行蹤知之甚詳,卻於10日14時45分許,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詢問劉士魁行蹤時,陳稱:110年底分手之後就沒有聯繫,沒有線索可以提供,所有聯繫方式都刪除等語,而使劉士魁行蹤得以持續隱蔽。 參、 理由摘要 一、 被告四人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犯行均可認定。 二、 罪名: (一) 被告劉士魁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 (二) 被告黃逸萱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又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被告黃逸萱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 被告董伊庭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被告董伊庭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 被告何湘妮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被告何湘妮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 量刑審酌: (一) 被告劉士魁以投資為名義取得之金額高達2億餘元,投資人多達百人,經營期間逾1年之久,破壞法令對於投資人之保障,情節實屬嚴重。被告劉士魁為本案之主謀,且明知股票買賣已出現虧損,竟仍繼續吸金且增加所謂的長期投資方案,使受影響之投資人以及被害金額越滾越大,終成嚴重社會事件,廣為媒體報導,實應予嚴厲之非難。 (二) 被告黃逸萱、董伊庭分別為被告劉士魁之女友、洗鞋店員工,被告何湘妮為被告劉士魁之員工,法治觀念均有偏誤,惟其等均領取固定薪水,並未因被告劉士魁之吸金而有任何分紅,被告黃逸萱、董伊庭甚至亦出資委託代操而未能取回原投資金額,又被告董伊庭、何湘妮之犯罪期間甚為短暫。 (三) 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被告劉士魁與多數被害人調解成立,惟迄今均未履行,被告董伊庭、何湘妮各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履行完畢,兼衡被告4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本院考量被告黃逸萱、董伊庭、何湘妮均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或因情感,或為工作,而一時失慮觸法,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更未因吸金規模之擴大而直接獲取任何利益,且犯後態度均屬良好。本院反覆斟酌各情,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另因被告黃逸萱所犯使犯人隱避罪妨害司法權之行使,經權衡公共利益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3萬元。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雅毓、陪席法官張瑞德、受命法官廖建瑋。 伍、 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47:56
  • (記者林彪台南報導)臺南地方法院宣判劉士魁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8年6月。  臺南地方法院宣判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2年。   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主文之宣告刑部分 一、 劉士魁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 二、 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使犯人隱避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三、 董伊庭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 四、 何湘妮幫助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貳、 事實摘要 一、 劉士魁自民國110年1月間起,藉由「K&X」LINE投資群組等方式對外宣稱可短期代操股票,股票代操時間為一個星期,每週可獲利3%至15%,投資門檻為每單位5萬元,亦有2年長期投資方案,投資門檻最低300萬元,每週可獲利10%至20%,代操費用為獲利金額之10%,並保證隨時可以抽回本金,超過5,000元虧損由其吸收等保本優惠方案,而招攬翁○○等138人及其他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吸金2億5,425萬3,410元,並代為操作證券買賣,於110年間合計買進25億3,930萬9,636元、賣出24億9,643萬7866元,111年1至4月間合計買進8,754萬3,256元、賣出8,626萬893元,總交易金額達52億955萬1,651元。 二、 黃逸萱自110年6月間起至12月間止,董伊庭則於111年4月間某日,分別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分別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再者,何湘妮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自111年3月1日起至31日止,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又黃逸萱於111年5月5日申辦手機門號供劉士魁使用,且於7日至10日與劉士魁同住臺北市飯店,對於劉士魁之聯絡方式及行蹤知之甚詳,卻於10日14時45分許,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詢問劉士魁行蹤時,陳稱:110年底分手之後就沒有聯繫,沒有線索可以提供,所有聯繫方式都刪除等語,而使劉士魁行蹤得以持續隱蔽。 參、 理由摘要 一、 被告四人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犯行均可認定。 二、 罪名: (一) 被告劉士魁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 (二) 被告黃逸萱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又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被告黃逸萱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 被告董伊庭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被告董伊庭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 被告何湘妮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被告何湘妮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 量刑審酌: (一) 被告劉士魁以投資為名義取得之金額高達2億餘元,投資人多達百人,經營期間逾1年之久,破壞法令對於投資人之保障,情節實屬嚴重。被告劉士魁為本案之主謀,且明知股票買賣已出現虧損,竟仍繼續吸金且增加所謂的長期投資方案,使受影響之投資人以及被害金額越滾越大,終成嚴重社會事件,廣為媒體報導,實應予嚴厲之非難。 (二) 被告黃逸萱、董伊庭分別為被告劉士魁之女友、洗鞋店員工,被告何湘妮為被告劉士魁之員工,法治觀念均有偏誤,惟其等均領取固定薪水,並未因被告劉士魁之吸金而有任何分紅,被告黃逸萱、董伊庭甚至亦出資委託代操而未能取回原投資金額,又被告董伊庭、何湘妮之犯罪期間甚為短暫。 (三) 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被告劉士魁與多數被害人調解成立,惟迄今均未履行,被告董伊庭、何湘妮各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履行完畢,兼衡被告4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本院考量被告黃逸萱、董伊庭、何湘妮均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或因情感,或為工作,而一時失慮觸法,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更未因吸金規模之擴大而直接獲取任何利益,且犯後態度均屬良好。本院反覆斟酌各情,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另因被告黃逸萱所犯使犯人隱避罪妨害司法權之行使,經權衡公共利益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3萬元。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雅毓、陪席法官張瑞德、受命法官廖建瑋。 伍、 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47:00
  • 警政署表示,感謝魏悌香牧師、李愛蓮牧師、宋逸民牧師及各位教友朋友們,能無私地將祝福分享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39:03
  • 林揚城先生、楊朝欽先生、施建均先生、陳茂松先生、陳玉梅女士,榮膺113年全國好人好事代表【八德獎】!(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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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南市議員林冠維於今晚十時在臉書公佈父親前台南市議員林陽乙往生訊息!(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4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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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22: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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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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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7 18: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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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16 19: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