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7 19:11:43
黃偉哲重砲轟擊財劃法!(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楊雯雯台南報導)黃偉哲重砲轟擊財劃法,六大不公讓南北差距更大!
  針對臺南市國民黨團召開記者會支持財劃法修正案,近日四處奔走、大聲疾呼、為臺南爭取應有權益的市長黃偉哲表示,「此次財劃法修正案結果對臺南極度不公不義」黃偉哲指出「 財劃法應該要修 ,但要從更公平、合理的方向修法,而不是愈修法對臺南愈不公平!」 重砲轟擊財劃法修正案6大不公讓南北差距更大。
1. 「以人口而言,對臺南不公!」
臺南市總人口數186萬,占全國的1/12,增加金額卻僅163億,佔增加總數4.34%。臺南增加數不但是六都之末,更比不上人口只有123.6萬人的彰化縣(181億元)。
臺南市每位市民平均僅分配到26,079元,全國排名第20,六都中倒數第三。新竹縣市加起來總人口數才104萬,共增加了395億元,佔增加總數10.5%。
2. 「就土地面積而言,對臺南不公!」
臺南土地面積占全國的1/17,財劃法修正案調降「土地面積指標」由現行20%調降為10%,對幅員較大縣市極不公平。
台南市土地面積為2191.65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分配約2,212萬9,410元,全國排名相對落後,六都排名最後一名。
臺南的基礎建設及設施,道路、公園、學校、長照及社福等社會安全網等維護經費龐大,對未來地方發展影響更鉅。
3. 「繳稅給臺北,環境衝擊卻留臺南!」
臺南積極招商引資,南科產值全國第一,營利事業營業額的部分,過去都是以公司設立稅籍計算,因南科的總公司多設籍在北部,導致統籌分配稅都分配給北部縣市,南科產值帶來的環境治理負擔、交通壓力及基礎建設維護成本均由臺南市承擔。
4. 「臺南看似增加163憶,實則減少!」
一般性補助是通通有獎,計畫性補助則要視地方需求向中央提出申請。
過去臺南積極向中央爭取計畫型補助,因此除了統籌分配款,約還有計畫型補助經費。然而修法後,中央將每年減少經常性收入3,753億元,屬結構性減少,「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恐無力再提供統籌分配款之外的經費支持!
面對3分鐘強行通過的惡法,未來臺南市未來的大型公共建設,準備興建的捷運六線、道路工程、育兒津貼、社宅補助、長照,通通面臨斷炊之虞。
5. 「臺南建設捉襟見肘,有人卻富到流油!」
此次修法通過的版本,一共有6個縣市獲配的統籌分配稅及一般性補助款超過該縣市歲出預算,「要5毛給一塊!」可能將導致縣市為了消化預算,而浪費支出,像是加碼非法定社福、未經審慎評估興建蚊子館。
6. 「臺南將持續飽受「重北輕南」之苦!」
黃偉哲表示,過去因臺灣發展長期「重北輕南」,南部人被虧待太久了,因此各界主張修財劃法應修改,然而,此次修法不但沒有改善,反而加劇,不只「重北輕南」,還「重東輕西、重離島輕本島」,「充滿政治偏見」。
黃偉哲指出,財劃法修正案一旦實施,恐將嚴重影響臺南長遠發展!治水經費減少將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臺南長久以來的交通問題也無法解決!
臺南市天然地勢低,易淹水區域占全國的三分之一,但中央歷年治水預算僅466億元,僅占全國的1/10,遠低於大台北地區1,739億元的治水預算。
軌道建設方面,台北市捷運中央補助超過6,775億元,台南市的捷運建設所需的2,478億元,若比照台北市的補助比例,至少需要連續十年以上的資源投入才能達到平衡。
這樣的分配方式,嚴重限制了台南市基礎建設的發展。
黃偉哲指出6大不公,並表示此次修正案將嚴重影響長遠發展,所有關心臺南的人,應共同爭取應有的權益,而非全然接受此等對臺灣整體發展皆有損的惡法。(照片台南市政府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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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5 00:47:00
  • (記者林彪台南報導)臺南地方法院宣判劉士魁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8年6月。  臺南地方法院宣判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2年。   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主文之宣告刑部分 一、 劉士魁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 二、 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使犯人隱避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三、 董伊庭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 四、 何湘妮幫助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貳、 事實摘要 一、 劉士魁自民國110年1月間起,藉由「K&X」LINE投資群組等方式對外宣稱可短期代操股票,股票代操時間為一個星期,每週可獲利3%至15%,投資門檻為每單位5萬元,亦有2年長期投資方案,投資門檻最低300萬元,每週可獲利10%至20%,代操費用為獲利金額之10%,並保證隨時可以抽回本金,超過5,000元虧損由其吸收等保本優惠方案,而招攬翁○○等138人及其他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吸金2億5,425萬3,410元,並代為操作證券買賣,於110年間合計買進25億3,930萬9,636元、賣出24億9,643萬7866元,111年1至4月間合計買進8,754萬3,256元、賣出8,626萬893元,總交易金額達52億955萬1,651元。 二、 黃逸萱自110年6月間起至12月間止,董伊庭則於111年4月間某日,分別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分別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再者,何湘妮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自111年3月1日起至31日止,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又黃逸萱於111年5月5日申辦手機門號供劉士魁使用,且於7日至10日與劉士魁同住臺北市飯店,對於劉士魁之聯絡方式及行蹤知之甚詳,卻於10日14時45分許,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詢問劉士魁行蹤時,陳稱:110年底分手之後就沒有聯繫,沒有線索可以提供,所有聯繫方式都刪除等語,而使劉士魁行蹤得以持續隱蔽。 參、 理由摘要 一、 被告四人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犯行均可認定。 二、 罪名: (一) 被告劉士魁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 (二) 被告黃逸萱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又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被告黃逸萱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 被告董伊庭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被告董伊庭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 被告何湘妮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被告何湘妮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 量刑審酌: (一) 被告劉士魁以投資為名義取得之金額高達2億餘元,投資人多達百人,經營期間逾1年之久,破壞法令對於投資人之保障,情節實屬嚴重。被告劉士魁為本案之主謀,且明知股票買賣已出現虧損,竟仍繼續吸金且增加所謂的長期投資方案,使受影響之投資人以及被害金額越滾越大,終成嚴重社會事件,廣為媒體報導,實應予嚴厲之非難。 (二) 被告黃逸萱、董伊庭分別為被告劉士魁之女友、洗鞋店員工,被告何湘妮為被告劉士魁之員工,法治觀念均有偏誤,惟其等均領取固定薪水,並未因被告劉士魁之吸金而有任何分紅,被告黃逸萱、董伊庭甚至亦出資委託代操而未能取回原投資金額,又被告董伊庭、何湘妮之犯罪期間甚為短暫。 (三) 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被告劉士魁與多數被害人調解成立,惟迄今均未履行,被告董伊庭、何湘妮各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履行完畢,兼衡被告4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本院考量被告黃逸萱、董伊庭、何湘妮均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或因情感,或為工作,而一時失慮觸法,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更未因吸金規模之擴大而直接獲取任何利益,且犯後態度均屬良好。本院反覆斟酌各情,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另因被告黃逸萱所犯使犯人隱避罪妨害司法權之行使,經權衡公共利益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3萬元。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雅毓、陪席法官張瑞德、受命法官廖建瑋。 伍、 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47:56
  • (記者林彪台南報導)臺南地方法院宣判劉士魁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8年6月。  臺南地方法院宣判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處有期徒刑2年。   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事實及理由如下: 壹、 主文之宣告刑部分 一、 劉士魁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 二、 黃逸萱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使犯人隱避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三、 董伊庭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 四、 何湘妮幫助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貳、 事實摘要 一、 劉士魁自民國110年1月間起,藉由「K&X」LINE投資群組等方式對外宣稱可短期代操股票,股票代操時間為一個星期,每週可獲利3%至15%,投資門檻為每單位5萬元,亦有2年長期投資方案,投資門檻最低300萬元,每週可獲利10%至20%,代操費用為獲利金額之10%,並保證隨時可以抽回本金,超過5,000元虧損由其吸收等保本優惠方案,而招攬翁○○等138人及其他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吸金2億5,425萬3,410元,並代為操作證券買賣,於110年間合計買進25億3,930萬9,636元、賣出24億9,643萬7866元,111年1至4月間合計買進8,754萬3,256元、賣出8,626萬893元,總交易金額達52億955萬1,651元。 二、 黃逸萱自110年6月間起至12月間止,董伊庭則於111年4月間某日,分別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分別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再者,何湘妮基於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自111年3月1日起至31日止,依劉士魁指示計算投資人投資紅利,並將計算結果傳送予劉士魁,劉士魁再將之張貼在「K&X」投資群組內。又黃逸萱於111年5月5日申辦手機門號供劉士魁使用,且於7日至10日與劉士魁同住臺北市飯店,對於劉士魁之聯絡方式及行蹤知之甚詳,卻於10日14時45分許,接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詢問劉士魁行蹤時,陳稱:110年底分手之後就沒有聯繫,沒有線索可以提供,所有聯繫方式都刪除等語,而使劉士魁行蹤得以持續隱蔽。 參、 理由摘要 一、 被告四人均坦承犯行,且有卷內證據可佐,犯行均可認定。 二、 罪名: (一) 被告劉士魁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 (二) 被告黃逸萱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又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被告黃逸萱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 被告董伊庭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幫助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處斷。被告董伊庭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且於偵查中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 被告何湘妮所為,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罪。被告何湘妮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 量刑審酌: (一) 被告劉士魁以投資為名義取得之金額高達2億餘元,投資人多達百人,經營期間逾1年之久,破壞法令對於投資人之保障,情節實屬嚴重。被告劉士魁為本案之主謀,且明知股票買賣已出現虧損,竟仍繼續吸金且增加所謂的長期投資方案,使受影響之投資人以及被害金額越滾越大,終成嚴重社會事件,廣為媒體報導,實應予嚴厲之非難。 (二) 被告黃逸萱、董伊庭分別為被告劉士魁之女友、洗鞋店員工,被告何湘妮為被告劉士魁之員工,法治觀念均有偏誤,惟其等均領取固定薪水,並未因被告劉士魁之吸金而有任何分紅,被告黃逸萱、董伊庭甚至亦出資委託代操而未能取回原投資金額,又被告董伊庭、何湘妮之犯罪期間甚為短暫。 (三) 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被告劉士魁與多數被害人調解成立,惟迄今均未履行,被告董伊庭、何湘妮各與部分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並履行完畢,兼衡被告4人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 本院考量被告黃逸萱、董伊庭、何湘妮均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或因情感,或為工作,而一時失慮觸法,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更未因吸金規模之擴大而直接獲取任何利益,且犯後態度均屬良好。本院反覆斟酌各情,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另因被告黃逸萱所犯使犯人隱避罪妨害司法權之行使,經權衡公共利益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3萬元。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雅毓、陪席法官張瑞德、受命法官廖建瑋。 伍、 得上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47:00
  • 警政署表示,感謝魏悌香牧師、李愛蓮牧師、宋逸民牧師及各位教友朋友們,能無私地將祝福分享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39:03
  • 林揚城先生、楊朝欽先生、施建均先生、陳茂松先生、陳玉梅女士,榮膺113年全國好人好事代表【八德獎】!(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5 0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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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5 00:29:17
  • 台南市議員林冠維於今晚十時在臉書公佈父親前台南市議員林陽乙往生訊息!(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4 22:32:00
  • 台南市議員林冠維於今晚十時在臉書公佈父親前台南市議員林陽乙往生訊息!(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2024-12-24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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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22: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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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22: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