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7 01:04:31
被告蔡清旭、蔡月娥之犯罪事實,有羈押聲請書所載證據及理由可佐!(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八子台南報導)台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530號裁定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壹、陳姓被告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陳雀單之犯罪事實,有羈押聲請書證據清單所載證據及理由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之幫助逃漏稅捐、逃漏稅捐罪、刑法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之原因及理由
被告與同案被告蔡清旭、蔡月娥為主雇關係,3人供述互有出入,且本案案情複雜,尚待釐清,足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三、羈押之必要
被告所為難認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度,認有羈押被告並命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貳、蔡姓被告部分
一、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蔡清旭、蔡月娥之犯罪事實,有羈押聲請書所載證據及理由可佐,足認被告等涉犯公司法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登載不實罪、稅捐稽徵法之幫助逃漏稅捐及逃漏稅捐罪、刑法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銀行法之詐欺銀行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等罪嫌之犯罪嫌疑均重大。
二、羈押之原因及理由
被告等具備在國外長期生活之經濟能力與條件,且其等所犯銀行法罪嫌並非輕罪,衡諸重罪具逃亡高度可能,依客觀社會通念合理判斷,其等畏罪逃亡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被告等與陳姓被告供述互有出入,且本案案情複雜,尚待釐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三、羈押之必要
被告等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被告2人並命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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