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7 17:13:00
(天地傳媒特派員五毛台南報導)南檢偵辦陳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南檢偵辦陳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因前曾有媒體報導本案,現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陳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因前曾有媒體報導本案,現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予以簡要說明:
壹、 本案係由婦幼保護專組許友容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辦。
貳、 案件起源:
本件係因被害人甲女於95年至97年間,長期遭被告陳姓教師以性影像脅迫性交,不堪其擾且痛苦萬分,終向他人吐露,始於98年間向陳姓教師取回性影像記憶卡,並斷絕聯繫。
然被害人甲女深覺其年少時與被告陳姓教師之不正常關係,對其日後個人性格、價值觀等形塑與養成,以及兩性交往、親友相處等人際關係互動,均影響甚鉅,創傷長存心底,不甘受害,始經學校啟動性平調查及報警處理。
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之發生通常較為隱密,本即較少事證,且案發時間較為久遠,事證多已不復存在,線索亦極為有限,檢警團隊仍不放棄,持續耐心詢問被害人及相關證人,加以交互比對,盡力還原建構犯罪事實。
參、 案件情節簡要說明:
一、 陳○○(59年次)係臺南市新營區○○私立學校(有國中部、高中部)數學老師,甲女(77年次)則係自89年9月至95年6月,先後就讀該校國中部、高中部,2人於甲女就讀時期之不詳時間開始交往,陳○○於95年2月後某日,在住處,拍攝甲女裸露身體之性影像,並與甲女為性交行為。
二、 甲女於95年9月起就讀嘉義某大學,視野漸廣、思想及兩性觀念漸臻成熟,見同學及友人均與年紀相當之對象交往,發覺自己與年長18歲已婚師長之交往及性關係並不正常,屢次表明不願繼續交往及性關係。
陳○○於95年底某日,駕車至甲女就讀大學附近要求甲女上車,竟在車上掌摑甲女並恫稱:「手上有你的裸照」、「會怎樣我不知道」,並以此脅迫甲女,違反甲女意願,於95年底至96年初某日,在住處,對甲女為強制性交,致甲女懷孕,陳○○於96年3月10日偕同甲女至臺南市新營區某婦產科進行藥物流產。
三、 陳○○自96年4月至97年底間,在住處,以性影像脅迫甲女,違反甲女意願,為強制性交行為10次。
肆、 所犯法條: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共計11次。
伍、 被害人甲女前亦提出陳○○曾於91年至95年6月間,即有妨害性自主等犯行之告訴,因追訴權時效完成,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此部分前已經本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且未經聲請再議而確定,附此敘明。
陸、 妨害性自主案件往往發生隱密、證據稀少,認定與偵辦有其困難性,但檢警團隊一定會全力以赴蒐集證據,盡力還原事實及適用法律。
本案凸顯落實校園性平教育極為關鍵,學生除應有正確的性自主及自我保護觀念外,亦應知悉若遭受侵害時,相關即時安全的反應管道,且家長、老師平日亦應多關心學生身心狀況與反應,若察覺有學生遭受侵害應即時向相關單位或司法單位通報。
檢警團隊必定會在保護被害人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審慎蒐集與調查事證,儘速妥適訴追妨害學生性自主等惡行,全力維護學生安全。
(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供)(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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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偵辦陳姓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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