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31 18:50:00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被告尤O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被告尤O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被告尤O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5年3月31日17時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判決結果
尤O欽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陸拾參包(驗餘淨重貳壹貳貳點捌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扣案手機(IPHONE 13 PRO)壹支及廖O宇健保卡壹張均沒收。
貳、事實
尤O欽及戴O辰(另案偵辦)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8月間約定由戴O辰負責自泰國將大麻煙草包裝輸入、提供人頭健保卡及收受大麻包裹地點;由尤O欽負責尋找臺灣買家、申請註冊EZWay易利委電子通關平臺(下稱EZWay)進口報關及接收進口之大麻包裹,共同進口大麻煙草獲利。
謀議既定,戴O辰於114年9月初提供「立和商務旅館台南館」作為收受大麻煙草包裹地點,並提供不知情廖O宇遺失之健保卡予尤O欽申請註冊EZWay進口報關。
尤O欽以不知情之張O賢名義申辦預付卡門號號作為EZWay進口報關收件電話,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請辦理夾藏大麻煙草63包之StorageBoxes收納箱報關進口,再由戴O辰在泰國將本案大麻煙草包裹以航空包裹方式,使不知情之金O報關行於114年9月11日將本案大麻煙草包裹輸入我國境內。
後因EZWay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問題,尤O欽遂透過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翰」取得不知情陳O名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申請EZWay進口報關,所幸於114年9月11日10時20分許,經臺北關查驗發現收納箱藏有大麻煙草毛重2.43公斤而扣押,並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發現上開扣押物品為第二級毒品大麻(驗前淨重2123.88公克、驗後淨重2122.85公克)。
嗣於114年9月16日上午經大榮貨運配送人員依址投遞,期間經尤O欽多次更換收件地點,終於同日9時53分許,於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在大榮貨運2張客戶簽收單上假冒廖O宇在簽收欄偽簽「廖O宇」姓名簽收包裹,致生損害於廖O宇,旋為警於114年9月16日9時55分許緊急逮捕,並隨即陳報檢察官依法核發拘票,當場扣得尤O欽用以收取本案大麻煙草包裹所用之廖O宇健保卡1張及用與戴O辰聯絡運輸毒品之IPHONE 13 PRO智慧型手機1支。
參、理由
一、前揭事實經被告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廖O宇、陳O名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相關書證、物證在卷可證,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二)被告與戴O辰利用不知情之空運快遞人員私運管制物品及運輸毒品大麻,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就私運管制物品及運輸毒品大麻之犯行,與戴O辰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量刑:
(一)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審酌被告明知大麻為我國管制進口之第二級毒品,對國民健康有一定之危害,竟與戴O辰共謀以一般商品包裹夾藏大麻煙草,透過電子通關平臺(下稱EZWay)進口報關自泰國空運來臺,其運輸、私運管制進口物品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之數量高達2,122.85公克,且其運輸大麻煙草來臺之目的在於伺機對外販售牟利,所為助長毒品之流通與氾濫,危及我國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非輕,非無惡性,自應予以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其寄送夾藏大麻煙草之包裹遭海關查獲,幸未流入市面造成更大損害;暨其到案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扣案之大麻煙草63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
(二)另扣案手機(IPHONE 13 PRO)1支及廖O宇健保卡1張,均係供被告運輸本件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振謙、陪席法官張婉寧、陪席法官鄭銘仁。
伍、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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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被告尤O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6-03-31 18:5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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