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0 22:19:00
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詹○翔、謝○偉妨害自由致死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詹○翔、謝○偉妨害自由致死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詹○翔、謝○偉妨害自由致死案件,於今(30)日下午6時宣判,判決主文及簡要犯罪事實如下:

壹、 判決主文:
詹○翔犯共同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柒月,詹○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偉犯共同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謝○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 簡要犯罪事實
劉○男(另行通緝中)前因與呂○瑜有金錢糾紛而欲給呂○瑜「教訓」,遂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與詹○翔商議,擬定由劉○男以商討債務為由,於翌(21)日邀約呂○瑜見面,詹○翔則負責到場協助控制呂○瑜,劉○男並將支付詹○翔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酬金。嗣於113年10月21日下午,劉○男與詹○翔唯恐無法依計順利控制呂○瑜,詹○翔因而再聯繫其友人謝○偉到場。
3人並於同日16時許約於臺南市東山區某麵攤見面,劉○男遂將詹○翔、謝○偉帶往臺南市東山區龜重溪北側堤防附近之涵洞,3人遂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先於該處商議,由劉○男將呂○瑜誘騙出面,且持刀具要脅呂○瑜配合後,再由謝○偉架住呂○瑜,詹○翔則持劉○男事先準備之膠帶綑綁呂○瑜以控制其行動,劉○男並答應支付謝○偉2,000元之酬金。 謀議既定後,劉○男遂於同日19時55分許,先相約呂○瑜出面,再騎車將呂○瑜載至臺南市東山區聖賢里聖賢堤防道路0K+350公尺處與詹○翔、謝○偉會合,劉○男隨後與呂○瑜發生口角爭執,劉○男並拿出預先藏放在堤防邊足以供兇器使用之刀具指向呂○瑜,以此要脅呂○瑜配合,並由謝○偉自呂○瑜背後徒手勒住呂○瑜頸部,嗣由詹○翔持預備之膠帶纏繞綑綁呂○瑜雙手,並共同將呂○瑜帶往堤防上,過程中劉○男復出手毆打呂○瑜,而呂○瑜則有掙脫手部膠帶脫逃之行為,然仍為謝○偉等人所阻止,嗣詹○翔見狀則再持膠帶將呂○瑜之雙手與身體纏繞綑綁在一起,劉○男則持膠帶纏繞綑綁呂○瑜之雙腳等處,嗣該綑膠帶使用完後,劉○男則再持詹○翔所交付之另1綑膠帶,在謝○偉仍自呂○瑜背後徒手控制呂○瑜之情況下,由劉○男持膠帶纏繞綑綁呂○瑜之口鼻部位,而詹○翔及謝○偉則自此時起,可預見劉○男持膠帶纏繞綑綁呂○瑜之口鼻部位,會導致呂○瑜無法呼吸而窒息死亡,竟仍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由原先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攜帶兇器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提昇為共同殺人之不確定犯意聯絡,劉○男復為確保上開纏繞綑綁呂○瑜口鼻部位之膠帶不鬆脫,再持膠帶纏繞綑綁呂○瑜之下顎部位,使呂○瑜無法自由行動後,詹○翔、謝○偉則先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嗣劉○男獨留現場約10分鐘許後,亦騎乘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而將呂○瑜棄置在堤防上,詹○翔、謝○偉則分別取得劉○男所交付之報酬6,000元、2,000元。嗣呂○瑜即因口、鼻及四肢均遭纏繞膠帶無法脫困,最終導致外呼吸道阻塞而窒息死亡,至113年10月28日下午,偶然經民眾發現呂○瑜陳屍於上開堤防且報警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參、 判決理由
依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4項規定,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30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
本件案情繁雜,合議庭將於前揭期限內完成判決,請屆期再參閱判決內容。
肆、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金虎、陪席法官張郁昇、陪席法官潘明彥暨六名國民法官。
伍、 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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