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16:28:37
「高階公務人員辭職轉任政務官後,竟短期合法回任事務官1天後,再度回任原政務職務」。(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吳俊澄台北報導)「高階公務人員辭職轉任政務官後,竟短期合法回任事務官1天後,再度回任原政務職務」,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對於官員本身及政府形象,均難謂正面。
  政府宜透過院際會商以定奪政府人事政策及文官制度之走向與定位,根本解決有關人事任用亂象。
  監察委員:賴鼎銘指出,113年間,臺中市政府報請銓敘部審定7筆人事任用案,細究其內容,均為1日或5日的短期任用,包括該府勞工局局長於111年12月29日轉任副祕書長1天旋即於隔(30)日回任原局長職務、該府建設局局長於111年12月29日轉任參事1天旋即於隔(30)日回任原局長職務……等;銓敘部對此曾兩度退請臺中市政府說明「須短期任用的理由」,後經臺中市政府回復「借用其等專業能力」,銓敘部便於同年7月28日同意銓敘該等案件。
對此亂象,監察院賴鼎銘委員展開調查,並於114年3月13日提出調查報告,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籲請考試院及行政院,透過院際會商協調解決。
依據調查報告,銓敘部近年銓審通過之「政務官短期轉任常務文官再回任原政務職務」計11件(任用日數1~10日不等),臺中市政府並非特例,近年亦有新北市政府曾出現類此案件。
經監察院詢問,銓敘部官員坦承「短期任用不合理」,卻又表示「當事人均有公務員任用資格,也無任用法所定之消極資格,基於合法性審查,所以同意銓敘」云云。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第2條、第4條規定,公務員應「專業任用、學識及能力與擬任職務相當」,但前述人事案,最多10天、最短僅1天,諮詢學者批評:「一天就可以看出『夠專業』?」。
換言之,銓敘部同意的「1日參事」、「1日秘書長」案,真的符合任用法第2條規定的「專業」要件嗎?銓敘部既為任用法的主管機關,對於各機關人事任用究應如何貼近任用法第2條、第4條意旨及條文要件,仍應正視妥處。
另外,銓敘部分析,這類任用案一再發生是因為地方制度法第55、第56條規定授予直轄市市長、縣(市)市長對於一級機關/單位主管可「以政務職進用」,且因實務上市長多自常任文官中取才,而使得公務員到高層階段,不乏辭去公務員(文官)轉任政務職的情形。
公務員辭職轉任政務職後,失去任用法的保障,且有隨政黨輪替下台的可能,因此為了給予這類人員「保障」,便發展出地方政府「高階公務人員辭職轉任政務官→短期回任事務官→復回任政務官」的用人模式,讓當事人透過短期任用依規升等任用並銓敘審定較高之官職等俸級俸點,日後退休時可能取得較高之退休給與。
諮詢學者直言,地方政府「高階公務人員辭職轉任政務官→短期回任事務官→復回任政務官」模式,已被視為地方首長用以激勵士氣、彌補文官辭職所生損失之手段。
然而,對於地方政府「短期任用」爭議,銓敘部主張「應由內政部審酌地方制度法之政務職進用規定有無修正需要」、內政部強調「公務人員依法任用乃銓敘部職權」,雙方均有理由,卻均非基於政府的高度在回應此事,更重要的是,完全無助於解決前述中央考試權(銓敘部)與地方自治權(內政部)在實務運作上的矛盾。
經諮詢學者專家,文官短期任用情事,不是只發生在地方政府,重點恐怕也不在於地方制度法;本質問題在於「文官政務化」的趨勢、現象。學者批評,目前政務官轉任文官的亂象,根源是上位法規欠缺;我國政務人員法草案卡關20年,各界沒有共識。
因此,對於政務人員的派任離退沒有具體規範,旋轉門條款也闕如,產生很多觀感不佳的案例。因此,學者建議,考試院或銓敘部,應該積極推動政務人員法、公務員基準法或修正任用法,讓人事法制有更明確基準。
調查委員指出,雖然銓敘部依法掌理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規等,但行政院設有人事行政總處,掌理該院人事政策及制度;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也有人事任免權,整體觀之,政府人事政策權限相當分散,目前的「高階公務人員辭職轉任政務官→短期回任事務官→復回任政務官」用人模式,可說是各機關因應法制現狀創生的「對策」,而非人事「政策」。
因此,釐清我國上位的人事政策及文官制度,實為政府要務,宜透過院際會商,根本解決有關人事任用亂象。(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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