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0 17:58:05
114年度軍訴字第3號被告李O鋒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軍訴字第3號被告李O鋒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5年4月20日14時25分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判決結果
李O鋒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貳、事實
李O鋒前於民國103年1月1日起擔任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防空暨飛彈第O旅第OO營第O連之兵器維護士(已退伍),負責小額採購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緣李O鋒於113年4月至6月間輪值擔任其單位之伙委,該單位於113年6月某日自基地訓練後返回駐地,由李O鋒負責訂購當日午餐及飲料,而李O鋒明知公務機關預算需覈實報銷之規定,且當日訂購午餐實際花費5,495元(便當3,965元、飲料1,53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辦理採購業務所衍生之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接續犯意,在不知情店家提供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之欄位內擅自填載不實之便當單價及總價6,100元,並將之黏貼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原始憑證黏存單之公文書,復在其職務上所掌支出證明單之公文書上擅打購買飲料之不實金額1,830元,及製作內容不實之實際請購明細表、財務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營費款撥帳入戶統計表、請購單、請購明細表、電話訪價單後,復於同日21時許製作內容不實之簽呈,藉以完成表彰當日訂購便當及飲料之花費共計7,930元內容等不實公文書,並將前開內容之不實單據、文書資料檢附於後,逐級陳核請領款項,欲以此方式詐領2,435元,惟經部隊財務士及輔導長審核時察覺有異,遂退件而未予核准,因而未發生核撥不實款項給李O鋒之結果。
參、理由
一、前揭事實經被告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部隊財務士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前開書證、物證在卷可證,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斷。
三、量刑:
(一)被告已著手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所圖得財物未達5萬元,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其刑。
(三)被告於接受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行政調查後,即向臺南憲兵隊自首本案犯行,且因未遂而無獲得任何犯罪所得,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遞減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部隊之兵器維護士,於行為時負責伙委業務,本應廉潔自持,恪守本分,不負國家及職務所託,竟為貪圖個人私益,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損害國家利益,雖浮報財物之價值非鉅且未遂,但核所為仍應予以非難;惟念被告犯後主動自首,於偵審程序中亦均坦承犯行,未有飾詞狡辯或徒費司法資源之舉,尚見其有面對司法追訴及及悛悔、反省之心,再參以被告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堪認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浮報不正利益之金額、對法益所生之損害,暨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犯後主動自首,並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具有悔意,均業如前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為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記取教訓,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如未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六)被告所犯本案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期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酌以前述有期徒刑之刑度、本案情節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宣告褫奪公權1年。

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蕭雅毓、陪席法官陳威龍、受命法官陳昱成。
伍、得上訴。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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