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 14:17:00
114年度訴字第3494號被告張○穎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94號被告張○穎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494號被告張○穎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115年4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一、張○穎共同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

二、李○鐘共同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三、邱○庭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

貳、犯罪事實摘要:
張○穎自107年12月3日至114年3月9日為臺南市經發局科員,負責辦理「109年度新吉工業區景觀植栽維護管理及清潔勞務採購案」之招標簽約及履約驗收,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李○鐘係新○綜合零售商行負責人;邱○庭係○瀚公司負責人,為上開採購案之履約廠商,邱○庭為求後續履約請款順利,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9年7月2日將10萬元交付李○鐘,作為請託張○穎協助履約請款之對價,張○穎與李○鐘則共同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收受並朋分邱○庭交付之10萬元。

參、判決理由要旨
一、論罪:
核被告張○穎、李○鐘所為,分別係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邱○庭所為,係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
二、減刑事由:
(一)被告三人均偵審中自白犯罪,被告張○穎、李○鐘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被告邱○庭依據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的規定,減輕刑罰。
(二)被告李○鐘受賄款項未達5萬元,再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刑(遞減)。
三、本案為被告張○穎拿了被告李○鐘的名片給被告邱○庭,要求邱○庭去找李○鐘,進而有後續交付、收受賄賂犯行,可知被告張○穎並非被動受賄,而是間接主動索賄。
所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認為被告張○穎經一次減輕刑罰後,並沒有刑法第59條「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的情形,而無依該規定再減刑的適用。
四、量刑與緩刑理由
(一)公務員的操守是政府能否被信任,國家能否正常運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收賄行為是現代國家完全無法接受的犯罪行為。但考量被告張○穎、李○鐘收受賄賂的金額不高,且過往沒有犯罪紀錄,決定量處被告張○穎減輕刑罰後的最輕刑罰(有期徒刑3年6月),量處被告李○鐘二度減輕刑罰後的較輕刑罰(有期徒刑2年,最輕刑罰為有期徒刑1年9月)。
(二)依據前開三、的說明,可知被告邱○庭是在公務員暗示索賄之後,迫於無奈才領款行賄,犯罪原因值得同情。
因此,雖然她在實行本案犯罪的10年前,也曾因行賄公務員經法院判處罪刑,本院仍決定在減輕刑罰後量處有期徒刑4月的輕度刑罰(可易科罰金)。
(三)被告李○鐘並無公務員的身分,行為的惡性低於被告張○穎,且受賄的金額不高,因而決定宣告期限最長的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以衡平緩刑與犯罪行為之間的落差。
(四)被告邱○庭的犯罪原因值得同情,因此決定宣告緩刑3年,希望能記取教訓,不再為了業務順利推動而觸犯刑事法律。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欽賢、陪席法官盧鳳田、陪席法官王惠芬。
伍、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您可能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