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6 14:44:53
法務部公佈增訂並修正醫療法條文!(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北報導)法務部(15)日公佈增訂並修正醫療法條文!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442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並增訂第 102-1  條條文
第 12 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關於三班護病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定之,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之。
首次規範於設置標準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

第 102-1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除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山地、離島醫療機構,依下列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
一、地區醫院: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區域醫院: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醫學中心: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三次,屆滿一年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照片法務部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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