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8 16:31:50
改善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缺失。(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吳俊澄台北報導)監察院提案糾正行政院、內政部,促改善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缺失。
監察委員:張菊芳、陳景峻、郭文東指出,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張菊芳、陳景峻、郭文東所提調查報告,並提案糾正行政院、內政部暨所屬國土管理署。
本案緣於審計部函報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意見,指出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存在重大缺失。近年來,營建剩餘土石方遭非法棄置情事屢見不鮮,不僅造成環境破壞與土地及水體二次污染等生態破壞。
更甚者,不肖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以合法掩護非法,結合開挖業者及回填業者、清運業者及土地仲介等上下游串聯形成不法產業鏈,以不實清運計畫書、土方聯單等文書,掩護營建廢棄物實際流向,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從工地直接運送至農地或魚塭進行非法掩埋,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與國土完整,亟待政府部門正視並積極改善。
監察委員張菊芳、陳景峻、郭文東針對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議題提出調查報告,揭示現行管理機制存在法規位階不足與權責不清、立法延宕、認定標準模糊、資訊管理與跨域合作不足、收容處理場所管理待強化、違規棄置查處未整合與分工、營建廢棄物清運車輛超重等多項違失,爰提案糾正行政院、內政部暨所屬國土管理署,並請內政部暨所屬國土管理署、環境部確實檢討改善,以維護國土安全及環境品質。
一、法規位階不足與權責不清,立法延宕與政策方向不明: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位階僅為行政規則,缺乏法律授權,致強制力不足,且與「廢棄物清理法」等多重法規範疇重疊,主管機關權責不清,廢棄物認定標準模糊,造成執法困難。
行政院於民國92年雖指示法制化,惟草案自95年函送審議迄今未完成立法,組織改造致進程延宕,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未明確指示後續修法方向及具體時程,致立法遲緩,各部會溝通協調不足,政策方向未明,行政院、內政部暨所屬國土管理署均有違失。
二、土石方認定標準、源頭管理和全程流向管理方面存在多項不足,管理成效不彰:
處理方案未明確區分營建剩餘土石方與營建事業廢棄物,亦缺乏明確的廢棄物認定標準,造成實務認定困難,易使不肖業者有機可乘,從事非法棄置。
方案位階不足致業者配合意願低,申報及查核機制不夠嚴謹,難以掌握土石方流向,難以即時發現及制止違規行為。
缺乏強制性流向管理機制,難以追蹤土石方從產源到最終處置的完整流向,資訊化程度不足,跨單位協調機制欠缺,部分土資場出具不實聯單、主管機關未訂定明確認定標準等,均影響管理效率與非法棄置防治之成效。
三、資訊管理與跨域合作不足:
現行缺乏有效之流向追蹤機制,僅仰賴業者申報及書面聯單,難以即時掌握土石方流向,導致非法棄置案件頻傳。惟內政部雖建置資訊服務中心,推動土方流向管控等措施,惟缺乏即時監控與追蹤功能,且未建立完善之縣市檢警環保單位合作平台,資訊流通不暢,難以有效打擊非法棄置。
各地方政府GPS車輛軌跡監控系統建置情形不一,影響管理成效,允應正視部分土質去化管道受限或遭排擠問題,完善管理機制。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產出、清運及處理,常涉及跨縣市作業,惟現行缺乏跨單位合作平台,導致資訊流通不暢,影響查緝效率。
四、收容處理場所管理有待強化:
部分收容處理場所或機構存在超出核准土地使用範圍等缺失,主管機關管理機制仍有待強化,資訊服務中心網站之資訊揭露不完整,不利全民監督,相關通報查處機制有待強化,主管機關管理查核機制鬆散,亦缺乏有效評鑑機制。
五、違規棄置查處之整合與分工: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事業廢棄物之查處,雖分別辦理相關計畫案,惟尚缺整合與分工,允宜加強辦理有效遏止違規棄置之變異點通報,建立裁罰基準,強化跨單位整合與資訊揭露。
六、營建廢棄物清運車輛超重:
部分營建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超重問題嚴重,不僅影響交通安全,行經道路橋梁容易損害橋梁結構安全及加速劣化,導致道路鋪面龜裂與車轍,甚至使路面下方排水箱涵或自來水管線產生破損,惟執法取締量能有限,實際遭裁罰比率偏低,無法有效遏止違規超載,交通部允宜督促相關權責機關建立營建事業廢棄物申報重量管制及超載通報機制,以促使清運業者依規載運。(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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