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0 15:22:00
新北地檢偵辦被告常○○等人涉嫌妨害性隱私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新北報導)新北地檢偵辦被告常○○等人涉嫌妨害性隱私等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被告常○○等人涉嫌妨害性隱私等案件,特予說明如下:
一、緣於 115 年 5 月 1 日,有民眾發現愛○○診所新北市板橋區分店內疑裝設有偽裝監視器鏡頭,向轄區派出所報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於 115 年 5 月 3 日上午經愛○○診所同意,至現場搜索查扣相關監視器設備,惟診所內監視器主機不知去向。
經警循線查出監視器廠商即被告謝○○於 115 年 5 月 1 日晚間 22 時 35 分許曾至該診所疑似有拆除監視器之舉動,遂報請本署由主任檢察官周欣蓓指揮偵辦,於 115 年 5 月 3 日晚間由警方在臺中市某處將被告謝○○拘提到案,並查扣愛○○診所板橋店、新莊店、永和店、林口店、忠孝店、站前店、南京店、桃園店、台中文心店、台中崇德店等多處分店之偽裝式監視器主機及鏡頭等物。
二、案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清查過濾相關監視器主機內留存畫面,並於 5 月 4 日上午由相關分局會同衛生局至本署轄內愛○○診所 4 家分店進行聯合稽查,經比對監視器畫面及病歷資料,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聯繫被害人到案確認,提出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等告訴以完備程序後,於昨(6)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常○○住處、愛○○診所於臺北市之辦公室、愛○○診所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轄區內之4 處分店執行搜索,並拘提被告常○○、謝○○、張○○等 3 人,另約談被告劉○○及 4 名證人到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常○○、謝○○、張○○、劉○○等人涉犯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嫌、刑法第 315條之 1 第 2 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拍攝兒少性影像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41 條之罪嫌。
被告常○○、謝○○、張○○等 3 人所涉上開罪嫌,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若未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諭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被告劉○○認尚無羈押必要,諭知以新臺幣 500 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三、因查扣之監視器主機尚須逐步勘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呼籲,上開有查扣監視器相關各分店之被害人,如經警方聯繫,請配合確認並斟酌是否提出告。
相關分店之被害人亦可向警方洽詢是否有在監視器畫面之保留區間內,並主動報案配合警方偵辦,以利進一步釐清案情。

(照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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