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1 18:05:46
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夢龍台南報導)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案件,於今(21日)下午5點宣判,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果
魏○苓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貳、判決要旨
魏○苓於民國112年8月23日5時30分許至同日7時20分許,在友人住處飲用酒類並施用第三級毒品及含有FM2成分的安眠藥物後,駕駛車輛上路,於同日7時25分許,駛至台南市安平區健康三街與府平路作左轉彎時,因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操控能力均降低,又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適有行人孫○銣沿於府平路步行,遭魏○苓所駕駛之車輛追撞,孫○銣因此受有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胸部鈍力傷等傷害,經送醫不治死亡。魏○苓於肇事後,經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57毫克,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

參、犯罪事實
一、被告坦承並經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調查相關檢察官、辯護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認定被告的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二、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的要件。又審酌被告在案發現場承認自己是駕駛人,於檢警調查過程中無推卸責任,已經符合悔過及節省司法資源的要件,適用該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理由:
一被告清楚知道飲用酒類、施用毒品後不應該開車上路,以對自身及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巨大威脅,竟明知自己酒後且吸食毒品、服用安眠藥物,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操控能力均造成影響,且不顧自身已經有走路不穩的狀況,未以其他方式代步或留宿,心存僥倖地開車回家,可見被告是在無任何外界刺激、不得已的情況下,自己選擇了違法的行為。
二被告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以及尿液中所含毒品代謝物的送驗結果,數值甚高,且被告危險駕駛的行為,猛力撞擊正在行走中無辜的被害人,剝奪其寶貴的生命,從此和家屬天人永隔,與兒孫共享天倫之樂的期盼終成泡影,一輩子須承受慟失至親的傷痛,被告犯罪所生的損害非常嚴重。
三另考量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罪,但事發迄今已2年,仍態度消極未跟家屬達成調解,期間的收入盡挪為他用,也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喪葬費用或擬定賠償計畫彌補過錯,讓人感受不到絲毫歉意,故不適合對被告做過多有利的考量。
四最後衡量被告的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與量刑有關的一切情狀,量處如判決結果所示的刑度。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鄧希賢法官、陪席法官陳本良、受命法官陳貽明及六名國民法官。
伍、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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