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4 23:17:00
針對永康女學生案,臺南地院認本案有羈押必要,予以諭知羈押。(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針對永康女學生案,臺南地院認本案有羈押必要,予以諭知羈押。
針對永康女學生案,臺南地檢署向臺灣臺南地院聲請羈押。
永康女學生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採取相關強制處分!
針對永康女學生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訊問蔡姓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對少年強制性交未遂,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328條第4項、第1項對少年強盜未遂等重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蔡姓被告經訊問後,
(一)坦承犯行,且有羈押聲請書所載證據及理由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8條第4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盜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所犯上開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卷內事證及被告供述,被告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三)且據被告供述,本案並非臨時起意而為,被告對於守法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高,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罪、強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四)被告所為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非予羈押,難以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及社會大眾免受性自主之侵害及財產之損害,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權衡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有羈押必要,予以諭知羈押。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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