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 00:54:00
郭信良、高進見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八子台南報導)郭信良、高進見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台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裁定簡要理由如下:
裁定結果
郭信良、高進見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郭姓被告、高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台南地方法院審酌被告2人涉犯罪名分別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刑度非輕,常伴有逃亡之高度風險,且參酌被告2人身分,均具有一定之社會地位及經濟能力,難排除被告2人脫免本案追訴、處罰之可能,預期被告2人規避審判及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限制出境、出海原因。
又,被告郭信良、高進見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就限制出境出海均稱無意見。
據此,綜合本案犯罪情節態樣,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為確保本案後續之審理、執行,就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之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權衡後,爰裁定自113年10月1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您可能有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