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3 16:54:49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蘇姓管理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臺南地區首件國民法官參審之貪污案件,南檢偵結。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蘇姓管理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偵辦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蘇○○管理員,涉嫌違背職務為受刑人夾帶菸酒等違禁物品至監所內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起訴蘇○○、受刑人陳○○及其母陳○☆等共3人。
 其中,被告蘇○○所涉部分,係國民法官法施行並擴大適用案件範圍後,臺南地區首件適用國民法官參審程序審理之貪污案件,爰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就被告3人一併提起公訴。
 壹、 偵辦經過
 本案係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主動發覺及配合調查,並經被告蘇○○向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以下簡稱廉政署南調組)自首,由廉政署南調組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肅黑金專組黃慶瑋檢察官指揮偵辦,經會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派駐廉政署南調組之許華偉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5年7月9日共同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等單位,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等4處搜索扣押相關證物。
 同時,並傳訊被告3人及證人1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及逃亡之虞,乃諭令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另外,認被告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經檢察官諭知交保新台幣(下同)30萬元。嗣經檢察官循線查明犯罪事實後,依法提起公訴。
 貳、 簡要犯罪事實
 蘇○○自111年7月31日起,擔任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科管理員,負責提帶接見受刑人、車檢助勤、舍房主管等工作。
 其因有債務壓力,遂先於114年7月間向臺南監獄受刑人陳○○借得20萬元(由其母陳○☆交付)。嗣蘇○○因無力償還上開借款,竟與陳○○約定以夾帶違禁物品入監之方式,作為償還上開借款20萬元之對價(陳○○另指示其母陳○☆補匯6千元予蘇○○),再由陳○○利用在臺南監獄會面接見之機會,陸續指示其母陳○☆準備:尊爵、黃長壽、七星等品牌香菸及高粱酒、威士忌(以礦泉水瓶等盛裝)等違禁物品交予蘇○○,再由蘇○○於115年2至5月間,每月1次陸續將上開違禁物品攜入置於臺南監獄二舍下水房之水桶中,供陳○○取用。嗣因蘇○○仍有金錢需求,渠等乃另約定由陳○○交付10萬元予蘇○○作為對價(由其母陳○☆於在臺南監獄停車場等處交付),再以上開同一方式,由蘇○○於115年6月13日將七星及黃長壽等品牌香菸共計400支、紅酒6瓶(以飲料寶特瓶盛裝)等違禁物品,攜入置於臺南監獄二舍下水房之水桶中,供陳○○取用。
 嗣經臺南監獄人員於同日發現異狀而循線查悉上情。
 參、 所犯法條及聲請沒收
  (一) 被告蘇○○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
 (二) 被告陳○○、陳○☆之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
    (三) 被告蘇○○本案所獲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共計30萬6,000元,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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