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5 02:50:42
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駁回。(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八子台南報導)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駁回。臺南灣臺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51號陳姓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裁定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 裁定結果
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駁回。
貳、理由
一、被告蘇○煌、蘇○仁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5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務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罪嫌重大。
惟考量聲請人就此部分之偵查作為應屬完備鞏固,尚難認被告蘇○煌、蘇○仁因存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以及被告蘇○仁因存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致若不予羈押即難以進行追訴、審判之狀況,渠二人尚無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二、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均是臺鹽綠能公司受到損害,而依相關卷證資料,臺鹽綠能公司固係臺鹽公司轉投資而成立之公司,惟二家公司應係分別獨立之公司法人。
且臺鹽綠能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稱之已發行同法第6條第1項所指有價證券之公司,尚無從認為被告五人就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構成要件相合,且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及指出不合哪些營業常規,則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所指不合營業常規之要件,已容見疑。
從而,聲請人認被告五人均有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不利益罪、同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部分,罪嫌容有不足。
三、據上所述,本件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聲請,均應予駁回。(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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