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5 12:21:07
臺南市調查處林姓調查官等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記者林夢龍台南報導)臺南市調查處林姓調查官等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案件!
台南地檢署偵辦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林姓調查官等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台南地檢署偵辦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林姓調查官等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簡要說明如下:
壹、本案係由檢肅黑金專組鄭聆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
貳、犯罪事實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林姓調查官因調查○○綠能公司相關不法案件,自113年3月間開始以法務部調查局內部查詢系統查詢○○綠能公司及交易關係人,包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親等、大額交易紀錄等個人身分及財務金融資料,並以WORD檔或EXCEL檔儲存於隨身碟。
一、林姓調查官竟於113年5月間將存有上開偵查秘密之隨身碟提供予○○綠能公司總經理秘書黃○○,任由黃○○自行觀覽及複製該隨身碟內之偵查秘密,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足生損害於他人對於個資保有隱私之利益及偵查案件秘密之確保。
黃○○則從隨身碟蒐集○○綠能公司及交易關係人個人身分及財務金融資料,複製後儲存於○○綠能公司配發之筆記型電腦內,而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對於個資保有隱私之利益。
二、○○綠能公司另名秘書陳○○於113年5月下旬,因與黃○○共用上開筆記型電腦而看見上開○○綠能公司及交易關係人個人身分及財務金融資料,即以手機拍攝為照片數張存檔,並於113年5月29日,前往友人郭○○住處,將手機拍攝之上開照片,供郭○○觀覽,郭○○亦以自己手機再行翻拍存檔,2人因而非法蒐集或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對於個資保有隱私之利益。 
參、所犯法條 
  一、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41條之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嫌。
二、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嫌。
三、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四、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嫌。 (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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