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5 23:19:00
被告李進倫等違反銀行法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夢龍高雄報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被告李進倫等違反銀行法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被告李進倫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審理後,於民國114年8月19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判決說明: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黃耀正有罪部分撤銷。
黃耀正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李進倫及劉威廷有罪部分)駁回。
貳、原審判決說明:
一、犯罪事實:
被告劉威廷為藍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藍海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告李進倫為執行長兼副總經理,被告黃耀正受僱擔任該公司幕僚長兼任法務。
被告3人共同以臺灣藍海公司名義推行泰國曼谷湄南灣景酒店會所投資案(簡稱HVR投資案),透過網路、文宣、舉辦說明會、現地考察、僱用業務人員銷售等方式,招攬不特定民眾參與投資,投資方案為:投資期間分為6年期、12年期、24年期,投資人於HVR酒店完工前可取得年利率5%至7%之利息,完工後則可取得年利率6%至7%之利息,且期滿時可取回100%(6年期)、105%(12年期)、112%(24年期)之投資本金。被告李進倫、劉威廷自105年10月至107年10月間止,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78名投資人,共違法吸收資金泰銖5億2,200萬元【換算新臺幣約4億7,804萬7,600元】,被告黃耀正因於107年2月底離職,故其參與本案期間共同違法吸收之資金為泰銖5億200萬元【換算新臺幣約4億5,973萬1,600元】。
二、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進倫、劉威廷均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二)被告黃耀正雖不具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但屬共犯,故被告黃耀正是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參、本院審酌結果:
一、駁回上訴(被告李進倫、劉威廷)部分:
原判決認定被告李進倫、劉威廷共同非法吸金,且被告李進倫對本案具有較高之支配地位,而量處被告李進倫有期徒刑12年,並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新臺幣262萬元;量處被告劉威廷有期徒刑10年6月,並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新臺幣250萬元,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被告李進倫、劉威廷上訴否認犯行,均無理由,爰駁回被告李進倫、劉威廷之上訴。
二、撤銷改判(被告黃耀正)部分:
被告黃耀正雖為本案共犯,但須聽命於被告李進倫及劉威廷,且其就本案之分工,著重在擬定HVR投資案契約、向業務員及客戶解釋法律問題,及向業務員進行契約法律之教育訓練等公司內部事務,並未積極招攬民眾參與投資,犯罪所生危害性較低。是被告黃耀正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但考量其犯罪所生危害較低,爰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黃耀正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年),改量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90萬6,666元。
肆、本案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徐美麗、陪席法官楊智守、受命法官毛妍懿。(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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