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 16:08:26
被告黃OO偽證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被告黃OO偽證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251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其中被告黃OO偽證部分於115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被告林○瑾、黃○瑜另行審結)
壹、判決結果(主文)
黃OO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貳、事實摘要
黃OO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擔任臺南市議員林OO之公費助理,惟於100年3月離職進入公司擔任作業員後,即未再受聘從事議員助理工作,亦未領取助理薪資。
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13年8月21日17時32分許,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043號林OO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就林OO有無實際持續聘用其擔任服務處助理、有無實際領取助理薪資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檢察官故為:「99年12月25日至101年4月30日我有擔任林OO服務處的助理,我確實有在擔任助理期間實際做助理工作,並領取助理薪資。後來我同時有在OO上班,是做二休二,也不是休假就一定會去服務處工作,是有空的時候還是會去擔任助理。
我擔任助理大約一年半,每月薪水3萬元。
我確實有領到助理薪資,只是因為我的錢都是跟伯母拿現金,所以實際上帳戶狀況我不知道。
為何擔任助理且同時在OO上班時,還是一樣領每月3萬元助理費用,我沒有問黃XX」等不實證述,足以影響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性,並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
參、理由要旨
一、被告於偵查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OO、黃XX於調詢、偵查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羈押訊問時之陳述內容相符,並有相關物證等證據,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二、被告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三、量刑
(一)被告於同案被告林OO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尚在偵查中,即自白本件偽證之犯行,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酌被告於偵查中經告以具結之效果及偽證之罪責,命其於作證前朗讀結文後具結,業已知悉偽證之嚴重性,竟仍於具結後虛偽證述,增加偵查機關採證錯誤、判斷失平之危險,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及程序之延滯,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於偵查中即自白犯行,甚有悔意,且其前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甚佳;復考量其犯罪動機、目得、所為之虛偽證述尚未實際影響司法權之正確行使之情節,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肆、審判法官:孫淑玉
伍、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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