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強台南報導)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許嘉龍指出,臺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涉嫌賄選、暴力案提起公訴!
地檢署在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間,正副議長選舉賄聲賄影傳言不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接獲情資後,立即分案並由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積極偵辦。
專案小組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專案小組,多日來調閱相關資料進行分析比對,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由專案小組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高雄市調查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臺南憲兵隊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黑金組檢察事務官等共一百二十二名人員,兵分二十六路,分別持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議會邱莉莉議長、林志展副議長住處及市議員李文俊、黃麗招、張世賢、李鎮國等人住處及相關涉案人楊志強、郭再欽、林士傑及黃怡萍等人住處等地執行搜索,並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郭再欽、楊志強、黃怡萍、林士傑、市議員李文俊、黃麗招等六人。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臺南市議會第四屆正副議長被告邱莉莉、林志展等十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壹、起訴之犯罪事實
一、邱莉莉、林志展代表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分別當選臺南市第四屆第八選區、第五選區議員,渠等亦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別當選臺南市第四屆正副議長;郭再欽前為民進黨中執委(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辭職中央執行委員,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宣布退出民進黨);楊志強為臺南市無黨團結聯盟顧問,亦為不動產開發商;李文俊(前為國民黨籍,經國民黨臺南市黨部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宣布開除黨籍)為臺南市第四屆第五選區市議員;黃怡萍為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約聘僱員,李文俊稱之為「表妹」,平日協助李文俊就醫及選民服務,選舉期間協助李文俊競選;林士傑(綽號土雞仔)為臺南市區漁會理事長;黃麗招為無黨籍臺南市第四屆第六選區議員,與林士傑有深厚情誼;李鎮國(亦經國民黨臺南市黨部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開除黨籍)為臺南市第四屆第七選區議員;高梅仙為李鎮國之配偶。
二、林志展、郭再欽及邱莉莉三人形成共同犯意聯絡,
(一)林志展、郭再欽為使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臺南市議會議長,自第三屆副議長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補選日前起即常與邱莉莉聯繫、聚會討論每日選情之消息,務必使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議長。
(二)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四屆臺南市議員選舉結果民進黨取得二十八席、國民黨十五席、臺灣團結聯盟一席、臺灣基進黨一席、無黨籍十二席,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因恐民進黨其中議員六席跑票,致邱莉莉無法當選第四屆議長,遂建立採取賄選及恐嚇方式,於市議員選後至正副議長選舉期間彼此多次聯繫,以達成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議長之目的。
渠等分工方式為郭再欽擔任總操盤手,並出面瞭解每日對選情具影響之大小事予以處理,邱莉莉、林志展聯繫民進黨內市議員以固票;邱莉莉委由郭再欽、林志展拓展民進黨以外市議員之支持,郭再欽、林志展並商討拓展之對象。
渠等商議對具選舉權之市議員採取賄選及恐嚇之不法手段,以影響市議員之投票,賄選乃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響議員投票;倘賄選方式無效,則採取恐嚇方式,對無法以行求賄賂動搖投票意向之市議員,施以言詞之恐嚇,甚或續行行求賄賂,迫使市議員接受原先未達預期效果之行求賄賂利益。
同時,並逼迫議員放棄投票、投給自己(形同廢票)或投票予邱莉莉,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亦商議由林志展以民進黨提名副議長候選人之姿,配合將副議長位置當作籌碼,以實質上「邱莉莉、李文俊」之正副議長搭配,作為條件,與李文俊結盟,因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與李文俊不具信賴關係。
為此,郭再欽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與黃麗招聯繫,藉由黃麗招之牽線,欲使與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與李文俊結盟,促使郭再欽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至臺南市善化區某處民宅與李文俊密會,李文俊並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九時五十六分電聯邱莉莉,對邱莉莉表明第四屆正副議長絕對會與邱莉莉搭配。
正副議長選舉期間(即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市議員選舉後,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正副議長投票日)李文俊則由黃麗招負責聯繫與郭再欽會面,郭再欽則代表邱莉莉、林志展與李文俊會面,務使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臺南市議會議長。
二、為使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議會議長,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則為下開犯行:
(一)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與楊志強共同對方一峰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部分:
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為求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議長,對於具投票權之市議員,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採取上開賄選方式即透過行求賄賂市議員,企圖影響議員投票意向,由郭再欽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連絡楊志強,幫忙處理一至二位議員,適逢楊志強邀請國民黨籍臺南市第四屆第二選區市議員方一峰於同日前往「圓山國際公司」相聚,慶祝方一峰當選市議員,方一峰則於席間知悉郭再欽有聯繫楊志強,楊志強遂於同日以LINE通訊軟體錄製方一峰與楊志強同在之影片傳送予郭再欽,使郭再欽知悉方一峰在場。
故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楊志強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楊志強邀方一峰至隔壁小房間,並向方一峰表示,有人拜託他將第四屆議長選舉票投給自己,並說會給錢,但方一峰尚未聽到賄選金額即揮手表示拒絕。
嗣後,方一峰恐李文俊遭民進黨欺騙,遂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某時至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告知有某土地開發之人,轉達郭再欽要方一峰在議長選舉投票予自己,亦於翌日某時再度至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重提上開遭行求賄賂之情事,以再度提醒李文俊避免遭欺騙。
方一峰亦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會議開會前經同黨市議員同事詢問時,提及遭楊志強行求賄賂乙事。
(二)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及黃怡萍共同對李鎮國、高梅仙行求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李鎮國、高梅仙共同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部分:
郭再欽為求邱莉莉當選第四屆議長,代表民進黨提名之正副議長候選人邱莉莉、林志展,與黃麗招、李文俊、黃怡萍,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初期間至黃怡萍位於臺南市安定區住家聚會商議。
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為取得李文俊之信任,則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一時許,由郭再欽邀約林志展至黃怡萍上開住處,與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會面,林志展當場表示,願將副議長位置讓予李文俊,李文俊亦告知可掌握四、五個國民黨籍市議員支持邱莉莉,雙方加強彼此結盟之信念。
李鎮國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某時遭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手比七(即槍枝之意)並稱「票不要亂投」後,為使李鎮國於議長選舉支持邱莉莉。
對此,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黃怡萍、黃麗招共同基於行求、期約之犯意聯絡,藉欲瞭解李鎮國遭他人恐嚇之名,由黃怡萍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許以LINE通話聯繫李鎮國配偶高梅仙,告知高梅仙欲至李鎮國服務處載李國至黃鎮怡萍上開住家,瞭解恐嚇過程及商談正副議長選舉之事,黃怡萍並駕車搭載陳Ο煌,至李鎮國服務處,經與李鎮國聯繫,及李國隨扈之評估後,決定李鎮國及高梅仙於同日下午七時許自行駕車至黃怡萍上開住家,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則已在上開住家等候。
席間由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等人對李鎮國遊說請李鎮國同意議長票投邱莉莉,然李鎮國表示,其為黃復興黨部成員,背負國民黨壓力甚大,郭再欽保證李鎮國若投票予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會投票予副議長候選人李文俊,且向李鎮國做二保證「一、請黃Ο哲與李鎮國、高梅仙見面,由黃Ο哲出面保證李鎮國於議長票投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之副議長票投李文俊。
二、邱莉莉、林志展與李鎮國、高梅仙會面,該二人保證李鎮國議長票投邱莉莉,民進黨籍市議員之副議長票投李文俊」(下稱A保證),確認會面時間後將由黃怡萍與高梅仙聯繫,且黃麗招表示「郭董(郭再欽)認識很多建商,你如果要買,郭董可以幫你跟建商談打折」,郭再欽亦表示李鎮國、高梅仙若購買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之房子可幫忙取得八折之房屋價格(下稱B折扣),李鎮國因議長票投邱莉莉,恐遭開除國民黨黨籍,四年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市議員,郭再欽亦會全力支持及贊助經費(下稱C經費提供),在場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均表示,會協助輔選,而後郭再欽離去下樓,黃麗招、黃怡萍則陪同下樓,黃麗招、黃怡萍再返回原會談地點,並由黃麗招轉知李鎮國、高梅仙,郭再欽表示,若李鎮國願意投票予邱莉莉,則四年後,李鎮國以無黨籍參選市議員,會贊助競選經費,以及李鎮國落選亦會支付四年之議員薪資(包含每月月薪十二萬、年終金額及車馬費補助,下稱D薪資給予)以上開等方式行求、期約議員李鎮國。
李鎮國、高梅仙則共同基於期約上開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當日同意議長票投邱莉莉而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李鎮國、高梅仙因一直未與A保證所約定之黃Ο哲、邱莉莉、林志展出面確認上開保證,遂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傍晚至黃麗招服務處,郭再欽、李文俊、黃麗招、黃怡萍在場並詢問明日是否願投票予邱莉莉,李鎮國仍再度明確允諾議長票投邱莉莉。
(三)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林士傑、黃怡萍共同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部分:
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因透由楊志強對方一峰為上開行求賄賂未果,且方一峰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某時在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內再度提及遭楊志強行求賄賂之事,在場之黃怡萍則遭林燕祝當場質疑「拿什麼東西」(行求賄賂款項)給方一峰之事,懷疑黃怡萍為中間人。
故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決定以恐嚇方式,以使方一峰違背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決議而投票,由郭再欽代表邱莉莉、林志展,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許,與林士傑搭乘司機陳Ο峰(自稱陳Ο峰)駕車至黃怡萍住處,其先談論上開當日上午於李文俊副議長辦公室方一峰提及遭郭再欽委託楊志強行求賄賂及林燕祝提及黃怡萍「拿東西」(行求賄賂款項)予方一峰乙事後,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林士傑、黃怡萍為向方一峰施壓以使方一峰不支持郭信良,遂共同基於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之犯意聯絡,由郭再欽指示黃怡萍、林士傑一同去找方一峰,郭再欽則待在黃怡萍上開住處等待,黃怡萍於同日聯繫方一峰。
方一峰誤以為黃怡萍係受李文俊委託聯繫其至臺南市西港區慶安宮會面,不疑有他同意赴約,黃怡萍、林士傑則搭乘陳Ο峰駕駛之車輛,於同日下午五時十三分至上開慶安宮旁等待,方一峰見黃怡萍於車外,遂於同日下午五時二十八分四十四秒坐上副駕駛座後方位置,黃怡萍則坐上副駕駛座位置,司機陳Ο峰下車後,坐在駕駛座後方的林士傑遂對方一峰以流氓口吻恫稱「議員,二十五日你有二個選擇,一個是不要出席,一個是投自己,總之就是不可以投給郭信良」等語,致方一峰心生畏懼,嗣林士傑、黃怡萍離去後,方一峰立即電聯配偶、家人以使其離開住家至別處居住,防止家人遭擄走,方一峰則自當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正副議長投票日間,均住宿市議會,方一峰並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三十二分,至同日二十三時間報警,並製作筆錄。
方一峰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議長票投郭信良而恐嚇妨害投票未遂。
(四)經郭再欽、邱莉莉、林志展上開採取之賄選、恐嚇及結盟方式,致李文俊、李鎮國、張世賢(依法偵辦中)違背國民黨臺南市議會黨團決議內容,將議長票投邱莉莉,邱莉莉取得民進黨二十八票、臺灣團結聯盟一票、臺灣基進黨一票、無黨籍黃麗招、邱昭勝、施余興旺各一票及李文俊等三人各一票,共三十六票而當選臺南市第四屆臺南市議會議長。
貳、起訴法條
一、被告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楊志強所為行賄方一峰,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
二、被告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黃麗招、李文俊及黃怡萍:
(一)對於行賄李鎮國及高梅仙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
(二)被告李鎮國及高梅仙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三、被告邱莉莉、郭再欽、林志展、林士傑恐嚇方一峰,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未遂罪嫌。
結論
承辦檢察官指揮臺南市調查處等單位執行後,雖有波折,惟經整備資料後,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市議員郭再欽、楊志強、黃怡萍、林士傑、市議員李文俊、黃麗招等六人,歷經近三個月以來,不眠不休的縝密調查,進行訊問、蒐集相關證據,予以提起公訴。而選舉制度乃民主政治運作之重要制度,攸關國家政治運作之良窳、影響地方政府施政之監督,而賄選系敗壞選風之根源,一旦金錢、不正利益或暴力介入選舉,民主政治即受戕害。
臺南市民要的是一個安定及安全有秩序的生活,而不是一到選舉就賄選傳聞甚囂塵上,或暴力恐嚇之情事接連發生,檢警調必定全力掃蕩所有不法,還給臺南市一個乾淨、和平的選風。(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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