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04:16:00
被告戴妤倩,郭政瑋,分別以新臺幣300萬元之保證金代替羈押。(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夢龍台南報導)被告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蘇坤煌、蘇俊仁,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被告戴妤倩,郭政瑋,分別以新臺幣300萬元之保證金代替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裁定簡要說明理由如下:
一、被告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犯罪嫌疑重大。
審酌被告有潛逃之事實,所犯為7年以上之重罪,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且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有羈押之理由,被告於本案居於主導之地位,又有重要的影響力,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審酌比例原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蘇坤煌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審酌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被告供述與卷內事證未盡相符,而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而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故有羈押之理由,且被告於本案居於主導之地位,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審酌比例原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被告蘇俊仁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審酌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其訊問時所述顯然與同案被告有別,且與卷內事證未符,是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而實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有羈押之理由,其為鴻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同於本案居於主導之地位,本案犯罪情節重大,審酌比例原則,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被告戴妤倩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19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亦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故有羈押之理由。
惟審酌被告於偵查中,自始坦承犯行,並業已繳交部分犯罪所得,認其如能向本院提出保證金供擔保,並為相關防逃措施,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得予替代羈押。
又,因本案為重罪,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被告得以於114年2月28日10時前提出新臺幣300萬元之保證金代替羈押,被告具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晚上9時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次,定期向本院報到8月。
五、被告郭政瑋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審酌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面臨檢察官起訴重罪,是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之可能性,而實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故有羈押之理由。
然參酌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被告尚非犯罪行為之主導者,故雖然有羈押之理由,惟參酌全案情節,併參酌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其如能向本院提出保證金供擔保。
同時,並為相關防逃措施,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得予替代羈押,故被告得於114年2月28日10時前以提出新臺幣300萬元之保證金代替羈押,被告具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上午9時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次,定期向本院報到8月。
    六、 得抗告。
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等案提起公訴。
  臺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等案提起公訴。

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等案提起公訴。
臺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等案提起公訴。
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前副總經理郭政瑋、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負責人戴妤倩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犯罪事實摘要:陳姓被告與蘇姓被告於民國105年至106年擔任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期間,均未謹守忠實義務,且故意隱匿或不揭露利益衝突關係,不顧多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評估、調查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於106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之議案,以遂行渠等利用台鹽綠能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之意圖。
且陳姓被告、蘇姓被告先與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用分潤之協議,再不當利用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於106年至110年間,唆使郭姓副總經理配合違反台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至台鹽實業母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即逕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服務承攬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台鹽綠能公司應取得之合理利潤不法截留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等公司,該等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台鹽綠能公司陳姓前董事長、蘇姓前總經理等人,致使台鹽實業公司   及台鹽綠能公司已蒙受新臺幣三億餘元之損害。
因認台鹽綠能公司陳姓前董事長、蘇姓前總經理、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等人均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及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非常規交易及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
二、量刑意見:建請法院審酌陳姓被告、蘇姓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分別係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綠能辦公室執行長,均未謹守忠實義務,為規避台鹽實業母公司監管機制,共同主導另行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並分別擔任台鹽綠能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且渠等共同策畫電業投資商及土地開發商以非常規交易模式進行利益輸送,並自鴻暉國際及晁暘開發等公司獲取不法分潤,對台鹽實業公司、台鹽綠能公司之財產損害甚鉅,且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建議法院分別量處陳姓被告有期徒刑12年,蘇姓被告有期徒刑10年。
三、有關聲請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檢察官調查後,認台鹽綠能公司陳姓前董事長、蘇姓前總經理透過本件非常規交易,而自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分潤獲取之不法所得分別係新台幣5,800萬425元及7,461萬1,341元,均建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及發還被害人。

Q&A
Q1:本案緣起為何?
A:本署前於民國112年間接獲「台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鹽綠能公司)疑涉不法之相關情資後,隨即自動檢舉簽分偵辦,並指派本署彭盛智檢察官、呂舒雯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縝密蒐證調查後,分別於113年10月15日、同年10月22日、同年10月24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台鹽綠能公司設於臺南市歸仁區營業處所、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鹽實業公司)設於臺南市南區營業處所、晁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晁暘開發公司)設於臺南市七股區營業處所、鴻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暉國際公司) 設於高雄市左營區營業處所及被告陳○昱、蘇○煌、郭○瑋、戴○倩、蘇○仁等人住居所共計58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契約書、帳冊、銀行交易明細、行動電話、雲端硬碟資料、電腦、隨身硬碟、筆記型電腦等物,全案陸續羈押8名被告(包含本案起訴之5名被告),先後共計傳訊217人次,本案卷宗共49宗,起訴書共544頁。 


Q2:本案被告等違反證交法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之犯罪手法為何?
A: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昱、前總經理蘇○煌違背忠實職務,不顧台鹽實業公司多位公股董事及獨立董事於董事會中提出未實質調查、評估成立綠能公司之商業風險等質疑,於106年3月間逕自主導通過台鹽實業公司轉投資成立台鹽綠能公司之議案,以遂行渠等利用台鹽綠能公司之經營進行利益輸送之意圖,且被告陳○昱、蘇○煌先與被告蘇○仁、被告戴○倩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之協議,即由被告陳○昱、蘇○煌不當利用渠等對台鹽綠能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之實質控制權,於106年至110年間,唆使被告郭○瑋配合違反台鹽綠能公司請、採購規範,且未依規章核轉台鹽實業公司會計、稽核審查監督,即逕將電業投資商委託台鹽綠能公司土地開發承攬服務案,媒合電業投資商與由被告蘇○煌、蘇○仁、戴○倩等人所成立之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簽訂土地開發服務契約,將本屬台鹽綠能公司應取得之合理利潤,不法截流於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該等公司再依先前約定分潤予被告陳○昱、蘇○煌,致使台鹽實業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3億9,636萬3,486元之重大損害(依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土地開發服務費計算)。
 因認被告陳○昱、蘇○煌、郭○瑋、蘇○仁、戴○倩5人所為,均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
Q3:檢察官為何認定被告陳○昱等人於本案造成台鹽綠能公司受損害之犯行,係涉犯證?交易法第171條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等罪嫌?
A:
一、按為增加上市、上櫃公司財 務資訊透明度,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公司法第369條之12、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控制公司)應將其子公司(從屬公司)納入其合併財務報告並依法申報、公告,以利投資人了解其整體財務狀況及營運績效。足見就投資人而言,上市、上櫃公司之從屬公司,其營運及財務損益結果,與其上市櫃之控制公司,具實質一體性。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行為之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該從屬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之內部單位,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應認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方足保護廣大投資人權益及健全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6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等判決意旨)。
二、台鹽實業公司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基本資料,台鹽綠能公司於106年3月13日成立時,為台鹽實業公司100%持股,至109年6月29日引進民股迄今,亦均有66%之持股數,可認台鹽綠能公司為台鹽實業公司實際控制之從屬公司的事實。而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被告陳○昱、蘇○煌身為控制公司董事、經理人,為達利益輸送及掏空公司之目的,違背職務而強勢主導成立從屬公司台鹽綠能公司,進而以台鹽綠能公司名義為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台鹽實業公司)以自己名義不合營業常規及不利益交易無異之,故認為控制公司行為之負責人即本案被告陳○昱、蘇○煌等人所為,係涉犯證?交易法第171條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等罪嫌。
Q4:檢察官認定本案被告等之犯罪不法所得為何?本案造成台鹽實業公司多少損失?
A:
一、被告陳○昱及被告蘇○煌之不法利得部分:本案依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之土地開發服務費計算,認被告陳○昱已獲取5,800萬425元之不法利得【計算式:鴻暉國際公司實際分配金額扣除應分配金額,得出鴻暉國際公司不法利得總額後,乘上依「不動產開發業-土地開發」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標準29%,再乘上被告陳?昱分潤40%,所得之金額即為被告陳○昱之不法利得;如以已請款金額為計算基礎,被告陳○昱則已獲取5,800萬425元之不法利得】,被告蘇○煌則已獲取7,461萬1,341元之不法利得【計算式:依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實際分配金額扣除應分配金額,得出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之不法利得總額後,乘上「不動產開發業-土地開發」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標準29%,再乘上被告蘇○煌可分別自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分潤比例,所得之金額即為被告蘇○煌之之不法利得;如以已請款金額為計算基礎,被告蘇○煌則已獲取7,461萬1,341元】。
    二、 鴻暉國際、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等公司之不法利得部分:本案依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之土地開發服務費計算,認鴻暉國際公司已獲取1億4,952萬2,797元之不法利得【計算式:以電業投資商應支付土地開發服務總價(未稅),乘以鴻暉國際公司應分配二分一或三分之一報酬,計算出鴻暉國際公司應分配之金額,再將鴻暉國際公司實際分配金額扣除應分配金額,再扣除給予被告陳○昱、蘇○煌分潤金額,所得款項即為鴻暉國際公司之不法利得;如以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土地開發服務金額為基礎計算,則鴻暉國際公司獲取1億4,952萬2,797元之不法利得】。另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則獲取9,619萬9,377元之不法利得【計算式:以電業投資商應支付土地開發服務總價(未稅),乘以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應分配二分一或三分之一報酬,再依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實際開發之土地面積計算出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應分配之金額,復將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實際分配的金額扣除應分配之金額,再扣除給予被告蘇○煌分潤之部分,餘額則為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之不法利得;如以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土地開發服務金額為基礎計算,則晁暘開發公司及偉珵開發公司獲取有9,619萬9,377元之不法利得】。
    三、 依本案電業投資商與土地開發商簽約之合約總值計算,台鹽實業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將因此直接及間接受有8億6,352萬521元之損害,如僅以依電業投資商目前已支付土地開發服務費計算,台鹽實業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則受有3億9,636萬3,486元損害。

Q5:本件涉案之台鹽實業公司暨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O昱涉及不法,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A:台鹽實業公司目前是民營企業,並非國營事業管理辦法所稱的國營事業。
 經濟部在台鹽實業公司持股比率高達38.88%,仍是其最大股東。被告陳○昱是之前經濟部指派在台鹽實業公司的董事代表人,再經董事會推舉而擔任董事長,主要是代表政府行使股權,其法律關係為公司法上的委任關係,並非公法上的職務關係,因此不具備公務員身分,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Q6:本件是否仍有後續待查案件?
A:關於協助被告陳O昱逃亡藏匿之案件及本案相關太陽能光電工程採購部分與其他不法案件,均已另行分案偵辦中。(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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