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3 00:13:3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彰化報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前永靖鄉長詹木根、主任秘書林惠君、清潔隊長陳彥銘、村幹事楊燦苡及「中人」江信傑、李孟恂、廠商人員林新寶、李國正、許進宏、賴榮貴、高(上:方方、下:土)榮等被告,因辦理永靖鄉公所公有財產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招租作業及參與投標事宜,分別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洩密罪、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各被告犯行明確,分別判處相當之刑及宣告褫奪公權,並沒收被告詹木根、江信杰、李孟恂、許進宏及統益、新鑫兩間得標公司的犯罪所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判決,茲說明判決結論、事實摘要及理由摘要如下:
 判決結果
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
 (一)詹木根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陸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惠君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三)陳彥銘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四)江信杰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陸佰參拾元沒收。
 (五)李孟恂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陸佰參拾元沒收。
 (六)林新寶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
 (七)李國正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
 二、永靖屋頂等三案
 (一)詹木根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柒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惠君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三)楊燦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四)江信杰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貳佰元沒收。
 (五)許進宏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沒收。
 (六)賴榮貴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七)高(上:方方、下:土)榮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褫奪公權壹年。
 三、執行刑
 (一) 詹木根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捌年。
 (二) 林惠君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
 (三) 江信杰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四、其他沒收宣告
 (一)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肆仟參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事實摘要:
 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
 109年6月詹木根擬辦理清潔隊暨棒球場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招租案,江信杰得知後,即尋來李孟恂,並遊說詹木根配合讓渠等配合之廠商統益公司順利得標,許以賄款,詹木根乃指示不知行賄情節的林惠君、陳彥銘協助配合江信杰等人及江信杰等人尋來有投標與行賄意願的統益公司(負責人林新寶、承辦人李國正),林惠君、陳彥銘因而依指示配合江信杰等人,依渠等所提供之招標資格限制、押標金等條件製作有利統益公司的招標文件及租約。
 同時,並協助提供永靖鄉公所之回饋項目與租金條件給江信杰等人,洩漏公務上應秘密事務並就主管事務圖利統益公司,使統益公司得以順利得標。詹木根因而取得統益公司支付之306萬餘元賄款,江信杰、李孟恂則各獲得69萬餘元的報酬。
 二、永靖屋頂等三案
 詹木根因上開招租案收受賄款後,食髓知味,再於110年6、7月間徵求江信杰繼續參與永靖屋頂等三案之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招租案,並指示林惠君、楊燦苡配合江信杰辦理,江信杰尋得有行賄及投標意願的許進宏、賴榮貴、高(上:方方、下:土)榮以茂迪公司參與該招租案,而林惠君、楊燦苡則依指示配合江信杰等人,依渠等所提供之招標資格限制、押標金等條件製作有利茂迪公司的招標文件及租約,並依指示協助提供永靖鄉公所之回饋項目與租金條件給江信杰等人,洩漏公務上應秘密事務並就主管事務圖利茂迪公司。
 但是,因招標程序經政風室認定不合法廢標,江信杰等人因而再找來新鑫公司,以相同手法使新鑫公司得以順利得標。詹木根因而取得190萬餘元賄款,江信杰、許進宏則各獲得47萬餘元、13萬餘元的報酬。
 參、量刑理由
 一、被告詹木根:
 被告詹木根於案發時為永靖鄉鄉長,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使下屬配合犯罪,洩漏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事項予江信杰轉知特定廠商,再實際收受賄賂,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且犯後否認犯罪,未繳回犯罪所得,實難姑息縱容。
 二、被告林惠君、陳彥銘、楊燦苡:
 被告林惠君時任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協助鄉長綜理永靖鄉公所業務,被告陳彥銘、楊燦苡身為標租案之承辦人員,均負有維護標租案件公正職責,竟直接以被告江信杰提供之資料製作招標須知,並洩漏回饋項目予被告江信杰而使相關廠商取得競標優勢,嚴重破壞本件標租案件之公平性。
 另外,考量被告林惠君、陳彥銘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楊燦苡否認犯行之態度,及被告林惠君係礙於被告詹木根之交辦,被告陳彥銘、楊燦苡則係依被告林惠君之指示辦理,其等均尚非妄謀私益,主觀可非難性較輕。

三、被告江信杰、李孟恂、林新寶、李國正、許進宏、賴榮貴、高(上:方方、下:土)榮
 被告江信杰、李孟恂、許進宏為賺取中人費用,被告林新寶、李國正、賴榮貴、高(上:方方、下:土)榮為求公司得標,共同行賄公務員,已嚴重斲傷政府採購制度之公正廉潔;尤以被告江信杰居於主導地位,親身攀附公務員,被告李孟恂、許進宏居中傳達行賄訊息,並因此獲利。
 惟被告江信杰、李孟恂、林新寶、李國正、許進宏、賴榮貴、高(上:方方、下:土)榮犯後均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江信杰、李孟恂、許進宏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四、再衡以被告等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情節、收賄、行賄金額、獲利金額、素行,及被告等人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量處如判決所示之刑。

(照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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