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8 15:59:4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重訴字第1號陳O瑩涉犯殺人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新北報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重訴字第1號陳O瑩涉犯殺人等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重訴字第1號陳O瑩涉犯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重訴字第1號陳O瑩涉犯殺人等案件,本院經依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合議審理後,於民國115年2月11日下午5時40分宣判,判決主文:「陳O瑩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號碼B○○-3○○○號自用小客車壹輛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重訴字第1號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於115年2月11日下午5時40分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事實摘要:

陳O瑩在施用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依托咪酯成分之電子菸彈後,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B○○-3○○○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上路,並於113年9月30日22時29分許,將本案車輛停放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大樓前方。
同日22時54分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長劉O鑫及該所員警楊O勳路過見該車牌照有異,上前盤查,過程中發現疑似毒品,陳O瑩卻拒絕下車接受調查,反而猛踩油門向前疾駛,劉O鑫見狀伸出右手抓握陳O瑩之衣領、左手臂及駕駛座車窗玻璃,喝令陳O瑩下車,陳O瑩竟延續先前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並基於殺人、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強暴之加重妨害公務、妨害公眾往來危險之犯意,以S型危險駕車之方式,沿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往三峽方向加速逃逸,並向左撞擊捷運施工護欄,致遭拖行之劉O鑫後背撞擊護欄而墜落在地,陳O瑩則駕駛本案車輛離開現場,劉O鑫因此受有頭胸腹背部、四肢多處外傷骨折等傷害,經送往醫院急救,仍於到院前因多器官損傷出血而死亡。

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罪、第185之3條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

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

(一)被告犯罪情狀因子部分:

1.被害人穿著警察制服,對於違規停車以及車子牌照被註銷的被告,依法客氣的執行勤務,且在發現被告疑似持有毒品等物,而要被告下車時,被告不顧被害人的手還在本案車輛內,而以高速行駛的方式要擺脫被害人,在被害人仍盡責的執行勤務不願放手,被告竟起殺意,以高速衝撞撞擊路邊捷運施工護欄的方式,致盡忠職守的被害人受撞擊而死亡,此行為實可稱為「虐殺」。足見被告視人命如草芥,除了造成無辜盡責,年僅三十多歲的被害人枉死之外,亦造成被害人親友因此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更令被害人二名大約二至五歲的幼女頓失父親,哭著要找父親;被告所造成之損害鉅大,殺人手段應予嚴譴。

2.被告在接受司法精神專科醫師鑑定時,被告對於醫師詢問回答略以:因被害人不是我的家人,所以我不難過等語。顯見被告犯後並無悔意,完全沒有尊重他人生命法益的觀念,可見被告犯後態度不佳。

3.警察是人民的保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被告對於與其素無恩怨的被害人合法執行公權力時,竟只為了自己逃逸,以前述虐殺的手段,殺死身為派出所所長的被害人。顯見被告藐視與挑戰合法公權力的執行,被告所犯之罪,係犯了「天條大罪」,而屬於「天理難容」、「人神共憤」之罪,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

(二)被告一般情狀因子部分:

被告係國中肄業,為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曾經擔任過店長與白牌計程車司機,但確因故負債累累;又被告有非常多次與施用或持有毒品有關前科,顯見其素行不佳。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部分犯行,惟否認妨害公務與殺人罪,在量刑上亦無法對其為有利之認定;且訴訟參與人即被害人父母、妻子與岳母均當庭表示不原諒被告,而其等在法庭上經常流淚痛哭,拒絕接受被告的道歉,可見被告的行為確實對於其等造成莫大與無法釋懷的心理創傷。

(三)兼衡生命之可貴,暨訴訟參與人及其等之代理人所表示希望判處被告死刑之意見,檢察官具體求處無期徒刑,以及被告與辯護人表示判處有期徒刑等一切情狀,本院基於上述理由,認為不宜對被告輕縱;且檢察官就刑度所表示之上開意見,無法反應出被告行為的惡性以及對被害人家屬所造成的傷害,更無法反應出保障人民生命與代表國家公權力的警察,冒著生命危險而被被告以此等手段結束生命的無奈。從而,本院綜合上情,量處被告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四、扣案號碼B○○-3○○○號自用小客車1輛,係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宣告沒收。

五、本案為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之案件,由審判長許必奇法官、鄧煜祥法官、梁世樺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合議審理。

六、本件依職權送上訴。

(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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