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2 16:42:00
南檢偵辦台泥綠能公司前總經理特助莊姓被告等人,涉嫌背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林傑台南報導)南檢偵辦台泥綠能公司前總經理特助莊姓被告等人,涉嫌背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台泥綠能公司前總經理特助莊姓被告等人,涉嫌背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壹、本案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王宇承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偵辦。
 貳、 犯罪事實摘要
 莊○○、王○○及謝○○等被告3人,前分別為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泥綠能公司,相關轉投資關係如附圖說明)之總經理特助、資深專案經理、副理暨工地主任,對參與台泥綠能公司案場之廠商投標或供應商請款驗收等具有審查權限。
 詎渠等竟基於背信、洗錢或恐嚇等犯意,於111年至114年間,分別:
 (1)由莊姓被告以總經理特助身分,向義竹案場某下包廠商恐嚇稱:若不配合給付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後續可能無能請得工程款等語,致廠商被迫同意分三期給付共500萬元(業先給付180萬元)。
 (2)莊○○、王○○及謝○○等被告3人,另以協助訂立較嚴格審查規範之方式,護航義竹案場某廠商得標,再由下包廠商張○○將回扣費用隱藏墊高為工程費用後投標,於得標後分期給付回扣費用共2990萬元予莊○○等人朋分。
 (3)莊○○另為掩飾上開收受廠商張○○回扣之犯行,另與其選任辯護人黃○○律師、廠商張○○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偽製不實之勞務工作承攬契約書,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
 (3)莊○○、王○○及謝○○等被告3人,另以協助訂立較嚴格審查規範之方式,再護航義竹案場、龍江案場之某同一廠商得標,再由廠商或代理廠商連○○各將回扣費用隱藏為太陽能模組採購報價後投標,並於得標後給付回扣費用270,831美元、90,321美元、985,370美元予王○○等人,並以匯往海外帳戶等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
 參、 所犯法條
 莊○○等人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附圖)
台泥綠能公司相關轉投資關係圖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泥總公司)
│
▼  100%(持股)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台泥綠能公司)
 ┌──────────────┴──────────────┐
  ▼ 100% (持股)               ▼ 85%(持股)
台泥嘉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嘉謙綠能公司)
單一專案子公司(SPV)
負責台泥嘉謙綠能義竹漁電共生案(義竹案場)
嘉和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嘉和綠能公司)
單一專案從屬公司(SPV)
負責台泥嘉和綠能龍江漁電共生案(龍江案場)
案場共同業務:土地開發、太陽能光電案場設置、維運營運及漁業管理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您可能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