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7 14:23:00
大陸籍船員駕駛「宏泰」輪船,在我國海域損壞海底電纜線。(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夢龍台南報導)南檢偵辦大陸籍船員駕駛「宏泰」輪船,在我國海域損壞海底電纜線一案。 
  王姓陸籍船長經檢察官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 7 名陸籍船員均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及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臺南地檢署於昨(25)日接獲海巡署通報載有 8 名大陸籍船員
登記船名「宏泰 58」之輪船(船籍:多哥共和國)在我國海域(近臺南將軍漁港)損壞臺澎 3 號海底電纜線之情資,隨即指派李駿逸主任檢察官、徐書翰檢察官指揮海巡署第四海巡隊等專案小組偵辦;8 名大陸籍船員經檢察官訊問後,其中,王姓陸籍船長認涉犯電信管理法第 72 條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其餘 7 名大陸籍船員認亦均涉犯上開罪嫌,惟無聲請羈押必要,經檢察官諭知均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且該 7 名大陸籍船員均施以科技設備監控。專案小組將持續調查「宏泰 58」輪船在我國海域損壞海底電纜線之事故經過及原因。

  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115號裁定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 王姓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共犯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以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海纜登陸站、機房連接之纜線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 被告具有羈押之原因:
    (一) 查王姓被告為中國籍人士,在台無固定居所,若令其具保在外,其恐潛逃,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逃亡之虞。
    (二) 本案尚需釐清王姓被告及其他共犯於本案之分工及參與犯罪程度之深淺;參以王姓被告為船長,具有指揮船員之權,同案被告所述仍與王姓被告有所出入,若令被告交保在外,可能與其他共犯進行聯繫。故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三、 羈押之必要性:
王姓被告毀壞海纜線導致島間通信中斷,影響政府及社會運作功能,可能因通信之中斷而生公共危險,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之危害。因此,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因素,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 得抗告。(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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