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27 17:17:00
(天地傳媒特派員林八子台南報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戴○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5年8月27日14時29分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 判決結果
一、 戴○辰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7年。
二、 扣案之Iphone 14 Pro Max手機壹支沒收之。
貳、 事實
戴○辰及另案被告尤○欽(另經本院判決在案)均明知大麻為第二級毒品,且為管制進出口物品,竟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戴○辰於114年9月初提供臺南市中西區「○○商務旅館台南館」作為收受大麻煙草包裹地點,及提供不知情廖○宇遺失之健保卡予尤○欽申請註冊EZWay進口報關。
尤○欽並以不知情之張○賢名義申辦預付卡門號作為EZWay進口報關收件電話,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請辦理夾藏大麻煙草63包之Storage Boxes收納箱報關進口(下稱本案大麻包裹),再由戴○辰在泰國將本案大麻煙草包裹夾藏食品雜貨內以航空包裹方式,使不知情之報關行於114年9月11日將本案大麻煙草包裹輸入我國境內。後因EZWay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問題,尤○欽再透過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翰」取得不知情陳○名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申請EZWay進口報關,但於114年9月11日10時20分許,經臺北關查驗發現收納箱藏有大麻煙草而扣押,並經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大麻(驗前淨重2123.88公克、驗後淨重2122.85公克)。嗣於114年9月16日上午經物流配送人員依址投遞,期間經尤○欽多次更換收件地點,仍於簽收後為警於同日9時55分許逮捕,並循線查悉上情。
參、 理由
一、 被告戴○辰坦承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 論罪:
核被告戴○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並與另案被告尤○欽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 量刑:
(一) 被告戴○辰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 審酌被告戴○辰明知大麻為我國管制進口之第二級毒品,對國民健康有一定之危害,竟與另案被告尤○欽共謀以一般商品包裹夾藏大麻煙草,透過EZWay進口報關自泰國空運來臺,其運輸、私運管制進口物品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之數量非微,且其運輸大麻入臺恐助長施用毒品之風氣,危及我國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犯罪情節非輕,惡性重大,自應予以相當之刑事非難。
惟念其寄送夾藏大麻煙草之本案大麻包裹遭海關查獲,幸未流入市面造成更大損害;其到案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與共犯尤○欽主從關係及行為分擔之程度,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沒收:
扣案手機1支屬被告戴○辰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蔡奇秀、陪席法官黃琴媛、受命法官林容萱。
伍、 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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