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9 00:23:00
台灣人民共產黨今天上午召開第九屆台灣人民共產黨黨代表大會!(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夢龍台南報導)台灣人民共產黨今天上午召開第九屆台灣人民共產黨黨代表大會,來自全國各地黨代表、重要幹部一百多人,齊聚台南市新營區旗津海產。
統派捍衛者台灣人民共產黨總理林德旺強調,台灣人民共產黨無論如何遭受政治打壓,仍然無畏強權,在台灣版圖最綠的台南市奮鬥到底、奮戰不懈,全力呼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海峽兩岸一家親,衷心希望兩岸同胞相向而行,攜手並進,共創中華民族綿長福祉」。
台灣人民共產黨今天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台南市新營區旗津海產召開台灣人民共產黨第九屆黨代表大會暨抗日戰爭勝利八十週年紀念,來自全國各地黨代表、重要幹部一百多人,齊聚一堂。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副主席鄭建炘,以及來自台北、新北、新竹、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全省各地黨員代表、重要幹部一百多人,陸續趕抵台南市新營區旗津海產參加第九屆台灣人民共產黨黨代表大會。
  會中,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副主席鄭建炘致詞,除了討論相關事項,並進行年度會計審記追認。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指出,台灣人民共產黨創黨迄今已九年,台灣人民共產黨成立至今也已近九年(明年2月4日)。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說,台灣人民共產黨在來自全國各地黨代表、重要幹部,以及全體黨員同志胼手胝足,共同團結努力,同心同德,為共創中國台灣更美好而全力以赴,奮戰不懈!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強調,台灣人民共產黨黨綱:踐行改革特色的現代社會主義、堅持九二共識一中原則,加強兩岸經貿文化交流。
同時,完成和平統一大業、推動台灣政經社會改革,實現自由、平等、之社會。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表示,台灣人民共產黨在中國的台灣,是依憲法,依法令批准的政網,堅決宣導台灣司法。
其中,台北檢調部門,涉嫌不合法,百般的政治迫害台灣人民共產黨!
現在要求台灣實施台灣國家法律?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面對這艱難的政治環境裡,依然奮鬥到底,堅忍不拔的精神,風雨中生信心。
尤其,為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人民能過著美好的日子而奮鬥!
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高度肯定台灣法院公正無私,依證據判黨同志無罪。
然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山明、陳舒怡,截錄中共總書記習進平2022年10月25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報告之「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是針對外部勢力及極少數的台獨份子,涉嫌觸犯了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 

檢察官李山明、陳舒怡截錄習進平「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提上訴!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山明、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舒怡,不服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余聲洪、鄭建炘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不起訴,提起上訴。
同時,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山明於114年6月27日、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舒怡於114年9月19日,截錄中共總書記習進平2022年10月25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報告之「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提告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余聲洪、鄭建炘等人,涉嫌違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境外敵對勢力之事實。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山明不服台北地方法院114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余聲洪、鄭建炘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不起訴,提起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114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余聲洪、鄭建炘等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不起訴!
依《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所規範的行為,違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台北地方法院114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余聲洪、鄭建炘等人,無從認定與選舉有關,自無構成預備行賄罪之餘地,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山明不服台北地方法院114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余聲洪、鄭建炘等人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不起訴,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山明認為,台北地方法院114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原審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適用法則不當」、「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違法之處。
《反滲透法》第二條定義了「境外敵對勢力」和「滲透來源」,並進一步界定了「滲透行為」,包括受指示、委託或資助而進行捐贈政治獻金、遊說、妨害集會遊行、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干擾社會秩序等行為。 
用詞定義
境外敵對勢力: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武力對峙,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 
滲透來源:包括: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政黨、組織、機構及其派遣之人,或其設立、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滲透行為的具體內容
影響選舉與公投:指受指示、委託或資助,為下列行為:
捐贈政治獻金,或為影響選舉罷免的行為。 
捐贈經費供公民投票相關活動。 
違法從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各項競選活動。 
遊說:指受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義的遊說行為。 
妨害集會遊行:指受指示、委託或資助而進行妨害集會遊行的行為。 
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指受指示、委託或資助而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 
干擾社會秩序:指受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干擾社會秩序的行為。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山明強調,中共總書記習進平2022年10月25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報告之「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台灣是中國的台灣。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人自己的事,要由中國人來決定。
我們堅持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但「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這針對的是外部勢力干涉和極少數「台獨」分離主義分子及其分裂活動,絕非針對廣大台灣同胞。
國家統一、民族復興的歷史車輪滾滾向前,祖國完全統一一定要實現,也一定能夠實現!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山明列舉《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1目內容是定義「滲透來源」,並在第2款第1目中指出,滲透來源包括「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這條條文定義了滲透來源的範疇,並將其與境外敵對勢力緊密關聯。 
定義:《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1目指明,所謂的「滲透來源」包含了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本身,以及該政府所屬的各項組織、機構,或由這些單位派遣的人員。 
目的:這條定義是為了界定法律規範的對象,即從境外敵對勢力而來的滲透行為,並依據此進行後續的規範和處罰。 
補充:此定義與第1項定義的「境外敵對勢力」相互呼應,後者是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以及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的相關實體或團體。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山明、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舒怡,分別於114年6月27日、114年9月19日,截錄中共總書記習進平2022年10月25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報告之「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提告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余聲洪、鄭建炘等人,涉嫌違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境外敵對勢力之事實。

會中,台灣人民共產黨主席林德旺強調,各位同志我們相信明天會更好;中華民族一定會統一,兩岸共同抵抗日本與外部勢力的行為,全力保護我們自己的生命與財產!

照片翻攝自中國共產黨 新華社(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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