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林金豹台南報導)蔡淑惠涉嫌詐領助理費,判有期徒刑貳年,得上訴。
市議員蔡淑惠涉嫌詐領助理費,判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得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下午2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宣告刑部分
一、 蔡淑惠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參萬壹仟零壹拾貳元沒收。
二、 黃森榮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三、 許錥渟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四、 蔡淑珠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貳、 事實摘要
一、 蔡淑惠擔任臺南縣市合併改制前臺南市議會第16屆議員期間 (95年12月25日至99年12月24日),蔡淑惠、黃森榮、蔡淑珠、郭瑞珍(已死亡)共同不實虛報黃秀冠(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公費助理,因而詐領市議員遴用助理補助費用(含春節慰勞金)共計375,087元。
二、 蔡淑惠擔任臺南縣市合併改制後臺南市議會第1屆議員期間(99年12月25日至103年12月24日),蔡淑惠、黃森榮、蔡淑珠、郭瑞珍共同不實虛報黃秀冠為公費助理,因而詐領市議員遴用助理補助費用(含春節慰勞金)共計2,043,093元。另蔡淑惠、郭瑞珍共同不實虛報林阿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公費助理,因而詐領市議員遴用助理補助費用(含春節慰勞金)共計631,129元。
三、 蔡淑惠擔任臺南縣市合併改制後臺南市議會第2屆議員期間(103年12月25日至107年12月24日),蔡淑惠、許錥渟、郭瑞珍共同不實虛報林阿玲為公費助理,因而詐領市議員遴用助理補助費用(含春節慰勞金)共計1,754,215元。又於103年12月25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蔡淑惠、許錥渟、郭瑞珍共同浮報黃芯瑩之公費助理薪資,扣除黃芯瑩實領之薪資後,因而詐領差額共計527,488元。
參、 理由摘要
一、 全體被告均坦承犯行,且有相關證人之證詞、臺南市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名單等證據資料,犯行均屬明確。
二、 被告蔡淑惠之3次犯行、被告黃森榮之2次犯行,被告許錥渟之1次犯行,被告蔡淑珠之2次犯行,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三、 被告黃森榮、許錥渟、蔡淑珠均非公務人員,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被告蔡淑惠、黃森榮於偵查中均自白,被告蔡淑惠於偵查中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本院綜合審酌被告蔡淑惠、許錥渟、蔡淑珠均坦承犯行,被告蔡淑惠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且被告蔡淑珠為被告蔡淑惠之胞姊,被告許錥渟係被告蔡淑惠之朋友,僅係聽從郭瑞珍、被告蔡淑惠指示,兩人未獲得利益,而被告蔡淑惠擔任議員期間,尚有支應為數不少之公益活動及捐款,且非無建樹,然為支應議員服務或服務處等龐大開銷而詐得助理費用等情,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四、 爰審酌被告蔡淑惠為臺南市議員,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察國家補助議員助理補助費之用意,誠實報領,竟知法犯法,罔顧選民所託,顯不可取,被告黃森榮、許錥渟、蔡淑珠因與被告蔡淑惠係親屬朋友而為本案犯行,所為亦非可取,參酌被告4人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五、 被告4人均無前科,被告蔡淑惠因係圖便宜,被告黃森榮、許錥渟及蔡淑珠因基於親友關係而犯本案,均屬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被告蔡淑惠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堪認其等已深有悛悔之心,爰均宣告緩刑及緩刑負擔如主文所示。
六、 被告4人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等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金虎、陪席法官張郁昇、受命法官潘明彥。
伍、 得上訴。(照片翻攝自市議員蔡淑惠臉書)(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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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20: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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