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1 07:42:00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北報導)北投慈航寺住持涉嫌侵占7千萬,遭起訴求重判!
涉嫌長期挪用民眾捐贈的油香錢等公款金額達7044萬餘元的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士林地檢署今天依涉嫌公益侵占罪嫌起訴,並抨擊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利慾薰心,且未繳回犯罪所得,建請士林地方法院從重量刑。
根據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自民國95年起,擔任台北市北投區慈航寺住持兼管理人,明知慈航寺的銀行帳戶為公款專戶。
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竟於107年1月至114年3月間,指示會計人員將民眾的捐款或法會、塔位、點燈及油香錢等寺廟收入款項,接續轉入其個人名下的銀行帳戶,總計侵占金額為新台幣7044萬6105元。
根據士林地檢署起訴書,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於112年3月間,為支應與友人合夥的投資方案,挪用1500萬元公款匯往指定帳戶。
同年6月,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再以借貸、投資名義,挪用2000萬元支付給相關公司,作為建置電視台及公司運作費用。
此外,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還被控將公款轉作私人放款,長期出借給屏東東林苑及多名信徒,金額總計達上千萬元。
士林地檢署調查意外發現,台北北投慈航寺於111年間進行屋頂防水工程,因工程瑕疵獲得廠商協議退款5萬6000元,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明知該工程款項是由寺廟公款支付,退款理應歸還北北投慈航寺,卻指示廠商將該筆款項直接匯入其私人帳戶。
士林地檢署偵查後,今天依涉嫌犯刑法公益侵占罪嫌起訴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並請士林地方法院宣告沒收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犯罪所得,包括:中和跟屏東的三筆土地通通聲請沒收,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名下總價值破千萬多張儲蓄型保單,無法沒收部分追徵其價額。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中強調,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身為慈航寺住持兼管理人,本應清心寡欲,為慈航寺的公益及眾多信徒的信仰而服務,審慎且依規定管理公款。
詎料,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滿口佛理,卻利慾薰心,將台北北投慈航寺信眾的捐款等公款視為個人金庫中飽私囊,惡性非小,且迄今仍未繳回任何犯罪所得,建請士林地方法院從重量刑。
負責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因協助將台北北投慈航寺公款挪至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個人帳戶,被依涉嫌幫助公益侵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送辦。
但是,士林地檢署考量負責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無前科、坦承犯行,且多年來,無償擔任會計人員,認定負責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虔誠向佛,因一時不察遭「不肖比丘」指示涉嫌犯罪,今偵結,予以緩起訴處分。
士林地檢署緩起訴書指出,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在慈航寺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處理記帳、財務及出納事宜。
士林地檢署調查發現,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多年來請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把9123萬多元的公益款項匯到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自己的帳戶,然後就開始大手大腳花錢。
112年,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跟朋友合夥投資期貨匯款1500萬。
112年6月,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借錢給別人,再加上,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投資開電視台花費2000萬元,甚至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自己放款借給信徒上千萬元,就連寺廟屋頂防水工程退款5萬多,也收進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自己的口袋。
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挪用金額累積,高達7044萬6105元。
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自2018年3月起,明知寺廟收入依規定不得轉入私人名義,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卻仍聽從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的指示,將台北北投慈航寺名下第一銀行專戶內的公益款項,陸續轉至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個人名下的陽信銀行帳戶,供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個人投資或放款給特定信徒。
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指出,從107年開始,就被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指示把寺廟裡的收入,包含1個30萬的塔位、月租1個月3000元的停車費,甚至連信眾的香油跟點燈的錢,轉到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個人帳戶,帳面上就寫成「定期存款」蒙混過關。

士林地檢署緩起訴書說明,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為了掩蓋龐大公款流向私人口袋,在2020年至2023年間,在每半年製作一次的「收支報告表」中玩弄文字遊戲,但是,實際上,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已匯入台北北投慈航寺住持釋常禪私人帳戶的款項,在台北北投慈航寺帳上虛構為慈航寺的「定期存款」,並將此不實報表呈報給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備查,嚴重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寺廟財務管理的正確性。.jpg)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審酌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多年來是無償擔任會計,足見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宗教信仰虔誠,僅因一時不察,聽從不肖比丘指示而犯罪,考量台北北投慈航寺寺廟帳務的賴姓女會計,犯後態度良好且深表悔悟,並參酌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給予緩起訴1年處分。
其中,條件是須在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向指定機構提供10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參加4小時的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系列課程。
(照片翻攝自公視新聞)、(照片翻攝自台視新聞)、(照片翻攝自三立電視台新聞)(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